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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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1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医院在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特点制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既了解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又精通专业技能,执行力强的中层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下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的岗位管理。党务系列干部按照相关工作章程进行选拔任用,进入中层干部管理序列。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对医院中层干部管理的选拔、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全流程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勤政务实、任人唯贤的原则;
(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周期为3年。
第七条 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再任职(聘任);护士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不再任职(聘任)。
第八条 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实行轮岗制度,财务、医学装备、药事、信息、基建、总务等重点部门岗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九条 医院中层干部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规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二)求真务实,作风扎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刻苦学习、热爱管理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履行岗位职责,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职业素养、职称或执业资格。
(七)职能部门负责人、医技科室主任、临床科室护士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临床科室主任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具备高级职称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八)近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及其他违规违纪记录。
(九)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普通职工晋升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应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副职晋升正职原则上应在副职工作岗位工作满3年。
(十)担任大科主任的人员必须有2年及以上科主任工作岗位经历。
第十条 医院新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新任的中层干部,正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副职原则上不超过40岁。
(二)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医技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医院引进的高学历或特殊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产生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 公开竞聘。
(二) 直接任用。
第十三条 换届:3年届期满后需换届。新一任期的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应先行公示,并按本办法完成任用。
第十四条 届中: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新任中层干部的产生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一)方案制定:对中层干部的岗位设置,由院长或院领导班子成员提议、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原则上临床科室的设置,以配置20张病床,连续三个月日均住院病人在15人及以上为基准点,不能满足设置条件的,先设定为医疗专业组;医疗专业组实行责任组长负责制,原则上不予配备中层干部职数。
(二)信息发布: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三)应聘报名:个人向医院人事科提出报名申请。
(四)资格审查:由人事科、党办、院纪检小组对报名者的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复核审查。
(五)竞聘演讲和测评:由党总支组织实施竞聘与测评。
(六)任前考察: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七)审议决定。根据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演讲测评和考察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八)任前公示。经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拟聘人员,需要进行院内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如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党办反映。
(九)宣布聘用:公示结束后,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最终聘任名单,由医院党总支发任用文件,行政发聘任文件。
(十)直接任用: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提名、院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直接任命。
(十一) 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纪检小组应对新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科室整体发展。
(二)部门、科室主任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或科室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做好上传下达,并认真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完成工作目标及各项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教育培训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以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国家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医院相关制度、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管理知识为基本内容;以提高现代管理知识,强化管理技能为要求;以强化干部任用管理程序,规范健全医院管理制度为根本宗旨。
第十八条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中层干部必须积极、认真接受培训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每年度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并接受测评考核。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办法,为干部的任免、奖惩、轮岗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按照《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考核实施方案》(巴中医〔2016〕36号)执行,由党办、院办和人事科牵头承办具体考核事宜。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等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总支委员会决定后予以免职。
(一)达到办法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中层干部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教育不改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理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轮岗安排的;
(七)原任中层干部,参与新任期竞聘上岗竞聘落选的;
(八)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调查属实,经批评教育仍不积极整改影响工作开展的;
(九)原科室关停并转,医院决定不再设立部门或科室的;
(十)不能正常履职等其它原因。
第二十三条 自愿辞职。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逐级审批,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引咎辞职或院党总支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五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及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党纪、政纪和规定处分条件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批准,予以降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诫勉谈话。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对医院中层干部进行警示、告诫谈话。
(一)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构成违纪、
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廉洁从政(医)等有关规定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
(三)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在干部考核中连续排名靠后的,或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或工作不力,或未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 廉洁从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院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或医疗服务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其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其他单位推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
(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公共卫生产品、计生药械与其它物资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或者违反规定接受第三方的捐赠及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的赞助等情形。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工作、资产及资料移交手续。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干部均应接受离任内部审计,由经审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参与人员同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考察、选拔、任免中层干部。
(二)不得泄露干部任免相关信息。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四)干部任免过程中,严禁拉票、贿选等违纪违规行为。严禁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三十条 接受群众及各级纪检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巴中医〔2012〕38号)文件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 选拔干部的四个标准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2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护士长、副护士长,医技科室正、副主任)。
一、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四)有与岗全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五)临床科室拟聘中层干部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一)医院管理严格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受院长领导管理。
