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规范性文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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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规范性文件1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三、审查工作
(一)备案登记。收到报送备案材料后,首先从形式上审查: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且报送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2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3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但报送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二)审查内容。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2是否同中央精神相违背;3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4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5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6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7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三)审查步骤。这里所说的审查指实质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书面审查。2征求意见。3实地调研。4请作说明。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请报送机关作说明情况:一是发函;二是电话沟通;三是当面说明。5提出意见。
(四)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方式:1通过;2反馈;3提醒;4纠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动纠正;二是发函纠正。
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档案。存档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方式。
(二)目录报送制度。每年1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目录,报送市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备案通报制度。市委办公室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报备机构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备案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要求。各报备机构的文件报备总数、报备及时率、合法合规率,以及纠正、提醒、反馈情况,综合得分一般按照报备机构性质以列表形式全面反映。
(四)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五)备案审查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应当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保密规定。备案文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存放和管理。
党内规范性文件2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深入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2017年以来,县委先后印发了《县委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办法》、《关于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就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作出统筹安排。
二、依规从严治党管党情况
先后印发等系列党内规范性文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
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多渠道公开征求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充分发挥县委办法律法规室和县委法律顾问的作用,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与法有据,确保同中央、省委、市委党内法规制度保持一致。坚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准备县委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制作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年以来,已及时向市委报备文件74件。为推动备案审查全覆盖,年月,县委印发了《县委办关于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各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县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了专门部署,要求及时将党内规范性文件报县委备案,年县委共收到备案文件件,年收到备案文件件。
四、县委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中共县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按照文件要求聘任县委法律顾问,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委办与县委法律顾问签订了聘任合同,并印发了《县委办关于聘任袁中华等2名同志为县委法律顾问的通知》。
当前,各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县直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不重视,文件备案暂未做到全覆盖。下一步,县委办法律法规室将会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各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县直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文件备案工作全覆盖。
党内规范性文件3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高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基本原则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县委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选择性报备的现象发生。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指的是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四个本质特征:一是党内规范性。二是外部适用性。三是普遍约束性。四是反复适用性。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臵、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3机关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县委备案。
(三)报送机构
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体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即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承担。对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报送备案。
(四)备案承办机构
县委办公室承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或人员办理。
(五)报送备案材料
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委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报。
(六)接收备案
上级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的电子文本后,核对纸质文本,并首先从形式上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反馈报送机构。
四、审查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符合形式审查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一)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
3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5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6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二)审查方法
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一般通过发函、电话沟通、当面说明3种方式请报送机构说明情况。为保证审查进度,说明情况的期限一般为5至10个工作日。
(三)审查步骤
具体审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书面审查。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形成初步意见;对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有疑点难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审查。
2征求意见。为保证审查质量,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实地调研。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或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做好审查工作。4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县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5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6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上级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上级备案机关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四)审查处理方式
备案机关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采取三种处理方式:
1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备案;
2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县委办公室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3对于文件实施中可能出现违反违规或者其他不适当问题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五、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目录报送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季度规定的时间及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到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制定机关报送目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目录范围。各地各部门上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2报送形式。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3报送时间。在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4目录内容。包括制定机关上一季度和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编制目录时如出现漏报、误报,应当在目录注明;漏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另行补报。
5报送格式。报送目录应当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三)备案通报制度
备案机关可以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通报:一是通报备案情况。每半年通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报备文件总数、备案文件目录、漏报误报情况以及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等信息。二是通报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备案审查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性问题的;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按照备案机关的书面建议要求在30日内作出适当处理,或逾期未做反馈处理情况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问题。
(四)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是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形式。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之间建立工作联系,形成沟通协调机制。
2工作机制。第一,各参与主体收到属于其他备案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备案机关处理。第二,各参与主体在对职权权限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其它主体的意见。第三对于联合制定的文件,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征求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意见。第四,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共同开展备案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等,有效提升个系统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3衔接机制
各乡(镇)党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党支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纪委、县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县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最迟应于2021年3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