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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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第一篇】
发包方:民勤县苏武乡泉水村八社联户18户(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民勤县三雷镇三陶村四社周生忠(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受泉水村第八生产合作社18户联户村民委托(委托书附后)经泉水村民委员会同意,报苏武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民湖路13公里总干渠东泉水村委会所属泉水八社18户联户经营的东荒地200亩,依法流转给乙方使用。
土地范围:东起沙丘西沿,西至总干渠东边路东沿,南至五社荒地界线,北至总干防洪渠南岸(后附图)。
二、土地用途及流转形式
1.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和林果业。
2.流转形式:承包经营。承包范围内现有机井及水电线路等附着物一并移交乙方使用、维护(清单附后)。
三、土地的流转经营期限
该地流转经营期限为20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
四、土地的流转费标准及金额
该宗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200元,合计每年流转费金额4万元,20年1
共计金额80万元。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负责将土地流转费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付清前五年的流转费20万元;第二次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个五年的流转费20万元;剩余十年的流转费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仿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按照合同约定时收取土地流转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可共同商量解决,但必须充分考虑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予以赔偿。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当保障乙方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水权配置和通路条件。
6.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现有状态无偿向乙方提供机井、取水设施设备、供水渠道、供电设施设备及取水、供电手续。
7.经营过程中,若发生土地权属地界纠纷及当地群众干扰、阻挠、破坏等情况,甲方应及时出面,按时化解,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8.乙方如果发展政府鼓励提倡的产业,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政府政策性扶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流转的土地。
2.享有流转土地上的收益和林权和按照合同同约定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4.乙方可在流转的土地上建设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按合同约定只能用于种植业、林果业,决不允许用于搞工业厂房修建、养殖小区的修建、砖厂等办企业用地。
6.乙方不得用流转土地抵押贷款。
7.乙方不得用流转土地抵偿债务。
8.承包期内,若甲方提供的原机井和供水、供电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更新,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流转期满后,乙方保证归还甲方原有农电设施的完整性(以清单为准)。
七、合同的转包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流转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流转合同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征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土地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流转,乙方无条件享有优先流转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续签流转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流转费。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缴清土地承包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当于承包期所有流转费的违约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苏武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民勤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乡镇农经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
1、流转土地示意图
2、流转土地地上附属物移交清单
甲方:民勤县乡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三雷镇三陶村四社(印章)
负责人(签字):
监证单位:民勤县苏武乡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民勤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第二篇】
集体劳动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每个地方的集体劳动合同都是不一样的,并且订立的流程也是有不同的规定。
一、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确立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已建立工会的工会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2、区域性集体合同由工会联合会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村企业管理组进行协商;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协商。
(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拟定草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范本和其它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资料等。
(三)、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四)、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1、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2、区域性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签订;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与辖区内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签订。
(五)、报送、审查、公布。
1、集体合同签订后,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主席任职批复件、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覆盖企业名录报送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回报送单位。
3、集体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印发到被覆盖的所有企业公布实施。
二、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劳动合同一旦签订,是如何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发生效力的,他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其组织体发生变动后的单位、继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新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集体合同的约束,而不论订立集体合同时其是否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会会员资格。
