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管理制度【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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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和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 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路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警支队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卫局负责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市规划、公安、工商、公用事业、环卫、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服务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条 城市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场,应向所在市、县(区)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新开设的城市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五)具备× m×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业、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各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的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城市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城市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市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 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 城市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城市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所在市、县(区)物价部门监制”字样。
第十一条 城市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条 城市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四条 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用事业、环保、环卫、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市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市洗车场,由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三)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市区惠城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以上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店面行政及安全管理制度
1、店面卫生管理制度
(1) 卫生责任制,按分配的工作场所和卫生区,每日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2) 随时保持工作间场所的卫生整洁。不得堆放垃圾、废弃物等污染物严禁随地吐痰。
(3) 注意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身的卫生防护、防病能力。
(4) 卫生标准:清扫做到五无一洁(无烟头、纸屑、痰迹、灰尘、杂物,干净整洁)。桌柜要二无一齐(无灰尘、杂物,摆放有序干净整齐)。玻璃做到二无一明(无尘土、斑点,里外透明)。电脑做到二无(无灰尘、斑点)。
(5)各工位卫生管理区域应保证无纸屑、果皮、杂物。
(6)设备工具摆放整齐,表面无尘土,按日期例行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7)清洁工位要认真彻底,无卫生死角。
(8)公共卫生区域大家要爱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9)店长每天检查一次各工位卫生情况,并记录在册。
2、店面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
(1) 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 检查设备配置有自动控制安全保护装置,如:举升机自锁 防坠装置、轮胎平衡机的安全防护罩等是否工作正常完好。
(3) 维修车间设备应该布局有序,不得有互相干涉现象。
(4) 对危及安全的工具、设备应当及时淘汰、修整。
(5) 设备的总用电量应小于车间的设计用电容量,以防发生火灾。
操作安全
(1) 认真学习车间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2) 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以防损坏和伤人。
(3) 进行车辆检修时应当拔下车钥匙以防他人启动车辆。
(4) 检修发动机、制动、供油系统等,注意液体泄露、火灾、烧伤等事故发生。
(5) 检修电路、焊接等时,不可乱拉电线,或进行断电作业,以防损坏电器和引起人身、火灾事故。
三防安全
(1) 认真学习三防(防水、防火、防盗)安全知识,学会运用各种消防工具,各种消防设施完好无损,爱护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店面三防。
(2) 注意用水安全、及时关闭各种用水设施,做到室内防水、室外防雨,各种防水商品应加以防护或垫高处理。
(3) 车间严禁烟火,防止漏电引发火灾事故发生。
(4) 车间不得私接乱设电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变电路设施,以防电路引发的伤人和火灾发生。
(5) 对店面的门窗加固,上、下班检查落锁,防止盗窃发生,凡在营业区内的客户车辆和物品严加看护防止丢失。
(6) 安全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对工作场所和工作情况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安全防护意识、责任意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坚决杜绝事故隐患。
洗车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不得越级打小报告、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四、员工施工操作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流程完成,不得偷工减料;
五、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1分钟,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
七、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为客户(您好!欢迎光临!请!)。作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了解各类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工作中--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走路轻、说话轻)。
