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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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1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服务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较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服务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持续扎实推进“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单位”、“法治示范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建水平,不断扩大创建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以规范化人民调解组织创建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规范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服务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2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和公众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12月1日,大家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征求民众意见。不久,《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将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当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笔者自从事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不能将社区矫正的初衷完全发挥出来。现就如何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管理好、教育好、服务好,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谈以下几点个人思考:

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手段缺位。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收监,则须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最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收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助。实际操作程序繁琐,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费缺乏保障。工作人员需要经常深入辖区社会单位、各社区(村)和各个家庭,开展社区矫正帮教活动,定期集中教育、不定期走访、公益劳动、申请减刑等等工作环节,需要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普遍存在一人所现状,有的甚至还是无人所,加之,没有交通工具,致使司法所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存在不少的障碍和困难,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没有统一的装备,影响工作开展的效果。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应该配带统一标识,着制式服装,使用统一的交通工具,持省厅统一印制的工作证。这样才能体现我们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整齐划一,同时也宣传了自我,树立司法行政部门的威信,也为工作人员自强、自尊、自律创造了条件。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三、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唯一高风险职能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也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基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是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执法,是矫正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事实上个别司法所在执法中存在矫正人员漏管现象,部分档案不齐全等等,出现这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基层司法所部分管教干部思想麻痹大意,把社区矫正这一职能工作等同于其他职能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对该项工作责任意识没有增强,对其历史使命和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和风险度了解和认识不到位,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没有认真思考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没能深刻意识到社区矫正对象随时随地都会对社会构成一定危害客观事实,更没有考虑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可能制造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案,危及他人、自身以及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极端个案一旦发生,工作弥补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二)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司法所普遍轻视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环节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司法所不少工作人员对交付执行这一工作环节不够重视,应付了事,对交付执行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自己也模糊不清。交付执行是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首次见面的工作环节,在这个环节不注重交付执行内容和细节,很可能就是后续管教出现问题的导火索。一些管教干部在交付执行环节中没有与矫正对象形成交谈笔录,且宣告也走捷径,使得个别矫正对象不清楚自己的管教干部是谁,甚至联系方式都不知道,最终导致少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严重者重新走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必须明确,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接触社区矫正人员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态度、运用什么样的工作方法,是否能够熟练运用“办法”和“细则”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能否给社区矫正人员留下极其深刻身份认同和服从管理的首因效应是矫正成功关键因素。

(四)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很多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1人所、2人所,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四、司法所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社区矫正能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因此,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我们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所在。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我们每个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我认为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让矫正对象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一)进一步强化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社区矫正具有严肃的法律强制性属性特征,虽然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内接受矫正,但毕竟是罪犯,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威胁和风险,所以做好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治安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是刑罚执行的主体,因此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的组织实施及有效落实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强化“三种意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管理。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化环境中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因此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重新犯罪,防止他们对社会再次造成危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增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真正做到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实行每日检查、定期抽查,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轨迹,及时了解其动向,对其异常动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

二是强化法律意识。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严格把关,抓好接收矫正对象谈话、家庭走访、矫正方案、矫正宣告书、签订矫正承诺书和监护责任书、矫正协议书,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三是强化风险意识。把社区矫正执法作为重点风险点来抓,督促执法人员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不断增强执法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二)大力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有成功的实践、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发展基础,下一步关键要在加强教育管理上下功夫,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上层次上水平。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肩负的职责,具体可分为行为监管、教育学习、组织劳动等三方面。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急待提高刑罚执行意识,也急待提高制度执行力,

1、狠抓教育管理这个中心环节

教育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提高社区矫正实效的中心环节。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1)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切实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规定、接受矫正。加强对职务犯罪等重点人员监督管理,专门制定方案,严格监管措施,决不能使刑罚变成无牙老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罪犯放到社区服刑,本身就是宽的一面,在这种宽待的前提下,管理必须从严,绝不能无原则迁就,宽大无边;绝不能把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混同于普通公民,放任不管;绝不能用帮扶方法替代监管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条件的,必须及时依法惩处,坚决收监执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正。在教育内容上,必须坚持“三个注重”,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性。一是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二是在人格上注重尊重,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三是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要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为重点,通过法律法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教育,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政策规定、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不断强化其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认真组织社区服务,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的规定,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纪律观念,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区、回归社会。

