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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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1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10月24日,省药监局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促药店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一线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在全省率先研建了“青新症状监测系统”,依托信息化实行“1+4”监管模式,通过打组合拳,发挥好药店“哨点”作用,抓实抓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
“1”即:“青岛市新冠肺炎症状监测预警管理系统”。2020年初开始建立和完善该系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对全市4800余家药店销售“四类药品”进行信息化监管,实现了信息全覆盖、流程全闭环、运用精准快的要求。
一是在一店一码的基础上实现全市药店全覆盖。到药店购买药品的人员,通过扫描药店“一店一码”二维码,实行实名信息即时上传登记。二是对重点人群实行实时检测。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和“有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的情况、流行病学史判定的5个条件等症状信息进行了置顶设置和处理,实现重要信息秒获知、秒处理,为精准追溯提供了先决条件和良好基础。三是实现了信息处置流程全闭环。通过系统显示,市和区市两级平台,可以实时掌握信息登记上报、信息回访比例、完成终结数量、甄别排除数据等情况,为面上调度提供依据,实现了信息处置流程全闭环。
“4”即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入店测温关。压实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配齐测量体温设备。要求营业药店落实所有入店人员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佩戴口罩等常规防控措施,对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配合测量体温、不佩戴口罩的入店人员,禁止其进店并拒绝销售药品。对发烧37℃以上(含37℃),且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个别人员,立即拨打110报告有关情况。二是严把购药登记关。要求全市所有零售药店须做到: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首选实行电子登记,不具备微信扫码信息电子登记条件的实行纸质登记。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必须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将网络销售“四类药”纳入信息登记和信息报告范围,严格落实购药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不能将“四类药”纳入信息登记报告范围的,一律禁止网络销售上述“四类药”。同时要求药店工作人员停止对发烧37℃以上(含37℃)患者销售四类药,并立即引导发热患者转诊至医院发热门诊。三是严把场所洗消关。按照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从建立消杀记录制度、明确消杀区域、消杀物品合格有效三方面加强药店卫生环境的消杀工作。四是严把督导检查关。重点督导检查“四类药”销售监测和登记上报落实情况。检查药店销售“四类药品”是否落实扫码登记上传报告制度,是否运用“青新症状监测系统”对置顶信息2小时以内完成回访,对普通信息8小时以内完成回访。全市制定督导检查计划,明确了督导区域、督导人员、督导任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暗查暗访。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完善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切实督促药店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一、建立“四查工作”机制,进行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
实行单位自查、属地检查、交叉检查、市局督查“四查制度”监管模式,压紧压实药店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一是单位自查。零售药店开展自查,即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规范问题,压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二是属地检查。各区县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药店夯实疫情防控责任,压实区县属地监管责任。三是交叉检查。市局组织各区县开展交叉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安排检查人员,检查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情况并进行GSP符合性检查,进一步堵塞监管漏洞。四是市局督查。市局组织有关人员形成督查组,对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避免出现自查不认真、日常检查走过场、交叉检查走形式等现象,提高单位自查、属地检查、交叉检查成效,确保药店疫情防控职责落实到位。
二、建立压力传导机制,夯实药店疫情防控责任。
建立分级分层约谈和承诺机制,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一是约谈区县市场监管局。召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约谈会议,约谈前期省市督导组反馈问题较多的区县,要求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是约谈零售连锁总部。发挥药店“哨点”作用,零售连锁总部是关键。淄博市抓住连锁总部这个“牛鼻子”,联合三分局对全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进行约谈,组织36家连锁总部签订《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疫情防控与规范经营承诺书》,督促其加强员工培训和内部管控,切实负起疫情防控责任。三是组织各区县局约谈零售药店。各区县对辖区内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进行约谈,组织2211家药店签订《零售药店疫情防控与规范经营承诺书》,就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和规范经营做出承诺。通过层层约谈和承诺,各连锁总部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意识明显提高,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断得到加强。
三、建立沟通培训机制,明确药店疫情防控要求。
一是与市疫情指挥部建立良好的请示沟通机制。与市指挥部实行常态化联系,对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四类药品登记上报、药店“哨点”作用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请示汇报,迅速明确工作要求和解决方法。二是加大区县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将省局和市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进行传达部署和讲解,对区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请示和研判会商,及时进行培训和答复,指导各项要求落实到地。三是加大药店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去年10月以来在全省开展“互联网+智慧监管”一店一码登记系统实名购药登记,以区县为单位安排专人一对一指导药店做好系统的注册和使用工作,实现全市零售药店注册率100%,店员熟练使用率100%,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明白纸》发热患者版和药店版,“八个一律”规定和“八专管理”要求等,督促药店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四、建立闭环工作机制,提升药店疫情防控效果。