3、工作后---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麻烦您对我们的服务多提宝贵意见!跟单!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八、员工奖罚规定:
2、每三个月进行评选优秀员工,奖励200元;(条件:必须全勤员工、业绩名列前三位者、无客户投诉者、无拒客者;)。
3、卫生区域不清洁扣罚5元/次,工作完毕后未整理干净者扣罚5元/次;
5、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违者扣罚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电脑者扣罚50/次;
6、透露公司机密(产品原价、客户档案、工资待遇)查明属实将扣除当月工资的60%;
九、入职条件:
1、填写员工入职表,按入职须知执行规定;
2、甲乙双方签定劳务合同书,合同期最少为一年;
3、合同期间必须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
4、员工入职后前三个月将不定业绩任务,之后将按公司所定业绩任务完成业绩;
十、辞职条件:
十一、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1、连续矿工3次/月;
2、拒客5次/月;
3、泄露本公司机密3次/月;
4、偷盗本公司财物者;
十二、员工离职、辞退后在两年内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如对本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将由对方负责,并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洗车管理制度【第三篇】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光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光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务必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我的时光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状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务必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洗车管理制度【第四篇】
尊敬的县建设局领导:现位于红河南路xxx号与xxx号之间有一片县政府已征收的空地,目前有附近居民在此空地上种菜,为了更好的响应城乡清洁工程及方便入县城的`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县城尘土污染。因此,本人想把此地硬化后利用它设个简易的临时洗车场,以谋份解决生活困难的职业,本人深知此地属于政府已征收地,因此郑重作如下承诺:
1、一旦政府建设需要此地或另有其它用途时,本人将无条件立即撤离,绝不给政府的规划及建设工作带来任何的影响。
2、严格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处理好污水的过滤排放。
3、保证服从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不影响周边群众休息。
4、望相关领导们研讨决定后能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洗车管理制度【第五篇】
一、目的 为了保证驶出本施工工地的车辆清洁,做到驶离的车辆车轮车身不带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南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检测车间、1#车间、成品检测车间-附房工程进出的所有车辆。
三、职责 1、洗车由专人负责。所有车辆均需到门口固定洗车点洗车,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2、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 1、 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情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2、 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3、 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 全分开。 4、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5、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五、现场车辆驶出冲洗制度 1、施工现场主要大门口配置有效的冲洗设施及足够的水源。 2、 配置专职冲洗人员,执行值班冲洗进出车辆。 3、 所有驶出大门的`车辆,必须接受冲洗,经门卫检查干净后方可驶出场外,严禁拖泥带污车辆驶出场外,影 响周边的环境卫生,造成城市道路污染。 4、 必须排水畅通,应经常清理疏浚,保持畅通,排水沟槽应接通市政管道,场地不得积泥积水。 5、 加强进出车辆的冲洗管理,严禁车辆未经冲洗驶出场外,严格执行冲洗车辆责任制。
六、车辆洗净标准 1、 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2、 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3、 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4、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5、 车辆轮胎不得有混凝土泥浆、杂土等污物,轮胎必须清洗至留出清水,否则不可离开现场。
七、违规处罚 1、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 号,予以口头警告。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 50 元。 2、车辆未经冲洗驶出场外,车轮拖泥带污,影响周边的环境卫生,造成城市道路污染,记下车号,报项目部 对其车主进行 100 元/次的罚款,同时对值班冲洗人进行 50 元/次的罚款。
洗车管理制度【第六篇】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7:00~19:30(夏季),8:30~18:30(冬季)。(注:由当时情况而定。)。
二、考勤统计及评价。
1、洗车主管负责每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1、迟到、早退:0—30分钟扣5元,迟到、早退:30—60分钟扣10元,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旷工:旷工一次扣3天工资,当月无考评优秀员工资格,连续3天旷工视自动离职公司将不发当月工资。
3、请假:请假半分钟不扣任何工资,1个小时扣10元,请假一天扣当日工资和全勤奖,请假超过一天必须提前一天写请假条,请假三天以上必须提前十天向主管批准,在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休假,请假超期。一天扣20元,请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者视旷工处理。(没有请假条视为旷工)。
4、上班时间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不得随意开动客户车辆,违者处罚200元,造成重大损失者所有的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
5、上班时间任何人不得在销售展厅的沙发上睡觉,违者处50元罚款并扣除当月奖金。
6、雨天天晴后,三天不能请假。违者扣当天工资并处罚50元。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不准穿拖鞋,手不得佩戴戒指,手表等金属物品。发现其中一项扣5元。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将处100元罚款,严重者将开除。如发现偷盗顾客物品,无论贵重,公司将开除并移至公安机关处理。