(3)要在矫正小组建设上狠下功夫。矫正小组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的好载体,是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矫正的好渠道。矫正小组天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最了解他们的思想,最方便开展“一帮一”、“多帮一”教育帮扶活动,而且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易被社区服刑人员所接受。要明确矫正小组任务,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经常听取矫正小组汇报,制定矫正方案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和每个矫正方案顺利实施。只有矫正小组真正发挥作用,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各项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2、狠抓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共同构成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规范。我区也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订了实施细则以及配套制度。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进一步增强遵守制度、落实制度、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

(1)要在制度执行上狠下功夫。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停留在纸面上、只挂在墙上,那也“形同摆设”。个别地方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案件,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手机定位,不按制度规定及时联系监控形同摆设。有外出审批制度,但不按制度规定办事,违反程序、越权审批,造成脱管失控,等等。要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危害社区安全,绝不允许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案件。

(2)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强调社区服刑人员按期向司法所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抓好分类管理。要将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划分为严管类、普管类、宽管类三个管理类别,细化类别标准,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对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要列为重点人员,重点管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

(3)不断完善社区矫正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对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再犯罪、脱逃、参与群体性事件、媒体舆论负面报道以及其他涉及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三)狠抓业务学习提升执法技能

社区矫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一项全新的内容,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一项新挑战、新机遇。作为一项新的刑法执行活动,该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政策法规以及规章。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想能得心应手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用一颗“恒心”去认真学习掌握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以达到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工作效果。这样才能在具体实践中少走弯路、不犯错误。只有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思考、仔细进行分析论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才能探索出一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为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有深入学习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明确是和非,时刻保持立场坚定和头脑清醒。

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3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的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主要负责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司法所是在创新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司法所经过多年的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监管和服务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等工作中,越来越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新形势下,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是,在我们剑河县,全县共有13个乡镇司法所。其中,目前属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11人,其他人员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2人,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服刑人员64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标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辖区内庞大的社区矫正“队伍”,可谓是举步维艰。可想而知,仅靠“1人司法所”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什么工作创新。

二、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有“服务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等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际上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服务中心”、“委员会”、“工作站”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都是体制的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层政法单位。但是,司法所级别待遇低一级,派出所是副科级单位,而司法所却是股级单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层踏踏实实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一直调不进县机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看不到希望,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计划生育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司法所经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这些工作杂而无序,杂而不精,出现了“撒味精”的现象,是典型的“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基层单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较难。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维护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管治、轻服务,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行为倾向,对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经费缺乏,装备不齐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层政府没有给司法所划拨工作经费,司法所每年紧靠县司法局划给少量资金,工作起来很被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全县13个司法所,有公务车辆的仅仅有4个所,而且4个车辆都是“老弱病残”。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司法所建设和而解决司法所困难的意见和办法

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不足的问题,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是完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招考”、“调入”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制定招录计划,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础;二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力争像公、检、法一样,实行人、财、物全面重点管理;三是努力有为有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上报专项经费的支持,改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中,司法所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最差最弱,办公经费最少,公务车辆不齐,要有计划的解决好这些问题,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六是进一步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招录工作人员,整体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八是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九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规范化,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

总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只有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关心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4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不足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大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基础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发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不足: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服务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基础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不足。按照规范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部分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发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基本能够达到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不足,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不足,存在“一进入定终身”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中心”(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若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工作现象,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漏管、脱管”差错,还要承担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体现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如请假,省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不足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被动”参与,普法教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督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服务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担法律服务的大头,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服务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服务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不足。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规范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首要标准”,着力打造“两类高危人群”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服务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

