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桥事故 九江大桥事故分析和建议精编2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言】此例“九江大桥事故 九江大桥事故分析和建议精编2篇”的公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从九江大桥垮塌事故看路桥的责任风险与保险1

随着法律的完善、人们索赔意识的提高,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企业必须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责任风险,而当前保险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保险公司必须认识到责任保险特殊的社会管理功能,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发和完善责任保险,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2007年6月15日凌晨五点十分,广东九江大桥南段近200米桥面遭运沙船撞击跨塌,事故造成4辆汽车坠落江中,肇事船上两人受轻伤,另有9人失踪。九江大桥业主投保了300万元赔偿限额的公众责任保险,但是300万元的赔偿限额并不能满足此次事故对第三者的责任赔偿,只能减轻业主对第三者的赔偿压力。假如事故发生时间是往后推两三小时的上班高峰时段,业主的赔偿责任将会是天文数字!关于路桥的公众责任保险,路桥公司须引以为戒,积极妥善安排风险分散,本文就路桥公司的责任风险和保险安排进行论述,寄望能给路桥公司的保险安排一些启示。

一、路桥公司的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是业主或者他人(加害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所致第三者的损害,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需由业主或者加害人承担,这就是一般所称的责任风险。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对责任风险的概念越来越清晰,对因为责任风险引起的索赔意识越来越强,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活动都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方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仅仅是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还包括无过错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引起的损害赔偿通常不存在上限,而且范围极广(涉及财产损失、后果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和没有标准量化。在经济发达、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里,法律越来越强调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利益,责任方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者巨额赔款的案例已司空见惯,如2000年7月25日在巴黎戴高乐国际机场发生的“协和”式客机坠毁事件,法国航空公司向失事遇难的每位乘客的家属给予大约200万欧元赔偿,这个赔偿数额远远高出了《华沙公约》体系中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赔偿款。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判例对责任事故也逐渐提高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幅度。2004年5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明确了赔偿细则和加大了赔偿幅度,如将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二十年计算(原来是十年),而且明确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等等,责任事故、赔偿的细则将越来越明确。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观念的强化,责任风险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种责任风险只有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才能分散和化解。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对路桥公司来说,责任保险就是路桥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在高速公路、桥梁、收费站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这部分的

赔偿责任一般还包括因意外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路桥的责任保险安排与存在的缺陷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几乎所有公众场合经营活动或其他民事活动的经营者、所有者(包括路桥公司)都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将自身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很少的保险费代价换取原本难以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把不确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固定的成本核算使日常经营稳定下来,对于政府来说,公众责任保险可以确保在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者都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令人欣慰的是九江大桥也安排了公众责任保险,虽然限额不大,但也说明了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正在慢慢普及和发展。

但是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对于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如上所述案例,北美的司法体系对有过失的责任人常常采用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等不予承担,保险人的责任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的即依法应负的责任,而且保险人承担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还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目前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不是很普遍,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的问题是赔偿限额太低和司法管辖过窄,需要被保险人或业主通过自身的积累和其他途径来分散和消化这些风险。

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候或者事故发生前无法确定,只有在发生事故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确定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合同都约定一定的赔偿限额。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通过强制的方式推广无限额的责任保险,非强制的商业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因为需要适应法律和现实需求而往往限额巨大。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因为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在公众责任保险的实务中,责任的赔偿限额一般都比较低。以“九江大桥”的公众责任保险为例,其赔偿限额仅为300万元,如果发生特大事故,如此低的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被保险人仍需承担巨额的赔偿压力。

司法管辖在责任保险中非常重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任何保险活动包括争议处理都要受到《保险法》的规范。责任保险的赔偿存在两层民事赔偿关系,一是受害者向被保险人依法请求赔偿,二是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我国的责任保险实务中规定了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纠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国内处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如果涉及到境外人士在国内经商旅游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中国的司法管辖来理赔和处理争议,但是事故中涉及的外籍人士也可能在其所在国提出索赔或诉讼,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就可能面临境外的司法管辖,境外诉讼的赔偿责任可能比国内判决高很多。