(二)副主任、各诊疗组长、护士长除接受相关职能科管理,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三)护理工作(即护理人员招聘、人力资源调配、人员培训、督查考核、规划制定和实施等)实行院长领导下垂直管理体系,报院长审批,日常业务工作服从护理部统一安排。
(四)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及临时突击性任务。
(五)严格执行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各项核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六)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信息化建设科、设备科、药剂科、院感科、医保办、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相关条块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七)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八)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科研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临时性工作。
(九)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
(十)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按照医院总体绩效考核方案,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绩效分配计划,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十一)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十二)科主任负责本科进修、实习带教、传染病管理等工作。
(十三)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四)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
十五、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推荐权。
(十六)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十七)护士长对科内消毒灭菌、院感管理、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十八)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3-4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十九)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院长决定。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3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第十二条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
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
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
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
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考察程序
1、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
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
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
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
考核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4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推进干部“职务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成立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
为保证干部选拔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成立医院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崔森副组长:李占全 宋 怡成 员:杜玉雄 邓勇 秦伟 张成武 邓昌萍 姚祖武
王向华 詹浩 慎保平 樊海宁 李文方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詹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选拔岗位条件及职数
1、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勤奋积极,业绩比较明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公认度;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具备担任中层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作风扎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善于团结同志。2、岗位职数及资格条件:
3、其他:符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放宽条件规定的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四、选拔程序与步骤
(一)组织动员。通过医院网站、公示栏、周会等形式,公布拟选拔岗位职位、职数、任职条件、选拔程序、报名表等信息。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选拔,鼓励、支持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参与选拔工作。(二)报名推荐。报名方式可以是组织推荐、群众推荐或个人自荐。凡组织推荐者须征得本人同意。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及小二寸照片1张,并填写《青大附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报名登记表》。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
报名地点:党政综合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共同负责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报医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四)对形成竞聘岗位的,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确定考察人选。1、演讲答辩。对形成竞聘的岗位进行竞聘演讲答辩。考评组根据竞聘者在演讲答辩中表现出的综合素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考评组由院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成员、有关专家和部分职工代表组成。
2、竞聘考核方式。考核分四项内容进行,即学历10分、职称10分、演讲答辩20分、组织考察60分,总计100分。
(五)对不能形成竞争的岗位,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人选。1、召开推荐会。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进行会议推荐。同时,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花名册,组织填写推荐表。2、进行个别谈话。按照岗位需求,到所在科室或相关科室进行谈话推荐,被谈话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3、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形成推荐建议并报院党委,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民主推荐任职:
1)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近三年内收受、索要红包回扣并经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人员。3)近三年内在重大医疗事故中确定为主要责任人的人员。(六)组织考察。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由选拔领导小组确定拟任岗位人选,党委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七)任前公示。根据组织考察结果,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拟聘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八)聘任。聘任岗位人员由院长聘任,聘期为4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五、院纪委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5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医院管理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马鞍山市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细则(试行)》(马组[2009]55号)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的正副职干部。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三、新任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疗、管理、科研等工作中勇于改革,实绩突出。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部门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
5、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医务科、护理部、质管办、院感办和药事科正副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学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博士学位者,技术职称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6、近三年年度考核连续为合格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任职资格
1、年龄要求:提任副职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正职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优秀学科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2、资历要求: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3、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应当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工作程序
(一)动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情况,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制定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1、确定推荐人选
按照拟任职位要求,提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名册,进行民主推荐。
2、组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之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推荐由院领导、职能科长、本科室负责人、本科室骨干、所属支部的支部书记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科室人数较少的,由全体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参考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可作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3、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经下列程序确定考察对象: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或面试;
(4)民主测评;
(5)综合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对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信度不高,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达到30%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违反医德相关要求影响使用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组织考察
