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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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全市“聚力六大突破,实现转型崛起”总体要求,不断推进市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有效提高市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升各单位工作水平和发展能力的系统工程。文明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整体工作和社会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任务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不断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常态化的素质养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真正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推动本单位各项建设全面、健康、有序发展,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阳泉新篇章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氛围。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机制,包括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核体系和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荣誉称号及标准

第五条市直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分为两个层次,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第六条市直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基本条件如下:

1、强化政治引领,领导班子好。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坚定,改革创新,作风过硬,廉洁自律,勇于担当,奋发有为,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坚持理论武装,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重视机关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各项制度落实。

2、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融入单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有效。不断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注重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高素质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形成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切合本单位实际,充分体现行业特色;创建活动的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

4、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活动好。注重培养和选树先进典型,热心参与社会公益,积极推动与驻地街道、社区的共创共建活动。创建活动有阵地、有载体、有主题,体现多样化、特色化、时代性特点。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成果享有权。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建设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人文环境。

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广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积极开展绿色出行、文明餐桌等主题活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保障机制。

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中央、省、市委部署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有符合促进“五大发展理念”的工作思路、举措和成效,“三基”建设稳步推进,效能建设成效明显,“五城联创”工作扎实有效。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服务热情,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新申报市直文明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三年获得市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近三年来,单位主要工作受到国家级一次或省部级两次或厅局级三次表彰奖励。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市直或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创建成效特别突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在连续两年获得市直文明单位的基础上破格申报市直文明单位标兵:

1、创建经验得到全市推广,在全市或全省产生重要影响。

2、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市直部门或本行业(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九条市直单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由市直文明委从市直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评选,由市直文明委从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市直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选,须从荣获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市直单位中择优推荐。

申报、推荐市级(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达到市级(省级、全国)文明单位标准要求;

2、连续两年获得市直(市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市直(市级、省级)单位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十条凡党组织关系隶属市直机关工委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部门管理的直属独立法人单位),其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直文明委)管理。

第十一条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市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当年,须由市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果创建工作特别突出,可在一年申报期满破格安排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该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如出现改变名称、合并、分设、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形者,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市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并由市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

第十三条市直文明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

1、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评选年度当年的4月份经单位党组(不设党组的经党委、总支、支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直文明办以文件形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市直文明办根据市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阳泉市直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上一年度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复查考核。验收考核和复查考核的结果由市直文明办,报请市直文明委审议决定。

3、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市直文明办在阳泉广播电视台、阳泉机关党建网和阳泉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反映但调查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市直文明委审定。

4、对拟命名的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和其它文明创建先进典型,经市直文明委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直文明委命名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5、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实行动态及批次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上一批已被命名的单位,经验收后自动进入下一批次,连续保留其荣誉称号。每批根据市直机关的总体创建水平和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限期整改和不予推荐命名表彰的单位。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实行电子规范化档案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以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六项基本条件分类):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荣誉证书以及党工团组织建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涉及一票否决等相关情况。市直文明办通过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了解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社会机构等方面对其在创建过程中有关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市直文明办采取检查验收、集中培训、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暗访抽查、经验推广、学习观摩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通过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并向纪检监察、政法委、考核办、卫健委、信访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了解申报单位有无“一票否决”情况。各主管单位文明委、文明办要对下属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各单位文明办每年度需就有关工作典型经验及存在不足等情况,向市直文明办提交文明创建情况报告。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被授予市直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可以在被命名当年和持续保留文明单位荣誉期间,对本单位在职职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市直文明单位可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8%发放,市直文明单位标兵可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10%发放。奖金来源: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奖在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包括企业)和条管单位精神文明奖自行解决。文明奖不计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市直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同时要严格审批程序,当年被命名单位凭命名证书和奖金发放申请到市直文明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同时获得市直、市级、省级、国家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只能享受最高一级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如果发现擅自超过规定限额发放奖金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因创建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市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1、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适用情况:普通党员干部职工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普通党员干部职工1人受到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者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的适用情况: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

3、给予“暂停资格”处理的适用情况: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人或中层干部2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已接受组织调查但还没有做出结论的,对其当年度任职的被考核单位给予暂停资格处理。暂停资格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4、给予“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适用情况:单位党政一把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中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当年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