三、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对策

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关注程度的增加以及司法体系的认识变化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而波动幅度往往高于物质财产的市场价格变化;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承担高额或者无限额的责任保险越来越多,责任保险的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责任保险的需求越大,保险人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为了保障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也需要将这些巨额风险分散或者转移,除了传统的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巨额责任外,保险人可以在经营中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分层承保方式

由于责任限额的不断提高直至无限额责任的普及,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将投保人全额的限额责任分层承保,即将赔偿限额分解成不同的层次即分层承保方式,如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十亿元分解成亿、亿、3亿、5亿元四个层次,然后由不同承保理念的承保人投保。这种方式类似超赔再保险的分层再保险,因为投保过程由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协商完成,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承保后再安排分保,故仍然属于直接保险业务,并不是再保险。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与赔偿限额的非线性关系,承保高层责任的承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比低层的承保人要低很多。分层承保方式的赔偿责任是从底层逐步向上的,虽然涉及多家保险人,但保险标的分成了不同的部分,所以并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2. 确定合理的免赔额

免赔额是承保人为了提高效率、便于科学的经营管理而设置的,并不是承保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承保条件。但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往往会涉及大额或巨额索赔,免赔额的设置可以控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及索赔次数)和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国际保险市场一般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不采用免赔额,免赔额只针对财产损失,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我国保险界也应该采用免赔额只适用财产损失的做法。

3. 法律费用保险

责任保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程序,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是责任保险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市场常用的责任保险条款都把诉讼费用列为保险责任,如果赔偿案涉及到国外的司法管辖,保险人就可能面临巨额的法律费用问题,就是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法律费用也在不断提高。目前国际保险市场已经出现了单独的法律费用保险,这种保险可以避免各种诉讼产生的巨额法律费用对保险人经营活动的影响,我国保险界也需正视这种保险,尽快开发以适应投保人的需求。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九江大桥被撞”案破案纪实2

2007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广东佛山籍装砂船“南桂机035”船自高明驶往顺德途经九江大桥水道时,与九江大桥桥墩发生碰撞,被撞桥墩及所承桥面约200米随即坍塌,堕落物将“南桂机035”船船艏压入水下,船艉翘离水面。碰撞造成4辆汽车坠江、7名司乘人员及2名大桥维护工人落水(截至案件侦查终结止,共打捞出8具尸体,仍有1名人员失踪),贯通粤东粤西的交通枢纽国道325九江段被迫封闭。

由于本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涉及到公众敏感的桥梁公共安全问题,迅速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均进行了跟踪报导;国务院领导对该事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亲监案发现场协调、指导具体工作;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多次召开现场办公会议,成立了多部门共同组成的现场调查组……

一时间,九江大桥事件成为全国的新闻焦点。

临危受命

2007年6月16日,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具体要求和指令,广东海事公安局接受了侦办此案的艰巨任务。

这是一起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侦查工作的每个细节都可能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舆论的各种反应甚至是轩然大波。同时,本案侦办工作任务量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标准要求之高也是同类刑事案件中不多见的,以广东海事公安局现有的警力规模,无疑是个严峻的挑战。对此,广东海事公安局局长蒲选才说:“此案是摆在我局面前一个巨大挑战同时也是一个大好机会,可以锻炼我们的能力、检验我们的素质、树立我们的地位、壮大我们的声势,要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赢得这场攻坚战的胜利!”

