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例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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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二、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数量、处理方式、收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八、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三篇】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地沟油”、“问题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专人负责管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后勤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后勤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四篇】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管理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五篇】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特制定此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1、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9、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六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七篇】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预防餐厨废弃物产生的交叉污染,从源头上严防“地沟油”的违法制售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密闭的废弃物容器等设施;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加工结束及时清除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四、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本单位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索取并留存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收运台账,要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学校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最优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范文【第八篇】
废弃物是指将要丢弃的所有物品。
在实验室内,废弃物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其污染被清除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对于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实验室或销毁。大多数的玻璃器皿、仪器以及实验服都可以重复或再使用。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一、用以处理潜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动物组织的所有的实验室物品,在被丢弃前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有:
1、是否已采取规定程序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二、清除污染。
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要对感染性物质及其包装物进行鉴别并分别进行处理,相关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国际规定。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
3、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4、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
5、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一)锐器。
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将容器装得过满。当达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时,应将其放入“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如果实验室规程需要,可以先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绝对不能丢弃于垃圾场。
(二)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任何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不应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复必须在高压灭菌或消毒后进行。
(三)废弃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除了锐器按上面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在丢弃前应放置在防渗漏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可高压灭菌塑料袋)中高压灭菌。高压灭菌后,物品可以放在运输容器中运送至焚烧炉。如果可能,即使在清除污染后,卫生保健单位的废弃物也不应丢弃到垃圾场。如果实验室中配有焚烧炉,则可以免去高压灭菌:污染材料应放在指定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袋子)内直接运送到焚烧炉中。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容器应是防渗漏的,有密闭的盖子。这些容器在送回实验室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清洁。
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见第14章)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污染材料的焚烧必须得到公共卫生、环保部门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官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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