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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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篇】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由此,“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被纳入到贪污罪的规制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具体判断存在分歧,导致判断贪污罪主体时界限模糊,有必要厘清。
从法律制定的背景来讲,贪污罪第2款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的,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时间段内,正好是国企改制的关键时期。1988年,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务院连续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承包、租赁经营的合法性。在当时的背景下,推动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在放权让利的同时,实现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不仅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经营资质、经营权也随之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单位作为发包人和出租方一般会在经营合同中约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目标、利润分配等事项,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有单位意志。因此,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国有单位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完全消失,合同双方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主体,正因为这种特性,受托人管理、经营企业的行为才体现出职权的属性。实质上,承包、租赁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国有单位管理、经营,充分发挥承包人、承租人的个体主动性,以实现国有财产物尽其用、保值增值、公私两利。当然,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单位也会通过合同的形式将某一项业务,而不是整个企业经营权交给其他人或者组织,但经营性的特点不会改变。例如,政府出资并委托个体户按照科研要求搞作物种植开发,国企出资委托个人收购粮食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表述中,管理、经营是并列的表述,性质、意义应当等同,因此,这里的管理应理解为经营性管理,是对资产和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使之产生效益的管理。
实践中,承包的概念比较宽泛,容易造成混淆。民法中的承包,主要是土地经营权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不是受委托管理国家或者集体土地,而是接近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因此,土地承包的概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建设工程承包,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行为,是一种生产过程,不是一种对国有财物的经营或管理活动。关于租赁的形式,有时租赁的对象并不是企业经营权,而是某项财产,单纯给付费用后,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屋或某项设备,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自然有管理职责,但这种单纯因租赁某项资产产生的管理,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物的保管义务,这种保管是附随的义务,不是租赁活动本身,也不会产生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而承租人也是完全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物的管理,并非为了国有资产。因此,这种对物的租赁并不包含在司法解释的“承包、租赁”含义内。例如,从国有租赁公司租赁汽车用于经营活动,到期不返还的,不能以贪污论处。
据此,“受委托管理、经营”行为是受托人基于合同关系,以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在受托范围内对国有财物以利用处分的经济行为,受托管理、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和裁量性体现其职权属性。以此为标准,应明确两种情形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一是经手国有财物。二是受委托保管国有财物。受委托对特定物采购、推销业务、提款、托运等活动,也具有管理职责,但属于在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有财产,是基于劳务关系而合法占有、管理国有财产,这种所谓的管理,不能发挥财物本身的效用,没有职权属性,只能评价为经手,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活动。而且,对比贪污罪第1款和第2款的法条可以发现,在第1款的条件下,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职务行为比较宽泛,包括了主管、管理、经营,还有经手;第2款条件下,只有管理、经营行为是职务行为,经手不包含在内。因此,经手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例如,国有企业委托车队运输司机将国企的货物运输到某地,司机中途将货物盗卖,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单纯的保管,不具有职权属性,也不能评价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因为,在贪污罪第2款中,管理的含义缩小特定化了。同样是保管行为,第1款的情况下,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保管是一种上下级的委托关系,具有职权属性;在第2款情况下,没有身份,基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成立的单纯保管,没有对物加以利用,不具有职权属性。受委托经手、代为保管的行为,并不同于受委托管理、经营,这两种情形并未被刑法所纳入,因而不能随意扩大“管理”的范围,将其类推解释为受委托管理、经营。有观点认为,贪污罪中,不论是第1款还是第2款,管理的含义应该保持一致,所以,第2款中的管理可以包含保管的含义。但笔者认为,不宜作此理解,因为如此一来,司法解释就不必再另外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含义了,既然有更具体的规定,则应适用更具体的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篇】
根据学校政教处的规定与要求,现将开学后班级学生的手机管理规定如下:
1、原则上不允许同学带手机到校。
2、确实因某些原因需带手机到校的,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名,并写上“如我的小孩违反学校关于手机的管理规定,同意学校给予相关处理。”
3、经过家长同意,由班级年段与学校政教处备案的同学,可以带手机到校,但上课期间手机必须关机,如果没有关机,放出响声,一律当作一次违规论处。
4、上课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把手机拿出来-----包括含看时间;看短信;更不能借看时间为由偷偷玩游戏。手机一律放在自己的口袋中。一旦暴露(含关机放在桌子上),就当做一次违规论处。