5、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处理的适用情况:

1)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党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不能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被追责。

2)领导班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处理。

3)单位党政一把手或其他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中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

4)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机关党、团和工会等组织不能按时换届(经上级组织批准的除外),机构不健全,经费和制度不落实。

5)在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或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

6)单位发生职工离市赴省进京集体越级上访或发生个人进京非接待场所涉访等情况的。

7)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8)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9)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

10)未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中国梦”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市直机关公民道德建设“五个一”活动。

11)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问题,损害本单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后果。

12)其它重大违规有损文明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同时存在第十八条适用情况两种及以上问题的单位按其最重的情况进行处理,对同一单位不同类别情况不累加给予处理。

因发生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同时处理的,合并对照最重的提出处理意见;党纪、政纪和法律不是同时处理的,按已作出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对同一人同一件事不重复给予处理。对于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原领导班子成员,若其违纪违法事实不发生在被考核年度所任职单位的,不影响该单位创建荣誉的认定。

对在年度复查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约谈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缓发文明奖,整改期满由市直文明办进行复查,并视复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在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综合排名靠后、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进行口头警示;问题比较严重的,取消其本年度申报更高一级文明单位的资格或给予相应处理。

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后,牌匾须交回市直文明办。若市直荣誉称号被撤销,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届市级和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下属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文明办书面报告,该主管部门文明委(办)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呈报市直文明办;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发生问题,直接向市直文明办书面报告。市直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决定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本单位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主动查处、主动申报,市直文明办经核实后将向市直文明委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对本单位有关违法违纪情况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的,市直文明办经调查核实后向市直文明委提出加重处理的建议。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发生影响创建的问题隐瞒不报的,市直文明办将视其责任向市直文明委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存在第十八条所列前四项情形之一的单位,可在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处理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向市直文明委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依据整改情况,进一步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整改不力或未递交专项整改报告的将撤销其称号;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一年之后才具备晋升申报资格;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可在受处理第二年进行晋升申报。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两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在一年内获得国家级奖励一项或省部级奖励两项的,可在受处理的第二年重新申报,但其新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与受处理前保持年限上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受到暂停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处理的单位,停发文明奖,仍自行发放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单位,按降级后的荣誉称号标准发放文明奖。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单位,按本规定第十六条文明奖标准的90%执行。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在市文明委和市直工委领导下,由市直文明委负责对市直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奖惩。市直各单位文明委(办)在本单位党组(党委)和市直文明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文明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直文明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直文明办),作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市直各单位文明办原则上设立在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并报市直文明办备案,基层各单位文明办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见第三章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阳泉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2

文明单位建设是基层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央行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各项工作创先争优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干部职工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人行常德市中支在十多年的创建历程中,深刻认识基层央行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紧密结合实际,正确处理抓业务与抓创建、抓软件与抓硬件、抓内容与抓形式三大关系,充分发挥领导决策、部门协调和群众参与作用,在基层央行文明单位创建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一、基层央行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积极作用

在多年的文明单位创建实践中,中支党委针对干部职工队伍现状和基层央行履职要求,提出了“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促一流管理”的创建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强化素质抓管理,积极履职树形象,中支上下形成了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主流风尚,为推动中支履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凝聚共识、推动履职的有效手段

文明单位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等,囊括了基层央行建设与发展的方方面面。为此,中支把文明单位建设作为推动基层央行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用创建文明单位总揽全局,以丰富创建活动凝聚人心。在文明单位建设中,加强以引领认识、增添动力、助推发展为目标的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目标凝聚、精神凝聚和事业凝聚,强化干部职工对文明单位创建的认同,形成了全行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力往一处发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干部职工以高效的执行力促进中支和谐稳健发展,为中支实现分行、长沙中支年度考核6年先进,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总行先进集体、分行先进基层党组织,成功创建2009-2011年度总行级、分行级文明单位提供了强劲动力。

