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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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 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 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 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 金、晋升晋级挂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 用关系; 也可根据医院、 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 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 10 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 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在续聘。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 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离院不得带走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 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 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 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 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 业务学习计划由负 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 “三基” 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年 终业务考核的.一部分。

(五)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办法: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 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 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核 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 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 (一)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 记功授奖等级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记功等级由院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定。

1、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技术标准体系表。

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

技术标准体系表明细目录。

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

企业技术标准。

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切实加强我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确保教育信息化和教育现代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应定位放置,并由相应专业人员负责保管;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固定资产总帐及分类帐;每学期清点核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二、加强对各种设备的检查、保养、维修,做好通风、防潮、放火、防盗、防尘、防磁、防腐蚀、防静电、防雷击、防病毒、安全用电等工作。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因公需要短期外借的,须经分管校长书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借出,用毕及时归还。所有一律不得借予私人使用。

四、由班级和个人保管的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开学初由班主任和使用人填写《设备领用登记表》,办理领用手续,并设专人管理。教学过程中临时所须教学设备,使用人须提前填写《设备使用通知单》,办理使用手续。所有设备均应在学期末归还学校,集中保管。

五、所有归还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均应检查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对人为损害或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应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还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随时记载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设备应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禁止带故障运行,以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七、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坏,应及时报修;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经技术鉴定确认后,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及时报废,并办理财产报废注销手续。

八、 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的保管人员调离本岗,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由有关领导监交,三方签字生效,以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四篇】

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包括公司、市级、省级评审委员会),职改部门批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外省市调入者,须经**市职改部门重新认定,方可有效)。

经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指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生),见习期满,经综合管理部考核合格,认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根据公司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由总经理统一聘任上岗,明确聘任专业职务和任职期限(一般1―3年),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聘任原则:。

必须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

在生产车间和营销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具体岗位进行聘任;。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工作的'岗位职责和实际业务能力,可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只能聘比本人技术职称高一级的职务;高职低聘只能聘比本人技术职务低一级的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从受聘之日起享受所任职务规定的有关待遇,未经聘任者不享受。

3.考核工作:。

聘任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的有关内容。

考核方式要做到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年终岗位责任制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其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实绩、成果等定量指标为考核主要依据;领导考核与征求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考核程序为先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考核登记表,然后以部门为单位,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部门征求各方面意见,写出考核结论,最后由公司评审委员会审定。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级别。考核为“基本称职”者,要求限期改进和提高;“不称职”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公司,考核资料存入考绩档案,作为以后续聘和晋升依据。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国家《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能力、资历、专业(其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条件的方可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评审制度的工程、档案、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能证明其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资历、学历的有关材料,参加评审,经评委会评审和职改部门批准后可获得新的任职资格。

按规定实行统一考试的会计、经济、统计、计算机、医药、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需填写报告申请表,经公司同意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对于因工作需要,所从事工作岗位与本人具有的任职资格不一致而未能聘任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可按照原专业系列申请晋升。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参加评审,还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所需费用(包括报名费、资料费、学习费、考试费、评审费等)均由自己负担。

5.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的要求,可参加评审或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实行资格认定制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不论是否在岗,可按照所学专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五篇】

一、技术部主任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是编制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争取多渠道筹措运转经费,注重建立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本部门的正常、安全运行,联络所内外的研究人员使用本部门的资源。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功能开发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和实验室的日常维护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对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和功能开发负有直接责任。仪器的使用及安全直接由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对其它操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规范和上机时间安排负有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物理所关于“物理所各类人员请、销假及日常工资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人员有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有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向技术部主任请假。(三天以上的事假要向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四、技术部工作人员和用户之间应保持和-谐友善的.态度,公平对待每一位用户,要与用户保持经常性联系,收集用户反馈的实验结果和利用本部门仪器设备发表的研究成果,作为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与考核的依据。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用户所从事的研究内容和未公开发表的实验结果,不得擅自利用用户实验结果发表论文。

五、在做好技术服务的前提下,技术部工作人员要积极钻研业务,注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功能开发和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技术交流。

六、各部门内聘任和辞退固定人员时,应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经技术部讨论并做出决定,然后向所里提出申请。临时工的招聘和解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技术部主任同意后报所里批准,原则上赤字运行的部门不得招聘临时人员。

七、出国管理:根据所里出国有关规定,由出国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主任签字同意后,即可到所里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期间的工作安排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需要延长国外工作时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在其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向技术部主任递交申请,经批准后上报所外事部门。对出国逾期不归而又未提出延期申请者将按照所里的外事管理条例执行。

八、国内开会管理:参加与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从各部门帐号支付费用(非赤字),申请技术部的交流经费需经技术部主任批准。

九、凡要离开技术部的固定人员,根据物理所聘用合同书的要求,应提前30天向部门负责人递交辞职申请。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有权延缓或拒绝固定人员在任聘期间提出的辞职申请,并对擅离职守、危害本部门工作者给予处罚。对工作质量低劣、不称职或严重违反技术部管理条例且拒不悔改的人员,部门负责人有权根据物理所聘用合同制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解除聘任。

十、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物理所和技术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条

来源

2.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人员。

第二条 招聘

1. 用人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和岗位人员要求,如:工作性质、岗位职责、任务目标。

2. 行政人事部发布招聘广告,公布招聘条件,招聘方式及其他要求。

第三条

调配

1. 技术人员应从公司利益和大局出发,在公司内部服从调动安排。

2. 技术人员严重违纪、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考核不合格时,按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3. 解除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入职时须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保守公司技术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培训

3. 鼓励参加国家认证资质的培训学习。

4.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技术人员参加行业技术短训班和专业再培训学习。

5. 选拔优秀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聘请国内外专家举办讲座。

6.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培训的,公司须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 奖励

1.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理论研究、发明创造,并运用到生产中去,为公司的发展和技术提升做出贡献。

2. 技术人员公开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时,若涉及到公司商务或技术,研发项目等核心技术和经济利益,必须经审核及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表造成泄密的,公司将按保密规定处理。

3. 奖励方案按《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 技术职称

公司每年在控股公司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考核评议工作,及时为技术人员申报各类技术资格。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六篇】

1、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认真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根据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领导、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七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民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

第三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中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人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一)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3、 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3、 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4、 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4、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5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2、 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地区(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5、 取得农民技师职称5年以上。

第六条 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八条 全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设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地(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地(市)、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60%以上,并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姐,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爱惜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经基层单位推荐,分别参另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由各专业考证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评定委员会评定。农民高级技师由县评定委员会推荐,地(市)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级农业主管厅(局)签发,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凡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农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要填写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参加培育、学习科目、时间、成绩和获奖情况等)。

第十五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按此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后,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纳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并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已在现岗 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 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 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 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 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 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

(七) 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

(八) 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 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三) 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 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农民技术人员的,应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各地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地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入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人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八篇】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四)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五)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七)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人员,经医院授权后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八)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二)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新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二)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三)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四)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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