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不足及意见建议5

摘 要: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关,是基层政法机关"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工作职能。特别是司法所管理体制理顺后增加的社区矫正职能,要求由司法所完成对社会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可谓任务繁多、责任重大。因此,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如何使司法所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基层司法;基层法庭;社区矫正

一、基层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来,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逐步理顺,职能作用日益发挥,基础设施建设也大为改观。基层的司法行政工作经过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偏少。按照优秀司法所的要求,基层司法所每所至少配备5人(不含社工),但现实工作中,多数都只有3人以下。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而司法所的职能却相对较多,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司法所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要逐一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司法所几个人很难正常开展,与过去相比,看似加强了司法所力量,但实质是削弱了司法所的整体力量。

(二)司法所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如前所述,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从职能配置上看,除了社区矫正,剩下的几乎都是综治职能,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配合的作用。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职能空泛。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一方面会造成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沦为乡镇、街道综治办的二级办事机构,丧失其应用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开展这些工作,因为只有一部分是司法行政的权力范围,大多是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如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矫正人员矫正即将期满,法院的执行书还没有送达的情况。所以,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做好这些工作,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因此,有些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司法所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自己本职工作以外,还要开展包村包干、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任务,因而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的现象,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较难。

(四)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一些乡镇、街办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倾向。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五)司法行政经费普遍紧张。司法所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拨款又有限。因此,受工作经费制约,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原因分析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陷入被动,这与近年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部门协调能力欠佳、经费紧张、业务有待提高等有很大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我想有以下两点:

(1)司法行政机关对自身性质、职能与作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干部、群众对司法所性质、职能和作用的认知偏低。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群众,部分机关干部对司法所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知之甚少,大多数人都片面地认为司法所是一个开展法制宣传、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甚至还有少数领导干部对司法所承担有几项职能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乡、镇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使得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2)司法所管理体制不畅。司法所收编直管后,既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同时也是乡镇政府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所的人事、业务都集中于区县司法局直管,但具体工作还是在乡镇的领导下开展,包括一些人事的决定权并非在区级司法局这一层面,如各司法所所长的任命,是由各街道通过竞争上岗的模式来实现,而非由区司法局来考核调配。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看似司法局管理与乡镇管理并驾齐驱,但在实践中已经转化为以乡镇为主的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同乡镇干部一样包村、包片、包点,并承担因指导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行政责任。这样一来,司法所就具有了双重的工作职责、双重的身份。一方面要高标准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扎实深入地开展社会政务管理,并承担因指导、管理不善的行政后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极不利于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另一方面,基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法制素质。因而,队伍建设专业化、知识化的标准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目前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体制来看,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管理,乡镇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实行行政领导、管理,势必阻碍司法所的高起点统一规划、高标准统一建设,也影响了司法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

三、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扩大基层司法所职能的对外宣传。一是发放宣传单。各司法所要通过印制宣传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介绍“司法所是干什么的”;二是悬挂宣传条幅。要在辖区各村庄(社区)的主要路段悬挂不少于两条的宣传横幅。三是设立咨询台。在乡镇驻地、主要集市设立咨询台,面对面给人民群众介绍司法所职能,提供法律服务。

(二)进一步理顺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应建立以区司法局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使区(县)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有管人、管事的权力。基层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司法所九大职能开展工作,并积极参与街道经济建设,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认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等工作,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以优良的工作业绩来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从而将司法所从忙于政府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基层司法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要争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参与解决,协力维护社会稳定。区司法局要从解决基层司法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入手,从人力、物力上为司法所排忧解难,通过给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专职社工、专职人民调解员、电脑等方式,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紧缺、办公设备落后这一现状,通过上下联动,打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激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干劲,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当前,司法所的整体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在建设中要树立克难奋进、勇创一流的信心和勇气,把司法所建设好,把司法所职能发挥好,为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华琴.解决基层司法所经费保障机制问题之我见[J].人民调解.2008(03)

[2] 李林.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理性思考[J].人民调解.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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