5、上课玩手机第一次违规,必须写检讨,并张贴在班级“曝光台”上实行自我监督和班级监督,诚心改正错误。第二次再违规,没收其手机,上交政教处保管,通知家长来领取,并根据该同学的认错态度,做相应的处理。
6、带手机到校的同学(含经过申请及未经申请批准私自偷带手机到校者),如果发生手机被盗、丢失、损坏等,班级一概不负责任。
7、没有经过申请私自带手机到校的,一经发现,将给予没收,送交政教处保管,通知家长来领取的处理。这类同学如果出现上课玩手机的违规现象,班级将加重处罚力度。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
(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
(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
第五章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
第六章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
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四篇】
为加强公司宣传报道工作,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激发公司员工参与宣传报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宣传报道水平,凝结正能量,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结合集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公司全年工作目标,抓住促进公司和谐发展主题,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对外宣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着重树立新典型、新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条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工作部归口管理。
(一)党委书记是宣传报道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工作部按照党委宣传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对宣传报道工作进行实施、协调、采访、审核、上报、统计等过程管理。
(二)公司成立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有关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公司各单位是宣传报道任务的承担部门,要按照党委目标分解指标和要求,承担完成宣传报道任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宣传报道工作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单位稿件信息内容把关。
(四)各单位要设立兼职宣传员,负责收集、整理新闻宣传素材线索,及时撰写稿件,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写作的宣传稿件经负责人把关后发送至党委工作部,由党委工作部做好记录、审核、投稿。
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发布信息,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对本人做出严肃处理。
(五)新闻宣传稿件要及时报送。消息类稿件从事件发生到报送不得超过72小时,其它类稿件根据情况及时收集和上报,避免因时效性滞后而失去新闻报道的意义。
第二章宣传报道主要内容及格式要求
第三条宣传报道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集团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下发文件、领导讲话、工作布置、学习落实等情况,以及领导调研、指导工作等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
2、公司、项目形象展示以及各项业务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工作重大进展、重大突破,组织的活动,取得的成效、获得荣誉的宣传报道。
3、公司制定的新政策、新措施、新要求,或者国资委、集团要求贯彻实施的新政策、新措施的宣传报道。
4、公司主管业务的通报信息、典型经验、先进人物、创新做法、特色亮点工作的宣传报道。
5、集团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参加公司业务活动,视察、检查公司相关业务,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6、在经营管理、安全质量、党工团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及取得的荣誉。
7、重要(大)工程的中标、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进展情况。工程的造价、规模、工期、功能效果文字信息,工程的效果图、特色亮点照片和竣工全景及局部照片。
8、项目接受所在地有关领导参观、视察以及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公益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宣传报道格式
1、消息、通讯、简报等均可,重要活动原则上要求配发照片,图片像素不小于1280*720。
2、新闻稿件及工作信息要求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简明性原则,保证内容要素齐全完整、逻辑清晰、信息准确。
3、动态性信息稿件原则不超过500字,通讯类稿件不超过2000字,所有稿件要求主题鲜明、语言简练生动,落款应为作者实名,若出现多人,原则上择选最大贡献人不超过3人。
第三章宣传报道考评奖惩管理
第五条党委工作部每月对各部室、项目部、分公司投稿及发稿情况进行统计并在生产会上通报。年底通报部室、项目部、分公司年度发稿情况。完成本部门(项目)指标的基础上,每多刊发稿件1篇增加1分,完不成指标的,每少完成1篇减少1分。
第六条对未完成年度宣传指标的部室、项目部、分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公司党委不予推荐参评集团党委组织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选,部室、项目部、分公司宣传报道负责人不予推荐参评集团党委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部室、项目部、分公司不得评为公司先进单位。
第七条公司对宣传报道进行稿费奖励
1.职工在媒体发表的新闻作品奖励标准为:国家级,XX元/篇;省级XX元/篇;市级XX元/篇;在搜狐、腾讯、凤凰、网易、长城等门户网站发表的作品XX元/篇;在县级媒体及业主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发表的新闻作品XX元/篇;在集团《河北建工》报、河北建工集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尚》杂志上发表的作品XX元/篇。
2、职工的同一作品刊登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只取1个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但刊登数量列入稿件统计。
3、不列为稿费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形:
(1)刊登在公司网站、公司综合信息平台等或拥有自有账号媒体上的新闻作品;
(2)没有冠名“XX集团”、既不奖励也不计入外发稿数量。
5、稿费发放方式:
(1)公司职工稿费奖励,由党委工作部每半年统计稿件明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经财务部批准列支后进行支付;
(2)稿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扣减的,按税法相关要求进行扣减。
(3)报道作品统计过程中如出现遗漏,党委工作部核验无误后,纳入下半年稿件奖励。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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