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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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篇】
一、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详见机构表)
4、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10、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含厂内机动车)的员工,需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和考试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起重设备、电梯的安全
1、签订起重设备、电梯订货、安装、维护保养合同时,须遵照区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2、新购的起重设备、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起重设备、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起重设备、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设备、电梯使用合格证。
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起重设备、电梯移交时,除应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部门有关起重设备、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负责管理起重设备、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起重设备、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带病隐患运行。
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起重设备、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7、起重设备、电梯管理部门须将起重设备、电梯和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件副本报公司安全办备案。
8、起重设备、电梯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要严格执行,更不能超负荷运转。
六、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七、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理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单位进行调查,于15-30天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和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6、对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制度规章、条例、规程自行其是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无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廷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用“危险禁运”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二篇】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三篇】
为进一步增强县工商联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增强执行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执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商联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委会委员要认真贯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统一战线及工商联工作理论,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执委会委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县工商联的各项决议,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个人富裕与全县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县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职责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县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委员应承担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执委会委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参加工商联活动的关系,热爱工商联,支持工商联工作,积极为工商联的发展和工作建言献策。
第四条 执委会委员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自觉接受会员和各界人士的监督,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会员和非公人士的愿望和要求,真心实意地帮助会员和非公人士办实事、做好事,使工商联真正成为广大会员的娘家。
第五条 执委会委员要自觉参加县工商联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故不出席会议、不参加活动、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执委,县工商联将依据工商联《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去职务。
有下列情形的免去职务:
(一)一年内有两次无故不参加执委会议和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执委会议和活动的免去其职务。
(二)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特别会费的,免去其职务。
(三)由于违法、违纪犯罪等行为,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免去其职务。
(四)由于职务调整,不再联系、分管此工项工作的,免去其职务。
第六条 切实保障执委在工商联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执委知情参政和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执委要经常保持与县工商联机关的联系,工商联机关要做好协调和联络工作,为执委参加工商联会务、商务及其它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对执委的来电、来访、来信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转达,将协调结果及处理意见尽快反馈给执委。
第八条 坚持和完善定期走访执委、召开执委座谈会制度,倾听执委的呼声和建议,为执委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 对履行工商联职责表现突出的执委,县工商联将予以表彰,或优先推荐参与相关表彰。
第十条 执委中的中共党员要模范带头加强自身修养,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模范。
第十一条 执委要将本企业的重大活动、获奖、获得认证等重要信息及时告知县工商联。
第十二条 县总商会领导班子的管理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县工商联第九届五次执委会通过后执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制度建设,明确区安委会主要职责,持续推动区安委会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安委会成员和成立十四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铜王政字〔2019〕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安委会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第三条区安委会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区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区安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区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区长担任区安委会主任,常务副区长、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区安委会成员由黄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级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支持、配合、监督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安委办工作细则中明确。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在区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道路交通、消防、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和信息化、医疗卫生、旅游、特种设备、校园、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商贸和成品油、民爆物品、农林牧渔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第九条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变更,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经区安委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或授权区安委会印发;区安委会成员如有调整,由所在单位将调整情况报区安委办批准,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贯彻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三)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镇办、跨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
(五)代表区政府开展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综合督查等工作;
(六)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区级挂牌督办,督促指导区级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整改隐患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措施;
(八)对发生较大事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辖区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发生典型事故或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会议制度。区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
区安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安排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区安委办根据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等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意见;
2.审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3.审议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事项;
4.审议区安委会制定和的重要文件,研究讨论提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审议的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性文件;
5.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二)区安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讨论向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4.研究讨论全区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安排;
5.讨论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提交区安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文件审批制度
(一)区安委会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报送区安委会文件,应当抄送区安委办。
(二)由区安委办、各专业委员会代拟的区安委会文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区安委会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授权副主任签发。
(三)区安委会、区安委办文件,一般印发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除保密需要外,应及时公布。
(四)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及专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及时印发相关单位。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区安委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三条工作报告制度。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巡查制度。区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每5年一轮次,对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巡查。
第十五条考核制度。区安委会每年初对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办法、程序等按照《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督查制度。区安委会每季度对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督查,必要时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进行专项督查。具体督查内容、方式、程序由区安委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督办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区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事项进行督办,必要时提请区政府进行专项督办。具体督办内容、方式、程序由区安委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或单位,区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通报制度。区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镇政府、各街道办、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重点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完成、安全生产形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暗查暗访、专项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保障专业委员会顺畅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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