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二药品自查报告(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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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二药品自查报告【第一篇】

卫生局医政科:

我院根据要求,对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过程中,未发现有违规使用上述药品情况。

我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临床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麻醉、精神药品法律法规汇编》,严格把握临床适应症,实实在在为不少癌症病人、手术病人减轻了痛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另外在管理上,我们成立了以院长为首的管理小组,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设立专柜储存,建立专用帐册,实行专人保管,作到了目前无一次药品流失、遗失、差错事故。

精二药品自查报告【第二篇】

即将过去,我以积极的心态迎接里不论是个人还是工作都在前进着,下面将对做一总结:

一、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紧紧围绕医院开展的廉洁自律主题,从事医疗活动,紧跟国际国内形势,拒绝行贿、受贿,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岗敬业,未发生一起医疗差错与纠纷;工作中,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着想,本着“节约、节省、环保、优效”的原则,选择简单的麻醉方法,做出最理想的麻醉效果。

二、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业务上秉承过去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认真学习,勤于总结,对过去的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更完善、娴熟地应用各种麻醉常用方法和技术,如:各部位的神经阻滞、各区域阻滞、各种全身麻醉方法和各种穿刺技术,以及各种仪器设备的保养使用。指导、辅导实习医生,低年资住院医生和主治医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掌握基本麻醉方法的操作技术和工作流程,言传身教,对他们进行良好的医德医风医技方面的浸染,充分发挥了一名副主任医师应有的作用。

三、工作业绩与上年相比

麻醉例数有所增加;日间麻醉水平有所提高;学习掌握了麻醉科几种新药的具体应用;小儿、老人麻醉更加得心应手。

今后,要更加善于学习、善于总结,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学习掌握更新更好的医学技术,造福社会,造福病人的同时,完善丰富自己的人生。

精二药品自查报告【第三篇】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严格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他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采购与运输:

1、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

2、麻醉、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本院专人、专车、定时购买。

(二)验收:

1、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

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与保管: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交接班有记录。

2、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发放、调配与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药房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专门请领者并由专人核对。

3、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麻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

4、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的按相关规定保管。

(五)报残损及销毁

1、发现麻醉、精神药品破损及过期须即报院领导,加盖公章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2、患者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3、收回的空安瓿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

4、销毁过期的精、麻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审批,在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六)丢失及被盗

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或发现骗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上报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七)患者不再使用无偿交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按规定销毁。

二、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

(一)按药监局和卫生局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

(二)药房的存放设有保险柜,并设有专人管理。

三、麻醉、精神药品的检查制度:

(一)每月由业务副院长到有精、麻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

(二)每季度及大节假日前由院务会、护理部、药房到有精、麻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领取与使用:精、麻药品处方均有编号,领取时按处方上的编号顺序领取;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麻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2、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

3、开具的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麻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配药。

(二)处方的保管与销毁:精麻药品处方的保管由药剂科精、麻药品专管员统一管理,麻药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精、麻药品专管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

精二药品自查报告【第四篇】

根据张掖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镇疼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严格管理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他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采购与运输:

1、镇痛、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

2、镇痛、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本院专人、专车、定时购买。

(二)验收:

1、镇痛、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

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与保管:

1、镇痛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2、镇痛、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发放、调配与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药房镇痛、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镇痛、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专门请领者并由专人核对。

3、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镇痛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

4、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的按相关规定保管。

(五)报残损及销毁

1、发现镇痛、精神药品破损及过期须即报院领导,加盖公章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2、患者镇痛、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3、收回的空安瓿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

4、销毁过期的精、镇痛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审批,在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六)丢失及被盗

镇痛、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或发现骗取冒领镇痛、精神药品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上报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七)患者不再使用无偿交回的镇痛、精神药品,按规定销毁。

二、镇痛、精神药品的保管

(一)按药监局和卫生局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

(二)药房的存放设有保险柜,并设有专人管理。

三、镇痛、精神药品的检查制度:

(一)每月由业务副院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

(二)每季度及大节假日前由院务会、护理部、药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四、镇痛、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领取与使用:精、镇痛药品处方均有编号,领取时按处方上的编号顺序领取;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镇痛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2、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

3、开具的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镇痛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镇痛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镇痛药品处方拒绝配药。

(二)处方的保管与销毁:精麻药品处方的保管由药剂科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统一管理,镇痛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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