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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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篇1

准确把握“赈”的初衷 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农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印发实施了《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从三个方面对《意见》进行政策解读。

《意见》出台具有四方面重要意义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面向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出发的新起点,出台《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农民收入,有利于防范化解返贫风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是有利于提升农民技能,拓展农村就业空间。《意见》明确,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五个领域,围绕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广泛组织动员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

三是有利于激发内生动力,改变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让农民群众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激发其脱贫致富内生动力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初衷,也是1984年政策实施以来一直保持活力的原因。农民既是项目建设者也是项目受益者,广大农民通过自己的双手,改变生产生活条件,让产业更兴旺、生态更宜居、村庄更美好,进一步坚定了用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决心,汇聚了乡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四是有利于补齐“三农”领域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尽管今年脱贫攻坚任务将全面完成,但“三农”短板依然存在,需要加大投入力度。项目的实施范围全部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补齐“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夯实农业生产基础、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提档升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内容突出四个亮点

《意见》是对以工代赈政策的延续和发展,并着眼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形势,让这项老政策获得新的生命力。具体看,《意见》有四大亮点。

一是充分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乡村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家园,通过以工代赈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内生动力,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共享发展成果。

二是进一步深化政策内涵。《意见》突出强调了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中“赈”的作用,要求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就业岗位。没有对劳务报酬发放比例限定上限,而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真正突出按劳取酬的作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回归了以工代赈本源,深化了以工代赈政策内涵。

三是明确推广范围建设领域。《意见》明确,将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的范围,全面拓展到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5大领域。特别是增加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四是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为更好的推动政策落地并取得实效,《意见》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部际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将这项工作纳入相关督促检查范围,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通过健全机制,调动地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积极性,真正发挥“赈”的作用。

贯彻落实《意见》需要把握的三个关键点

《意见》对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更好的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促进政策有效实施,需要把握三个关键点。

一是准确把握实施范围。《意见》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范围进行了细化,包括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五个方面。在项目选择上,提出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本要求。

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在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将以工代赈作为一项重要因素统筹考虑,积极谋划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并重点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务工组织方面,要积极动员本地农村劳动力参与,尽可能多的提供本地就业岗位;报酬发放方面,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标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尽量提高劳务报酬比例;技能培训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并优先吸纳就业。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意见》要求,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和激励表扬机制,加强投入保障、督促指导和宣传引导。以工代赈方式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推广,需要发展改革和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扶贫等多部门参与,政策协调配套,形成工作合力。在投入保障上,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支持,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同时,将这项工作纳入相关督促检查范围,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篇2

把握RCEP机遇,构建新发展格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15日通过视频方式举行。在15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各国贸易部长签署了RCEP协定。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商贾者,所以通物也”,流通创造价值。不同经济体之间,往往存在“铜墙铁壁”,让“通物”不易,价值实现受阻。因此,聪明的人类想到了“拆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充分博弈签署协定,不同经济体之间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保障共同发展。

历时8年“长跑”,“靴子”终于落地,即将成为“高频词”……被商务部定位为“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的RCEP涵盖20个章节,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准入,也包括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大量规则内容,涵盖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方方面面。内容广泛而深入,意义重大而深远,成效丰硕而可期。

“己欲达而达人”,贸易协定从来就是互惠的,而不是单边的。可以说,签署RCEP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无论对签署国,还是对全球经济而言,都是重大利好。通过削减成员国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RCEP将结束东亚长期处于“成熟的生产网络、紧密的区域内贸易”与“缺失整体性经济性合作制度安排”的不平衡状态。这不但将为区域带来巨大商机,增加就业机会,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将为各国人民提供更加丰富、优质、实惠的商品和服务,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以服装行业为例,中国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羊毛,因为签订了自贸协定,所以未来可能会免税进口羊毛,进口之后在中国织成布料,布料可能又出口到越南,越南用布料制成服装之后再出口到韩国、日本、中国等其他国家,这些都可能免税,因而会促进当地纺织服装业的发展。”对于RCEP促进区域产业链发展,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令人心动的前景。