建立全覆盖检查、信息登记、督导暗访闭环工作机制,全力做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建立区县局全覆盖检查的闭环机制。各区县局对辖区内药店进行多轮次全覆盖检查,对药店落实进店人员佩戴口罩测温扫码,“四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上传和发热患者早报告情况进行逐一检查。二是打造信息登记的闭环机制。遇有发热患者记录《发热患者登记表》,立即引导其至发热门诊就诊,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疫情指挥部指定的机构报告。发放《“四类药品”参考目录》督促药店登记上报“四类药品”销售情况,区县局每天两次将四类药品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疫情指挥部指定的机构进行跟踪处置。三是打造市局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机制。市局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药店和区县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在包含市局和区县局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工作群中公布药店疫情防控当天检查情况,督促各区县从严从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2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两节”期间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到位。近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文件,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和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确保“两节”期间群众用药安全,全力维护和保障疫情防控大局。
一是坚持人防物防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严格落实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石嘴山市零售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制度和指南》和分级响应1小时内快速转化的应急要求,提前提升防控等级,提前着手开展教育培训、流程演练、表册设计、物资储备等工作。专门聘请院感专家,分三期在三县区举办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班,提高零售药店人员防疫专业知识和技能,规范测温验码、销售登记和人员、物品、场所消毒等工作措施。
二是坚持外防内防相结合,强化巡查督导。督促零售药店采购药品(货物)进店前必须先实施外包装消毒,再进行严格的收货、验收、陈列和销售,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包装生物安全。进一步强化零售药店防控措施的检查督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监督零售药店发挥经营场所“哨点”作用,执行购药者戴口罩、测温、验码,严格“一退一止两抗”四类药品购药人信息登记,及时更新人员筛查风险地区范围,按要求汇总报送信息,切实履行部门防控责任。元旦以来,全市共检查药店287家次,筛查人员55549人次,筛出疑似发热人员4人次,登记购买“一退一止两抗”药品人员信息14252人次,检查中发现2家零售药店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对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下发《行政告诫书》,责令停业整顿。
三是坚持平时战时相结合,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药店在常态化和应急情况下应对疫情的程序及具体要求,从严从紧从实执行好常态化和应急情况下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类药品销售政策以及购买人信息筛查、登记、报送及闭环管理等工作。监督店员及购药人员配戴口罩,按要求对经营场所及物品实施消毒,严格执行常态化和Ⅲ级防控承诺,落实“非必要不外出”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每5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合格人员方可上岗工作。目前,全市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已经完成3轮核酸检测共计3085人次。
四是坚持质量与保供相结合,保障药品安全可及。以旅游景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购进渠道、冷链管理、互联网销售为重点环节,以疫苗、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为重点品种,切实加强对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特别是农村药店和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的监督检查,严查药品购进渠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运输药品,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保证“两节”期间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3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专题部署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对当前形势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作了具体规范。
1.零售药店不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给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发现这类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劝导其至医疗机构就诊并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2.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转入应急响应监测状态,并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药品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实名登记信息统一录入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
3.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自身防疫工作,做好场地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并落实进店人员测温、查看健康码、疫苗接种信息核验、佩戴口罩等措施。
4.结合各县(市、区)防控办的要求,各地从严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大对辖区内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零售药店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强化与卫健、医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形成疫情精密智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