1、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明确考察组组长。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2、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拟选任职位、考察对象基本情况、考察方式、考察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3、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谈话人员为考察对象所在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注重工作实绩,作风及廉政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综合报告。考察报告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考察时应做到:认真核对干部档案,核准“三龄两历一身份”;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任前公示
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院党委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七)任职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进入为期一年的试用任职期,任职时间为党委决定之日。
(八)任前谈话
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免的干部人选,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专人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由纪检监察对提任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九)材料归档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的要求,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对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建立文书档案,一人一档,以备查核,部分材料按要求存入人事档案。
(十)任职试用期满考核
按照规定对任职试用期满的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实际任职期限从试用任职时间开始计算。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票达20%、且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的,应进行重点考核,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十一)干部任期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届期满由院党委研究采取考核、竞争上岗等方式决定重新聘用。党支部(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要求按期换届。
五、纪律和监督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交流与回避
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具体见相关办法。
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医院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政领导班子以及党办等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免职、辞职、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医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医院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院党委研究作出决定。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6
为了更好地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选拔、育人和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条例、推进领导干部可以提出一些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的来说。总的来说。
那样的话。
第一条。
该方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大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根据党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养对党忠诚、个人清洁、敢于负责的领导干部,建设政治坚定、业务优良、管理有力、作风优良、清洁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的适用范围是医院行政物流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疗技术科的正副主任。临床医学技术科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方法执行。党组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基于本方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暂行方法》和团组织章程规定的任用审查程序。
第二章。
选拔的任何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人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大众公认,重视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选择优秀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国家宪法法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疗风格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岗位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疗教研防卫为中心的任务,团结同事,为许多人认可。
(三)具有适合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献身意识强,勤奋廉洁。
(四)临床、医疗技术科主任、护士长,学科领导人或专业技术骨干,可以团结和领导科学创新开展工作。
(5)在职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录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的职场连续工作5年以上,近5年的年度审查合格以上,没有不良执行记录。
(六)现任中层干部工作期满审查,审查结论应当为能力和以上,符合继续工作或提拔工作条件。
(7)(7)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8)副职晋升为正职,需要2年以上副职的工作经验,不包括试用期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中层干部的工作资格。
(一)行政物流职能部门副职务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业及以上学历
2、2、、
具备中级职务及以上职务
3、3、、、
年龄不超过50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工作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作用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岁,副职不超过50岁
(三)临床、医疗技术业务科副主任工作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务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务
2、正职不超过55岁,副职不超过45岁。
(四)科(病区)护士长的工作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业以上学历、主管护士及以上职务
2、工作5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方法规定的基本工作条件和相关工作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和特殊工作场所需要选择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合会决定工作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物流职能部门职场医务科、科教科、医务关系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务管理条件,与临床、医疗技术业务科职场负责人相比执行。
第九条。
任命医院、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必须是共产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了具备上述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外,还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需要3年以上的护士长和以上中层工作经验,支部副书记需要5年以上的工作年数。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应分别符合相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务程序。
第11条。
动议。
(一)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职、补职、调职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提出报告。
(二)医院党政联合会根据医院委员会的建议,审议开始干部部程(选拔任务的职务和职务数、条件、范围、方式、手续等)。
(三)人事科根据医院党政联合会会议的安排,根据职场需要、职场责任,选拔使用的职务和职务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制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发生后,报告党政联合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12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对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情况和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民主推荐参加者。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发表推荐职务、工作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对话推荐。
3.综合分析推荐情况。
4、党政联合会议听推荐情况报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13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工作。
公开选拔和竞争工作是中层干部选拔的常用方法。一般来说,中层干部职位空缺,院内没有合适的候选人,特别是需要补充不足的专家,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交替或出现干部职场空缺时,院内满足该职场资格的人数多(2人以上)形成竞争相关人员,原则上任职者和新任者必须竞争。
(二)竞争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的意愿,在填写申请书之前提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书。
2、资格审查:人事科与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公布资格审查名单。
3、竞争录用:竞争录用演讲和答辩。
(1)招聘演讲者包括在继续工作中形成竞争对手、新招聘竞争对手。
(2)招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构想和保障措施(招聘护士长,根据本人现在的课程情况进行演讲)。
4、民主评价和推荐:在竞争演讲会上,参加者(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员工代表)对竞争演讲者进行评价和推荐。
5、5、、、、
确定考察对象:
医院党委根据招聘人员的评价、演讲、答辩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能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演讲答辩评价结果和平时的评价、年度的评价、一贯的表现和人工作岗位等,防止简单地用票或者分人。新招聘人员民主评价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根据职场职务数和竞争者数的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14条。
调查程序。
1、1、1、、
总部、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调查。
2、2、、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的候选人,必须经过以下步骤
(一)组织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调查采用发行征求意见和民主评价表、个别对话、现场调查、特别调查、文件调查、与调查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资料。
3、3、、、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的候选人,个别对话范围如下
(一)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的人员
(4)其他相关人员。
4.调查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调查资料,列入调查对象本人的文件。考察资料要写实,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成绩、廉价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工作、民主评价情况;
(4)考察人员和考察时间。
5、执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签字负责。
第15条。