(二)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提升素质、塑造团队的重要途径

“抓班子、带队伍”是文明单位创建的重点内容,通过文明单位创建这个总抓手,不断丰富和完善文明单位创建的内涵,能使基层央行干部职工拥有优秀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具备良好的学识水准和过硬的业务水平,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一直以来,中支把育才兴行作为创建工作基石,全面实施人本战略,着力抓好五项主题教育,大力开展五大创建活动,努力塑造“五型”行员形象,2009-2011年度,中支干部职工61人次被上级行和省市地方政府评为先进个人,调研信息文章被上级内外刊采用796篇,专题调研、重点课题和主题征文获上级奖励43项,各类业务知识竞赛获上级行团体、单项和个人奖53个,“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业务竞赛活动获奖名列湖南第一,被评为总行、分行业务竞赛先进集体。

(三)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强化管理、深化服务的现实需要

强管理、提服务、促履职是基层人民银行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央银行履职方式、手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方式,深化服务手段,建立起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文明的金融服务,树立人民银行良好形象。因此,必须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从政治、思想、纪律和作风等方面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达到加强管理、提升服务、促进依法履职的目的。在创建过程中,中支将文明创建活动与货币政策传导、金融管理服务、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近三年,中支54项工作经验被上级行推介交流,18项业务创新得到上级行充分肯定,基层央行履职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二、当前基层央行文明单位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发挥创建作用,肯定创建成果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03年11月人总行修订颁布的《办法》目前存在着指导性不强,规范性不全,促进性不大等问题,制约了人民银行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纵深发展,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制度指引不完善,影响了创建工作的协调发展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发展不断推进,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党对文明建设的理论指导更加先进,更加全面,从十二大报告中提出的“两个文明”到十六大的“三个文明”到十七大“四个文明”;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再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更加明确,科学发展的思路更加清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更加丰富。从1999年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到2003年修订为现行《办法》至今已经9年,其指导思想基本停滞在党的十六大精神,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层面,时代性和现实指导意义都明显滞后,不利于人民银行系统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责任机制不明确,影响了创建工作的全面发展

创建责任管理机制不明确,导致部分干部职工对文明创建在认知上存在误区。现行《办法》在“文明单位条件”中仅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金融业务工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而对日常性的创建工作管理缺乏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措施可行的规范性指导。同时,《办法》第五章“领导和管理”部分仍局限于命名单位管理,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的内设机构推进模式,造成一些基层行的文明创建领导部门和成员之间相互配合不够默契,甚至认为创建是宣传部门的“份内”,活动是工会组织的“专利”,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联动局面,少数员工对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缺乏高度,片面的认为文明创建工作是务虚,抓业务才是务实,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热情不高,行动不快,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没有成为主动参与者和维系者,只是被动接受者,使创建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激励推进不明显,影响了创建工作的长效发展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达到“重在建设、重视创建过程、注重创建实效”的要求,考验的是一个单位的耐力与持久力,不可能是“临门一脚”能解决的,需要不断运用各种激励因素和鼓励手段为文明单位建设注入新活力,赋予其生命力。一方面由于人民银行实行垂直领导管理机制,系统内文明创建最终实现的是“中支级、分行级和总行级”三级创建形式,现行《办法》明确规定文明单位创建按照逐级规划、逐级实施的方式进行,导致部分先进行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受“按顺序逐级评选申报”,比例指标重复计算的申报评选方式制约,基层行在众多申报单位中难以把握时机和命运,挫伤了创建积极性。另一方面,文明单位创建的软硬件建设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经费紧张是当前基层行建设的普遍现状,对于成功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的基层行,创建成功后按上级文件精神应当给予的奖金迟迟不能兑现,影响了创建工作热情,造成负面影响。

三、深化基层央行文明单位建设的对策建议

文明单位创建“重建设、重过程、重实效”,要常抓不懈。因此,要切实提升对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探索文明创建制度建设的有效方式,通过理念引领、机制规范、措施激励,不断推进基层央行文明单位创建深入开展。