(2)集体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整个存续期间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为集体合同履行完报批手续后就开始生效;集体合同在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其失效时间为,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3)集体合同标准条款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服务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若劳动合同的标准条款低于集体合同,其规定无效,适用集体合同;若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标准条款或者规定不明确,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4)集体合同效力竞合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在对区域和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些集体合同可能会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发生竞合问题。在适用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①优先适用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合同。即区域性集体合同要优先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②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集体合同。即适用对劳动者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规定的标准更高的集体合同;③根据法律适用的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有特殊规定的集体合同。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第三篇】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第四篇】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员工总人数: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_工会会员人数: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双方各自的知情权,履行有关事项的法定告知义务。
第十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后,对该文本进行修订、补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订、补充后的合同文本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应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合同文本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代表或工会代表应当向职工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第十五条企业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事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鼓励职工参加经济、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的职工,可获得有薪假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并告知全体职工。
第二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获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乙方: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第五篇】
为深化企业和工会的改革,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支持和确立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全面完成今年的生产经营承包目标,厂工会与厂长共同签订此两保一超合同书,以相互支持,共同遵守。
一、
(一)工会方面
1.保证支持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保证厂长对企业生产、技术、经营、财务开拓全面负责、统一指挥的顺利进行。
2.保证厂长交给各部门的生产经营分解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以
3.积极开展技术协作活动,承接厂内外技术攻关项目,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完成技协任务20万产值。
4.协助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安全。
5.定期组织职工就生产、劳动、生活、福利等职工具体利益同厂行政领导进行民主协商对话,共同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增强职工对宏观经济及工厂有关措施的理解,增强厂行政对职工实际困难的理解,维护职工各种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6.保证开好全年两次的职代会,组织职工积极参政、议政,说主人话、为主人事、当主人家,讨论决定职工福利方面的重要问题,定期组织评议干部,组织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监督和检查职代会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7.保证围绕生产经营目标和每季度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黑板报、快讯、广播、一句话新闻等,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生产。
8.协助行政动员职工顾全大局,服从调动,遵纪守法,增产节约,革新挖潜,出满勤,干满点,争创高指标,开创新纪录,提高经济效益。
9.围绕生产经营,参加生产经营大调度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努力为行政排忧解难。
10.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办好职工之家,把职工的热情投入到生产经营工作之中,为完成工厂22项奋斗目标而努力工作。
(二)厂长方面
1.保证今年实现产值1000万,上交利润万,增收节支万,争创省级先进企业,完成企业22项奋斗目标,保证给全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晋升一级效益工资。
2.面对市场需求,搞好商品经济,增产节约,开发新产品,依托优势,在国内各地开拓经营新局面,发展外向型经济,完成今年承包目标任务,保证全厂职工年收入平均不少于1569元。
3.保证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大力支持工会开展职工技协活动,鼓励职工勤劳致富,努力创造良好条件,为职工多办好事。
4.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条件,定期检查,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改善职工生产条件,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5.要爱护关心职工,保证铸件、露天场地、铸造和大车件车间改造、基建器材库房、漆工改造以及一、二、三、工装、大件、漆工的环境改造工程进度,重建招待所和职工食堂,改造部分职工宿舍,改善单身宿舍,按计划进行生活区道路的修理和绿化工作,改善用水条件。
6.认真贯彻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按照《规范》要求,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保证职工代表行使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
7.关心工会建设,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为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8.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标兵和生产经营中提前完成双过半任务以及提前跨入1989年的职工给予重奖。
9.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群众来访室,热情接待职工,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为基层热情服务。
10.搞好厂区绿化和大楼花园化,完成职工之家的建设,增加文体设施,改善供暖条件,为职工创造优良的生产工作环境。
二、合同书所定生产经营目标和职工福利目标实施超额完成后,有如下奖励:
1.给生产经营工作中出色的职工多晋半级效益工资。
2.给在生产工作中提前跨入1989年的职工,每超一个月奖励五元,以此类推。
3.给出色完成全年分解任务的中层干部多晋半级效益工资。
4.给每季度超额完成任务的中层干部一次性奖励30~40元,车间、科室50~100元。
5.给厂长和工会主席各多晋半级效益工资,并增给厂级干部晋升半级效益工资名额三名。工会系统名额三名,以奖励在完成目标任务中的有功人员。
6.奖励厂长的生产经营团体600元,奖励工会主席的职工群众团体600元,奖金由成本列支。
三、本合同从厂长和工会主席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既保证厂长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使厂长承包的生产经营目标同职工的具体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超过,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厂长一方违反合同书内容,应向职代会作检查并扣发年度奖金50%,如工会主席违反合同内容,应向职代会作检查,并扣发年度奖金50%。
四、此合同由党委监督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合同签订人:
>厂长(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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