征求意见的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作用,在医院党政联合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征求考察对象意见。
1、1、1、、
向医院监察室和纪律检查委员提出书面意见,询问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近5年来是否有廉洁工作、法律遵从、道德遵守等问题。
2、2、、
向医务人员关系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征求,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3年来是否有患者投诉、大众投诉,医务人员如实书面回答相应的情况。
3、3、、、
向医院的会计事务所提出书面意见,询问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近5年是否有违反会计政策等行为。
4、4、、、
人事科总结了相应意见征求的反馈,与书面考察资料一起总结。
第16条。
讨论、决定和宣传。
1、医院中层干部任免,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医院党政联合会议讨论决定干部免责事项,原则上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会议,2人以上(包括2人)未参加会议的情况下不讨论干部免责事务。参加者对任意免除事项,必须发表同意、不同意、缓和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果意见分歧较大或存在重大问题不明确,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议后应立即调查,避免长期拖延。
3、院党政联合会议讨论决定干部免责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管理人事的院长逐一介绍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考察和免责理由、意见征求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超过党委会会议必须同意会员的一半。
4、需要向上司报告审查的免职候选人,免职前必须按上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5、执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计划就职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在发出就职通知,必须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工作的,办理工作手续。
6、在竞争和考察中,职场没有合适的人选,院长办公会、党委研究决定录用人选。
第17条。
就业。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持和行政录用,录用期为3年。
2、2、、
执行任职前对话制度。党总支部指定专家对决定使用的干部进行对话。
3、3、、、
所有干部在任前进行集体对话,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者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通过审查的人可以继续录用,不合格的人不录用。如果招聘人员不符合职场条件,可以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的招聘人员可以招聘正副职场,新的提拔人员都是副职场(正职空缺时,可以主持工作)。从副职工作到正职工作的,原则上需要在副职工作2年以上(不包括试用期),具有正职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需求的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组织的调动和交流决定,则根据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级或者不使用。
第四章。
干部的任期和退出机制。
第18条。
中层干部工作期、交流调整和回避原则。
(1)(1)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录用制,录用期为一次,每次。
三年,定期更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沟通沟通,或者需要通过沟通锻炼提高领导能力,或者需要按照规定规避,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沟通。
2、行政、物流、职能科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工作10年以上,原则上应轮流工作。
3、组织、人事、财务、物流保障、物资、采购、基础设施、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工作2次(6年)以上,原则上应轮流工作。
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干部人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干部人事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医院中层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狠抓落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条 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公开、竞争、择优;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符合将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推进我院持续快速科学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层干部队伍的要求。
加强和改进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医院中层干部培养、选用、考核、管理、激励五个体系。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狠抓落实、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培养党务、行政、业务等各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形成良好的干部工作导向。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系指医院管理的党务、行政、业务中层干部,具体包括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正副职待遇干部。科护士长纳入中层副职干部管理范畴。病区护士长可参照科护士长管理,但不属于中层干部范畴。
选拔任用医院基层工会**、基层团支部书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院党委会、院办公会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聘任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聘任条件
第七条 医院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选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院在编、备案制、聘任制、合同制职工。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积极选拔培养年轻干部。
4.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提任工会、团委领导职务的,还应该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要求。
5.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选拔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院在编、备案制、聘任制、合同制职工。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提任工会、团委领导职务的,还应该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要求。
5.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符合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职务晋升,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或科室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第(一)、(二)项中第5款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医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中层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医院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对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将初步建议向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报送市卫健委备案。
第十二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聘任中层干部,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拟推荐人选所在科室全体人员;
(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集中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中层干部调整政策说明、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科室中层干部结构等,由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召开党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主持,考察组说明中层干部调整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医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科室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考 察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党委会研究讨论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要进行考察公示,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聘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聘任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听取纪委等部门意见。考察组可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狠抓落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与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并报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后,向医院党委会报告。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同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非中共党员拟聘任人选,应当征求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方面的意见;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一般应按规定征求相关上级部门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相关上级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五条 在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聘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干部职务拟聘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聘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院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院党委讨论决定拟选拔任用人选后,党群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部门和业务科室中层干部由行政聘任。
需要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前公示制度。
对拟聘任的中层干部在医院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提任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和任职谈话制度。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免去试聘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也不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向拟聘任干部反馈考核情况,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院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党群部门中层干部的任用时间,自院党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行政部门及业务科室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自院办公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免备案制度。
中层干部任免须按规定向相关上级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医院中层干部选拔聘任的方式之一。