(一)更新文明创建的理念指导,为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智力支撑

文明创建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必须从观念上、思路上、方法上、形式上与时俱进。坚持在创建中注入新的内涵,不拘泥或满足于一般性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停留在低层次上运行,注重与中央理论指导相衔接、与人民银行改革发展相融合,不断拓宽视野、站高起点,不断增强文明单位创建的前瞻性、预测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不断丰富创建工作的内涵,将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是要坚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纲领性文件精神为指引的同时,不断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及即将召开的十八大所赋予的新思想、新理论、新精神充实完善文明单位建设内涵,不断开创人民银行文明单位创建的新局面。二是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发展的时代要求,在人民银行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中及时注入“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创建要素,深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央行建设。三是在创建实践中,要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创建知识普及,组织干部职工及时学习、理解中央关于文明创建工作的最新精神和上级行的最新部署,通过专题辅导、知识培训、教育宣传、经验总结等方式,丰富创建知识储备,为创建活动的扎实开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明确文明创建的责任机制,为创建工作的稳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科学规范的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责任机制是开展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力保证。一是要完善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文明单位建设量化考评办法(试行)》(银文明办〔2011〕11号),将创建工作管理指标内容充实到人民银行文明单位评选条件中,要求各级行在文明单位创建中要有组织管理落实创建领导,有规划方案谋划创建工作,有资料积累反映创建成果,有检查指导规范创建活动,有活动开展深化创建认知,确保人民银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操作有依据,实施有内容,落实有责任。二是以强化文明单位目标责任体系。可以武汉分行《关于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的通知》(武银党〔2007〕23号)为蓝本,对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组成及职责作进一步明确,不断完善文明单位建设组织领导,切实发挥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的指导、管理、协调、督促作用。三是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工作的日常管理、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考核长效制度,用制度规范创建工作,在加强创建管理上做文章,在重视创建过程中见实效,真正把文明单位“重在建设、重视创建过程、注重创建实效”的原则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四是突出考核制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各项制度考核应当与目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机结合,建立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规范、科学、有效的一套考核、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整体联动、配套推进,形成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党政工齐抓共管,各部门积极主动贯彻落实的良好工作管理体系。

(三)强化文明创建的激励作用,为创建工作的长效开展提供不竭动力

要加深对创建文明单位重要性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必须把创建活动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使干部职工在享受改革发展实惠、得到荣誉奖励的同时,促进思想道德素质、理论水平、履职能力的提高。一方面要注重提高标准和全面推进。建议取消“择优推荐”的申报评选模式,对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按照申报级别逐级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同时根据各个基层行的实际情况,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四个方面有针对性、有所侧重地开展指导,通过拓展创建内涵,挖掘创建主题,提高创建标准,使创建工作树一批、带一批、促一批,确保四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预算扶持和后期激励。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管理办法》(银发〔2004〕108号),结合2006年2月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宣传部《关于给予国家级、总行级文明单位物质奖励的函》相关做法和标准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明确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同时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不断提升基层央行创建热情,提高干部职工创建积极性,确保创建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开展。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3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国共产党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2、思想建设好。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富民兴企”、“司兴我富,司衰我穷”的共同价值观、人生观和正确的世界观。

3、改革竞争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公司总体发展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关系,不断深化改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4、生产工作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生产,搞活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内部管理科学民主,坚持安全生产,搞好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生产、工作、效益居于先进水平。

5、文化建设好。重视科学技术的应用和职工的教育,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读书活动、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工作能力。

6、文明风气好。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爱岗敬业、岗位奉献”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交通行业文明公约》和《市民公约》,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各种文明细胞创建工作坚持不懈,树立企业新风。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安全事故,无严重违纪问题发生;计划生育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环境整洁,清洁卫生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五、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与奖励

1、司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批准、命名,每年组织一次。委级文明单位按照《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执行(下同)。

2、凡总公司所属单位、处室、船舶、班组,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可向总公司提出申报。

3、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下同)由总公司文明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评审。

4、经批准命名和复查合格的司级文明单位,参照市交委确定的渝委办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当年可按照单位人均月工资50%的标准发给奖金,还可以给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

5、文明单位在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在复查合格的当年亦可比照上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六、文明单位的复查

1、委级文明单位按市交委规定进行复查。

2、司级文明单位两年复查一次。凡已命名的司级文明单位,

每隔两年要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向总公司送交自查报告,由总公司组织复查,并通报复查结果。

3、对司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司级文明单位的复查,严格坚持“六好”标准,对领导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或主要领导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政策因素外出现严重亏损的,服务质量下降的,安全工作未达标和计划生育超标的单位,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七、在企业改革、调整中,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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