对中国而言,RCEP可谓利国利民。于国家,其政治意义在于,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势下,RCEP的签署再次申明中国“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实行更高水平开放的态度和决心。其经济意义在于,RCEP生效之后,进口成本将显著降低,进口产品将大幅增加,有利于我国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区域生产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RCEP涉及的市场准入和相关贸易投资规则,倒逼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于百姓,RCEP也不总是宏大叙事。作为终端消费者,生效之后,进口产品关税下降,将能享受更高的折价权,买到更廉价的进口产品,“买买买”也有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幸福感。

合作中有竞争,机遇里有挑战。与以往的自由贸易协议相比,RCEP这样一个涵盖更多领域的经贸安排,对于签署国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众所周知,我国的产业链非常长,高中低端的产品都有,与区域内其他国家之间有互补性,也存在一定的竞争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弱项、补短板、激活力。要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业态和模式创新,加快提升对外贸易质量。

RCEP的签署再次表明,人们在挑战面前选择团结与合作,而不是冲突与对抗,选择守望相助、同舟共济,而不是以邻为壑、隔岸观火。这是一条大道、正道。前进的道路不会总是平坦的,只要坚定信心、携手合作,就一定能够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篇3

把握对外开放的新环境和新特点

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首先应当对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的新环境和具有的新特点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

从国际环境看,伴随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程度的加深,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加速流动和整合,全球新的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不断形成并深化,各个国家经济依存度不断上升。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不可逆转,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时,受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盛行,贸易摩擦、经济动荡等因素的影响,全球治理面临新的挑战。身处这样的大环境之中,我国对外开放也必然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从经济体量看,我国拥有14亿人口,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位居世界前列。20**年我国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全年实际利用外资9415亿元、增长%,新设外资企业超过4万家,保持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地位。这些数据不仅说明了我国经济体量大,也说明了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重。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我国要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

从发展理念看,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必须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以扩大开放推进改革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一些逆流的情况下,我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做经济全球化的倡导者、支持者、推动者,不断为全球治理提供新思维和新动能。

从发展前景看,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生产要素条件没有改变,长期稳中向好的总体势头没有改变。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一定会也必然会更加光明,也必将为各国提供更多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增长机遇。

为高水平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我们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维护双边多边合作机制等当前对外开放的重点课题和相关举措进行深入思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优化政府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等方面下更大功夫,继续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改革步伐,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第一,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激发进口潜力,实施更加重视进口的贸易政策。随着居民收入增加、消费能力增强,我国消费升级趋势明显,中高端消费新增长点不断涌现,为扩大进口提供了空间。积极扩大进口,就要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优化进口结构,培育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扩大对各国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进口。

第二,优化市场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必备的法律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我国将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保护外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我国已经出台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深刻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三,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展首创性、差别化改革探索,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打造创新发展的先行区、营商环境的案例案例样板区;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深化我国与相邻国家或沿线国家合作的领域,在内外空间的拓展中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第四,继续深化双边合作,完善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国已同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全球提供开放合作的国际平台;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让世界贸易组织在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多方面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其中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在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牢牢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篇4

勇当新时代改革开放排头兵

开发开放上海浦东,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1990年,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宣布开发开放上海浦东,向世界宣示中国坚定不移推动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掀开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的历史篇章。

***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浦东开发开放的生动实践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缩影。今年是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30年来浦东在一片农田上建起了一座功能集聚、要素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新城,形成了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体系、充满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现代化的产业体系、健全的民生保障体系。“浦东发展的意义在于窗口作用、示范意义,在于敢闯敢试、先行先试,在于排头兵的作用。”30年来,浦东坚持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开发,与时俱进开展创新探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历史进程中谱写了勇立潮头、开拓进取的壮丽篇章,成为深刻回答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的一个重要范例,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外部环境出现更多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阶段,在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前,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很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不亚于40多年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把握世界大势和发展规律,对“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作出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描绘了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发展蓝图,为今后5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确立了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保持战略定力,办好自己的事,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深刻指出“支持浦东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造经验,对上海以及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乃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战略意义”。上海承担着“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难啃的骨头,发挥开路先锋、示范引领、突破攻坚的作用,为全国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光荣使命,浦东更加重任在肩,更应大有作为。前进道路上,要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局出发,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勇当新时代改革开放排头兵,以更坚定的信心、更有力的措施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入,为全国的改革开放探索新路、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三十而立,浦东站上新的历史起点。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继续敢闯敢试、敢为人先,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浦东就一定能创造开发开放的新奇迹。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篇5

