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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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第一篇】

一是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三是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四是严禁借机敛财。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五是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六是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七是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八是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九是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规定》明确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并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

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第二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第五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一)嫁娶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

(二)丧葬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带头压缩停柩时间。

操办丧葬事宜严禁大过“三天”。操办“三天”事宜时只能邀请直系亲属参加,提倡从简用餐。不得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

(三)其他喜庆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开锁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

第六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严禁借其他人的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严禁参加非亲属操办的除婚丧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并不准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八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从轻处理,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各镇纪委(监察组)、各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不按规定申报、违规参加、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近日,四川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明确七种严禁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二是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三是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是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五是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程序和交通秩序;六是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七是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完善报告承诺等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且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洁承诺书。如果属于丧葬事宜办理,应先口头报告,并于事后10日内补办报告手续。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同时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明确责任及追究。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领导干部执行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同时,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上交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第四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倡导文明新风,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委要求,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共产党员和监察对象。

第三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移风易俗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自觉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或者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住房等;

(三)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或者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四)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

(六)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时段、分批次、分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七)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违反规定在城区街道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

(八)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九)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不准操办婚丧以外的生日寿宴、乔迁新居、开业庆典、职务晋升、工作变动、出国(境)、满月、升学、留学、参军等喜庆事宜。

第七条 操办婚庆事宜,婚宴不超过20桌200人;操办婚丧事宜使用车辆不得超过7辆

第八条 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报告人应如实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登记表》,并作出廉政承诺,经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监察组、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所在地区、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 操办婚礼应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应即时口头报告,待丧事办理结束7日内书面备案。书面报告备案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范围、用车数量及来源等,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适用本规定的,均应如实报备;在办理婚庆事宜时,如与事前报告有变化,应及时报备。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并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对主动上缴违纪所得,并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操办婚丧事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

题线索及时核实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盘锦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盘纪发[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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