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并且医院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可以通过向院外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医院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并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在院内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从医院实际出发,结合岗位特点,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要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启动分析研判和动议程序。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三)个人报名(须经所在部门同意),资格审查。
(四)报名人员递交近三年工作业绩报告和廉政报告。
(五)根据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对资格审查结果、岗位匹配程度、个人工作业绩报告、廉政报告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参加笔试或面试的人选。
(六)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采取笔试或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综合能力和素质测评。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所报职位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相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以公开述职并答辩的方式进行。述职内容可包括近三年工作业绩、本人对岗位的认识和上任后的工作设想等。医院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根据述职报告、述职答辩等情况对竞聘人给予综合评价。
(七)民主测评。组织人事部门对答辩通过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后续通用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
(一)轮岗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轮岗的;在同一职位上任中层正职时间超过两个任期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需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需要轮岗的。
(二)轮岗的重点岗位主要是医院人财物等相关工作岗位的中层干部。
(三)推进临床、医技、护理等业务科室和职能科室之间的干部交流。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医院轮岗或调动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医院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在医院重大任务、重要工作面前,不积极担当、不主动作为,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九)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医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遇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时,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1日起实行。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聘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五)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有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五)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八)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
(一)由党组织牵头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二)根据科室发展需要,由科室推荐、个人报名,全院竞聘,在团政工办、纪委的监督下产生。
(三)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及部分中层干部中进行。
(四)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党支部及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党总支下发任命文件,医院行政下发聘任文件,医院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一年一聘,年度述职考核称职者可连续聘用,否则给予解聘,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和权力解除。
(七)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规违纪、经司法党纪受到相应处理的;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院党支部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主任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对科室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护士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十三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四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五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十七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享有本科室人员职称晋升的推荐权。
第十八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经济分配方案,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本科护理人员职称晋升推荐权。
第二十二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实习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4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以及量化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医院党总支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院办公室协助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院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一)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二)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
(四)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以及医德医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议的程序
(一)每个中层干部年底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好《年度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
(二)由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考核科室职工参加的述职评议会,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到会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测验。
(三)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四)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五)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职敬业,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好,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公认,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实绩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不廉洁问题,能够团结协作,注意联系群众,熟悉业务,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三)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四)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六)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胜任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给予诫勉,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三十五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团政工办申诉。
第六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坚持院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院部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院部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根据医院规定每月做好科室计划、科室经济工作运行报告、科室医保病人分析以及其它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并遵守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院长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请假报告制度如下:
(一)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外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回院后须销假,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二)公务外出,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三)非公务原因的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节假日外出,应提前将个人行程等情况报院长同意后交院办备案。
(五)不履行正常请假报告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者视同旷工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
(六)中层干部外出之前要安排好本科室的各项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因擅自外出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干部问责制予以处理。
(八)必须服从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逐级申请汇报制度及审批制度,掌握好科室绩效工资的分配,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参与科室量化绩效分配。
(九)凡外出均以请假条为准,电话请假者无效,出勤率达不到98﹪(缺勤8天以上)年底不得评先进,每月事假超过3天的不得拿当月绩效,每季度事假超过10天的扣除本季度绩效,一年事假超过30天扣除全年绩效的50﹪。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做到下情上传,保持与院领导通讯通畅,违者一次罚100元。
第四十五条
作为科室行政与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应以身作则,讲奉献求实效,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服从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好医院职能部门每周的医疗质量检查,做好反馈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毫无条件的配合职能部门的检查,有事不在者,必须以书面假条形式请假,否则,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罚200元。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院部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书面向院长请假,无故缺席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再次不参加者给予200元处罚,三次不参加者,免去科主任、护士长职务,并在年内不允许参加评先、评优、晋升、晋级。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党总支及院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一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