2020年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特别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新近实施的《证券法》,重中之重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其中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如何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而且很快业内已经出现了第一个代表人诉讼案例,即杭州中院以代表人诉讼方式开展的“15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即《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投资者保护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开始进入快车道。

此次重要会议,要对一些背道而行的不良分子重拳打击,特别是对投资者保护冲击最强的造假、欺诈行为,从重处理,切中当下市场时弊。会议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给市场主体提出了基石性要求,同时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可谓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投资者保护的再升级。

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易**也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总要求,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注重发挥各方合力,努力探索出一条既遵循成熟市场惯例、又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特征的资本市场发展之路。对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必须坚持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

市场是复杂的利益博弈场所,总有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背道而行,其核心是根本不顾及“依法诚信经营”的基本纪律,意图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各种方式,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谋取自身的不当利益。从发行人角度而言,进行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屡禁不止;从已上市公司角度而言,虚假披露、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及其他方式输送利益,并不少见;从交易主体角度而言,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获取利益,时有发生。甚至近年来还出现了若干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设局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恶性案件。这些市场违法行为,严重偏离了“依法诚信”的基本底线,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生态,扰乱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功能的发挥。

新《证券法》修改后,大幅度提升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过去的“没一罚五”,调整为“没一罚十”,将过去通常罚款“三十万、六十万”,提高到“五百万、一千万”,这无益非常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对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及时回应市场关切,进行市场出清。

除打击不法分子,对投资者最重要的保护,其实还在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让投资者可以与优秀的公司共同成长,毕竟一个守规矩的“没落户”,浪费市场资源,让投资者无法获取回报,本身就是个资源错配“错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除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也在于加强信息披露,这也是此次会议强调的“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赋予了发行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且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此之外,此次《证券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修改,就是在第八十五条,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往往起到重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可谓是一项有效的法律措施。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披露信息和虚假披露违法,行为类型从原来的“指使”,扩展到了“组织、指使及隐瞒”,这也有利于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带来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此外,在“优胜劣汰”方面,此次《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交易”制度,授权交易所制定新的退市规则。目前在科创板,已经明确取消了“暂停交易”而要求直接一步“退市”,这无益也有利于市场出清,让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留在市场上,把部分壳公司淘汰出局,优化资源配置,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标的,也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对于我们中介机构而言,会议也再次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依法谨慎勤勉从业,也是每个中介机构应尽的职责。特别是,《证券法》取消了对会计师证券从业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后,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备受市场关注。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面临的新的课题和挑战。放开管制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举,但是在放开后,如果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也有待市场检验和监管跟进。

最后,个人建议,在未来完善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应重点考虑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履行。易**指出,要“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从美国市场经验来看,除信息披露和打击欺诈,对上市公司运行而言,保证公司“依法诚信”运行的很重要抓手,其实是董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即董事应当谨慎勤勉、忠实地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大股东对小股东也负有信义义务。美国公司诉讼实践中,充满对公司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诉讼,这成为规制公司规范诚信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石性制度。我国《公司法》实际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若干特定违法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规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遗憾的是,因为法律规定“语焉不详”,缺乏明确指引,所以此类案件非常稀少,也因此缺乏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澄清,让这一很重要的法律规则成为摆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John C. Coffee, Jr.,在谈到以刑罚手段规制信义义务时指出,刑罚更重要地不是增加违法成本,而是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虽然新《证券法》大幅度增加了违法成本,但是对有些投机分子而言,可能不过是增加了其利益计算中的成本项,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还不足以阻吓其违法冲动。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从《公司法》信义义务到《刑法》背信犯罪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弥补这一关键短板,形成具体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多手段震慑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让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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