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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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图书馆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图书馆和学报编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部委员会)议事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讨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各部门发展规划、工作规划、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3)讨论研究加强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洁自律工作等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党支部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以及涉及群众的重要问题。
(5)通过党支部年度和学期工作总结进行讨论。
(六)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审查批准支部党员的发展。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教职工的考核奖惩和职称评定的审查;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干部推荐工作。
(九)研究部门队伍建设措施,讨论人才引进计划。
(十)审议决定部门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各部门的稳定。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统战等重要工作。
(十四)研究决定部门与外部的沟通与合作项目。
究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六)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和其他需要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四条 支委会的议题应由党支部或有关部门提出确定。
第五条 拟提交支委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一般应在会前二天报送,并在会前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支委成员,支委会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凡提请支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到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
第七条 支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支委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支委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
第八条 支委会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支部秘书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议事规则
第十条 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支委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支委确定,从严控制,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权决。
第十一条 支委员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如对重大问题发生异议,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过一定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表决。凡做出决定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新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支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支委会认可。
第十二条 支委会议题如涉及支委成员本人,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支委成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要按规定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会上分发的有关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有企业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2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党支部会议质量,不断提高党支部议事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与参会人员
1、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讨论决定建党对象、发展党员、推荐代表、表彰和处分党员等重要问题时,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参加的,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3、党支部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该次会议召开的形式,确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二、会议的主要形式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精神、文件,讨论、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党建工作,分析、总结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
1、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上级党委要求、支部工作和中心任务而定。
2、为了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四、会议要求
1、党支部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缺席时,由指定的支部委员主持。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逐题进行讨论、研究。
2、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观点鲜明,意见集中。
3、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支部会议。讨论新党员吸收,党员的奖惩等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决议或仓促决定。
4、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五、会务工作及相关要求
1、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详细记录清楚。
2、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办公室三天内办毕,不得贻误。
3、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对不需公开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4、开会时应自始至终集中精力,非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也不得在开会期间临时外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
国有企业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图书馆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图书馆和学报编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部委员会)议事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讨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各部门发展规划、工作规划、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3)讨论研究加强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洁自律工作等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党支部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以及涉及群众的重要问题。
(5)通过党支部年度和学期工作总结进行讨论。
(六)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审查批准支部党员的发展。
(八)研究决定各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教职工的考核奖惩和职称评定的审查;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干部推荐工作。
(九)研究部门队伍建设措施,讨论人才引进计划。
(十)审议决定部门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各部门的稳定。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统战等重要工作。
(十四)研究决定部门与外部的沟通与合作项目。
究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六)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和其他需要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第四条 支委会的议题应由党支部或有关部门提出确定。
第五条 拟提交支委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一般应在会前二天报送,并在会前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支委成员,支委会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凡提请支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到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
第七条 支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支委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支委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
第八条 支委会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支部秘书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议事规则
第十条 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支委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支委确定,从严控制,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权决。
第十一条 支委员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如对重大问题发生异议,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过一定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表决。凡做出决定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新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支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支委会认可。
第十二条 支委会议题如涉及支委成员本人,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支委成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要按规定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会上分发的有关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