六、上班时间不准大声喧哗,嬉戏打跳。违者罚款50元。
七、洗车场主管,每15天对员工进行一次技能培训,并开会总结经验,并作好会议记录,并移交公司审核签字。(注:主管必须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主管没有正确处理就由主管承担处罚。)。
八、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凡与顾客争执的,一次处100元罚款,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洗车主管,情况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九、不准在公司赌博。吸毒等违法之事。若被发现,移交司法机关并承担所有责任与公司无关。
十、保持工作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在工作期间注意保护工具及机器设备,养成轻拿轻放的习惯。
十一、不准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罚20元。十二、下班后必须关好所有的电源开关,及门窗。确保安全,造成相关损失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重罚。(注:主管必须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罚主管。)。
十三、上班时间必须保持销售展厅的干净,整洁,报纸杂志的正确摆放,沙发上的抱枕和垫子必须正确,美观的摆放,顾客洗车结束离开后应迅速将沙发整理干净。(注:(如发现上述情况,罚展厅工作人员每次20元。)。
一、每月25日前洗车主管将下月的用品汇总制表,报公司综合部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洗车主管可电话通知后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房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并制裁(见设备清单),主管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公司,决定处理方案,公司设备及所有物品,谁损坏谁赔偿。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使用期限内损坏、丢失、在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应自然磨损要更换需要拿原件到设备处调换否则不予调换。(注:主管应列出每个人所领工具清单。)。
一、洗车场设四个岗位:洗车主管、机器管理员、洗车工、收银员。(注:主管应分到位后。列出清单。)。
三、机器管理员负责洗车机的开机和洗车台次的初始登记工作。
四、洗车工负责车辆清洁工作。
五、收银员负责洗车费的收取,洗车卡的办理和洗车款的整理核对工作。
六、奖金方案。
1、全勤奖为50元,缺席一天以上则无全勤奖励。
2、公司给擦车工发水鞋一双,防水手套一双。冲车人员发手套两双,水鞋两双,围裙两个每个人都有工作服一套。(注:如中途离职,员工自己付清所发劳保的费用。)。
3、工龄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有100元奖励,依次逐年递增,对公司经营现状及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切实,有效,积极,经实施后有显著现象的,公司给予300元奖励。效果越明显奖励越高。
4、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采取得当措施,拯救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灾难者公司将颁发特殊奖励及奖金。奖励的核定与奖励颁奖,由总经理负责。
5、年终奖按公司中收入的3%发奖金,中途离职的没有。
七、新招聘员工有7天的试用期,中途离职不发任何工资,使用合格从第八天起计发工资。
一、车辆来场后员工将洗车的价格及相关事项告知顾客,要求顾客将车开到适合的位置,并领顾客到销售展厅休息。
二、车辆经清洗完毕后,洗车主管级洗车工将车辆指引到擦车位,擦。
车工将进行车内灰尘、外观擦拭,同时告知顾客到收银前台付清洗车款。
三、收银员接到顾客应询问顾客是现金还是刷卡(会员卡)结账,现金结账收银员收取现金后,应在销售单上签字,顾客要求开发票的按收到的金额开发票,洗车工见顾客付钱后放车,由于洗车工的疏忽导致跑单的,一次扣洗车工20元。
四、收银员每天仔细核对洗车款,分清现金消费,会员卡的销售款项并在规定时间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同时做好洗车房的日报表。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洗车管理制度【第七篇】
承租人: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甲方同意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出租的地下停车位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__国际社区。
______阁楼下______号车位,地面质量为水泥砂浆地面。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
2、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月租金______元整,年租金______元整。交费时间为年租用起始月份前五日内到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地下车位停泊车辆车牌号______,车型______,颜色______,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牌号车辆。
5、乙方在租用期内有权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仅供停车用途,不得改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地下车库内修车、洗车,也不得随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在地下停车场内应爱护公物及消防设施,禁止使用烟火或携带其它危险品,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应做好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及监控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检查和防范消防安全。
8、乙方需按规定在地下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内。
9、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为停车场地的占用、维护、维修费,甲方不负责车辆丢失等的赔偿责任,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用车位必需提供保险公司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10、在乙方租用期间内,甲方不得将乙方已租用车位挪作它用或转借。
11、乙方应遵守园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服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13、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乙方若因欠费或其它严重违约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4、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出仲裁。
15、出租车位,以销售为先,可通过甲方适当调整车位。
16、另附《地下停车场出入注意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洗车管理制度【第八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