接受任务后,广东海事公安局立即抽调本局精干警力组成“6·15专案组”,由蒲选才亲任组长,参战民警包括了刑侦、治安、法制、后勤等部门及各派出所,动用的警力达到了全局的一半以上。

为了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进行,专案组首先制定了几项保障措施,一是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掌控案件进展进度,确保侦查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二是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专案组内部进行细致分工,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确保每项侦查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三是制定突况信息通报制度,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意想不到的问题,及时向专案组领导汇报,研究解决方案;四是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纪律,对办案过程的相关信息严格掌控和保密。

攻坚克难

在专案组的统筹调度下,各项艰苦复杂的侦查工作全面铺开。

首先,是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本案中却变得复杂起来。由于对本次事件开展调查的,除了侦查机关外,还有安监部门、海事部门等行政机关,如何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有效控制涉案人员,又不影响各部门的调查工作,权衡再三后,海事公安局最后决定依法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进行有效管控。由于案件发生后,涉案人员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有关办案人员密切留意嫌疑人的日常行为,对其进行多方开导,做好工作,让其配合侦查工作的开展。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确保了监视居住实施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查证损害结果和收集证据材料。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前提条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问题,是案件侦办的重中之重。如有多少车辆落水要查证,多少人员死亡要核实,多少财产损失要确定,上述事实与涉嫌犯罪的认定要推敲。专案组民警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侦查员从九江大桥的监控录像着手,确定重点时段过桥车辆并逐一辨别、筛选,最终确定共有四辆汽车、七名司乘人员和二名大桥施工工人落水。由于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对客观方面的佐证必不可少,它涉及到航道状况、气象资料、警示标志、船员资质、涉案船舶本身设施的启用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判定等,为此,专案组成员不辞劳苦,多次前往桥梁设计单位及航道部门,对大桥警示灯及案发航道航标的设置情况进行定点确认;通过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结合围绕发案现场附近工人、渔民及涉案人员所做的查证,确定了发案时的天气状况;根据船舶船员管理部门的档案记录,调取了涉案船舶的具体资料及相关船员的资质等级。缜密地分析案情、稳妥地实施侦查和有效地收集证据,从实体和程序上为案件的成功办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是死亡人员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从发案的地点、操作的程序、工作的条件等几方面综合考虑,通过专案组领导与广东省公安厅协调,佛山市南海公安分局协助我局完成法医检验鉴定的实验室工作。为了确保本项工作及时进行,专案组刑事技术人员常驻在打捞现场的趸船上,对发案的原始现场进行拍照、制图,对打捞出水的尸体和相关物证及时进行编号整理、拍摄固定,并送交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法医学解剖确定死亡原因、DNA检验确认尸体身份。至打捞任务结束,本案除一名失踪者外,八名落水遇难者的尸体都得到了及时的处理、核实及认定。

多方协调

除了侦查工作的必经程序,本案对外沟通协调工作是一个非常大的难点。

案件发生后,由交通运输部组成的海事调查组和广东省政府组成的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他们的调查结果,又是侦查工作重要的证据材料。与海事调查组一样,省调查组的领导级别、权力范围等方面的规格都比较高,无疑给广东海事公安局的有关工作沟通协调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如果处理不好,案件无法侦办下去。为此,蒲选才多次向上级有关领导和机关就案件侦办的有关情况、办案的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并通过刑事方面的侦办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工作,做到有礼、有据、有节。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一致认可和赞赏,扫清了案件办结过程中一个又一个障碍。

同时,能否通过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是侦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而由于本案情况特殊,需要经区、市、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专案组领导经常与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同研讨案情、商榷侦查程序、确定实体要求,既充分把握了案件的总体侦办节奏,又不遗漏案件的点滴细节,最终使整个案件在证据上、程序上、定性上无懈可击,顺利地通过了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

不辱使命

经过近800个日日夜夜的艰苦奋战,“6·15专案组”最终做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无误、程序完全合法,于2009年1月29日将“6·15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圆满地完成了广东海事公安局侦查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案件移送审查、期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没有对我局侦查工作提出任何异议,就连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没有找到可以攻破并利用的缺陷和漏洞。

2011年12月6日,本案一审判决:“南桂机035”船长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六年。

70 30469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