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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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1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8月,甲、乙、丙、三方达成共同出资经营宾馆的意向,经三方共同选址并共同出资,在广元市南河敬国路兴旺大厦租赁一、二层1000余平方米房屋开办兴旺宾馆。现宾馆已经装修完毕,各项证照齐备,已正式营业。为进一步规范宾馆管理,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伙共同经营兴旺宾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以国家改革开放、西部开发为契机,抓住国家鼓励民营资本发展的机遇,利用合伙人自身资金,经营旅馆业,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经营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性质和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宾馆名称为:兴旺宾馆。经营场所位于:
宾馆性质:以甲方张泳郯的名义办理各项证照,实际经营性质为合伙经营。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旅馆业。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8年零4个月,自20xx年8月起,至20xx年12月止。
第五条三方出资额比例、方式
本合伙经营出资已于宾馆正式营业时基本完成,20xx年8月经三方共同核算,本合伙三方已出资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xX出资金额10万元,占总出资的10%;xX出资金额50万元,占总投资的50%;xX出资金额40万元,占总投资的40%。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按份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时三方协议分割。
第六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
1、财务结算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2、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
兴旺宾馆在20xx年8月26日以前所有债权债务及所欠税金及相关部门的规费等由xX和xX共同承担,与乙方胡兴波无任何关系。20xx年8月26日以后兴旺宾馆合伙经营过程中如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收益偿还,合伙收益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合伙人丧失管理、经营旅馆的能力;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合伙人因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70%以上或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胡兴波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代表宾馆履行宾馆负责人的法定事宜;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4、与其他合伙人协议决定经营价格;职员聘用、辞退;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扩大或者缩小经营规模、范围;购进常用物品;
5、支付合伙债务;
6、办理各项证照的年审、换证等工作;
7、完成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胡兴波为宾馆财务管理人,其权限为:
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宾馆收入、支出明细账目进行登记;
2、办理宾馆办公、业务费用的报销、支付;
3、税费、水电费用的缴纳;
4、职员的教育、培训;
5、配合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搞好宾馆日常管理;
6、做好每月一次的财务清理、利润分配;
7、完成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事情大小、资金多少,均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签字后方可实施和入帐报销。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按月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兴旺宾馆的名义进行抵押借款,否则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全额承担并将其除名,所投入资金及所占股份全部归其他合伙人所有。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丧失经营、管理旅馆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近亲属的选择,既可以按退伙对待,旅馆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合伙人的近亲属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某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清算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宾馆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宾馆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利润分配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债务承担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抵押或者清偿其他债务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六)违约责任金额为违约责任人合伙投资金额的20%。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合伙人均可向提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系全体合伙人共同起草,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方经友双方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服装零售业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字号 、主要经营地
合伙字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玖万),出资比例为50%。
乙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叁万),出资比例为50%。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齐。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本合作财务及日常经营由合伙各方共同聘请人员以进行,被聘情人员接受各合伙人的共同监督,日常管理由负责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执行人的各项管理及经营工作。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拒绝增加出资者,其增加的出资额可由其他合伙人认购或招募第三人入伙,也可适当调减出资总额,各合伙人出资比例按届时的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拒绝增加出资的合伙人放弃异议的权利。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 叁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叁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某某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被依法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3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姓名:身份证号码:
3、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伟星管业咸宁总代理,由三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合伙名称:100家装饰建材
主要经营地:咸宁市永安大道学府华庭元原售楼部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伟星管业咸宁总代理与建材装饰,室内装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2年,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元,享有%的股份。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的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4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100家装饰建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伟星管业咸宁总代理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100家装饰建材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100家装饰建材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100家装饰建材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100家装饰建材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三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100家装饰建材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100家装饰建材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如果金额达到500元以上,须由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后,才能报销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100家装饰建材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手印)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手印):
合伙人签名(手印):
合伙人签名(手印):
签名时间:年月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4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两方自愿合伙经营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两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两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两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两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