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表单位意见(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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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1
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审定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移交事项;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
二、强化重点工程审计监督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部门应当成立审计组,前移审计关口,实现从项目立项、建设实施直至竣工决算的全程跟踪审计。要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相关内控制度的审计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招标文件在项目组织发标前应报送审计机关征求意见,并取得审计机关意见书。招标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查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是否已经取得审计机关的意见书,并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三、加强工程款拨付的管理
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实际拨付相应参建单位的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70%,如有违反行为,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结算金额,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支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剩余款项。
四、实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项目备案制度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跟踪审计。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后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的5%或者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取证并予以确认。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没有到审计机关备案的,审计机关对该资料不予认定。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在虚假资料上签字盖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将记入诚信档案。
五、按时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报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超过时限未提报,或审计通知书已经下达,审计进点后5个工作日仍未提供全部审计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在审计机关竣工结算报告出具后30日内,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对超出时限未办理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审计定案管理
为保证审计定案的顺利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定案前,审计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对接审计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对,被审计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对意见报审计组,逾期未报者视为同意。
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审计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审计组,无明确资料支持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审计组将于异议提出10日内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在接到第二次通知的10日内仍不能提供明确依据支持其异议的,视为同意。
七、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为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监督,节约审计成本,各级审计机关是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其审计结论作为相应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决算依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用专家或聘请中介咨询机构服务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汉屈群策,策屈群力。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3篇政审表单位意见,希望能够让您对于政审意见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政审意见2
一、关于行政审批科室整合的意见
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实行集中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发〔〕25号)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整合方案,经机构编制部门认真审核,按以下形式进行行政审批科室的整合:
(一)行政审批职责由一个内设科室承担的,不单独成立审批办公室,采取在承担审批职责的科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的办法,对外行使行政审批职责。此类情况共涉及10个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工业项目办公室)、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环保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科)、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同时,将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的法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普法教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园林环境科,园林环境科更名为法规管理科,同时加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行政审批职责分散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科室的,采取在机构、编制不增加的情况下独立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并规范其它内设机构名称的办法。调整后,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此类情况共涉及11个部门。
1.市物价局。将价格管理科承办的审批项目列入收费管理科,在收费管理科加挂“调定价审批办公室”牌子。
2.市公安局。除外事管理和交通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市公安局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外管大厅和交管大厅办理外,其余行政审批事项按“一个窗口受理、一个部门办理、一位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要求进行整合,成立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科级机构,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代管,人员及领导职数内部调剂,正副主任由治安支队治安科正副科长兼任,由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3.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规划管理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4.市交通局。在综合业务科增加行政审批职责,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负责办理交通局的行政审批及年检事项。
5.市水利局。将原水政水资源科、农田水利科、市河务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处等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交由水政水资源科(市水土保持办公室)集中承办,在水政水资源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6.市商业局。将原政策法规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市商业局所有行政审批职责,同时承担原法规科职责。
7.市文化局。将原政策法规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其它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8.市环境保护局。将原机动车尾气防治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移交到监督管理开发科,并在监督管理开发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9.市房产局。将产权交易管理科、动迁管理科、房产房政管理科所有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到产权交易管理科,并在产权交易管理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统一行使行政审批职责,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10.市港口与口岸局。将航运管理科负责的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到港口管理科,在港口管理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经营许可(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变更),餐饮服务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承担。因其原为省直部门,其职责及科室设置正在调整中,行政审批科室的具体名称待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确定。
(三)因各种原因确实不宜由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责的,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科室牵头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牵头科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此类情况共涉及6个部门。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全部审批归固定资产投资科牵头审批,同时在固定资产投资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行使审批职责。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培训就业科牵头,集中承办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培训就业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3.市国土资源局。由土地利用科牵头负责集中承办全部审批事项,在土地利用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4.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由综合政研室牵头,负责审批项目的转办与协调。同时将原综合政研室更名为综合法规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5.市卫生局。由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牵头,负责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并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法规指导科牵头,统一协调各科室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并在法规指导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以上3种形式的整合意见,由市编办逐家下达通知文件,明确行政审批科室。
(四)中省直部门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原因,均由各部门明确行政审批科室,市编办不再另行下文。共涉及11个部门。
具体情况为:市工商局由注册分局、外资科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市气象局法规科负责;市国税局由征收管理科负责;市地税局由征收管理科负责;市烟草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科、检疫监管科、卫检科3个科负责;市人民银行由国库科、营业室负责;市银监局由市场准入科负责;市国家安全局由市国家安全局四科负责;市消防局由防火处负责
二、关于进驻公共服务大厅的意见
市编办科室整合文件下发后,由市行管办适时跟进集中进厅入驻事宜。
(一)进驻范围。市本级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全部进入市行政公共服务大厅及外管大厅、交管大厅、农机管理大厅办理,具体的进驻事宜由市行管办与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中省直部门的审批事项及其它便民事项是否进驻由市行管办视大厅的容纳程度协商确定。
(二)进驻要求。根据职责整合意见,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要由1名县处级领导兼任,确定1名科长为副主任,工作人员按所承担的工作量确定。按照“谁审批,谁进厅”的原则,选派素质较高的人员到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工作,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外,一律由本部门充分授权,集中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原使用的行政审批用章全部废止,一律统一使用“××局(委)行政审批专用章”。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批)、一名领导审签(批)、一个公章办结”的流程,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在中心之外再行受理、办理任何行政审批事项。
政审意见3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管理创新,着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的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大厅职能
(一)优化审批职能。服务大厅作为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的场所,要在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渝办发〔*〕12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将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充实服务职能。要通过服务大厅这一亲民、便民、利民的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充实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三)加强协调职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审批事项,服务大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分清职能、明确职责,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办结。
(四)强化监督职能。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跟踪落实办理情况。要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收取,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突出示范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创新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示范作用。
(六)体现纽带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收集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加强与群众、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塑造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模式
(一)试行并联审批。在基本建设等行政审批领域积极探索“一窗受理、分头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和协调职能,协办部门要做到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协办职能,申报材料尽量不重复,承诺时限尽量缩减,并充分发挥好服务大厅在并联审批活动中的统筹、协调和重大项目的牵头组织作用。
(二)试行网上审批。服务大厅要积极建立审批服务网站,完善网上公示、查询、下载、申办、预审、催办、投诉等功能,并逐步探索通过网络回复结果的审批方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职能部门要积极建立专用审批网络并与服务大厅网络对接,实现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探索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远程即时审批,并积极推行进驻服务大厅部门之间的网络协同办公,推进网络并联审批。
(三)试行代办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探索由服务大厅管理机构牵头对其所有手续的全程无偿代办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手续的全部代办服务。同时,要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邮寄审批结果等服务。
(四)试行预约服务。对群众和企业需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由群众和企业提前向服务大厅预约,服务大厅即安排有关窗口按时办理的预约服务活动,建立服务大厅全天候服务体系。
(五)试行一表受理。对申请人在办理审批项目过程中,需要向多个部门或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服务大厅和审批职能部门应探索将其整合简化为“一张表”录入电脑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再根据电脑自动生成分类表格供有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分项审批。可以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探索企业登记注册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印章刻制等一表受理制。
(六)试行告知承诺。对不涉及国家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污染的审批项目,探索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部门即提前办结审批手续。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未补齐手续材料的,其在本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并记入信用档案。
(七)试行集中年检。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各类年审年检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审年检事项必须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审年检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集中年检窗口,每年在统一时间推行“一窗受理、一套表格、一网运作、一次办理”的年检模式。
(八)试行多证合一。针对涉及管理部门多、发放证件多或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事项,借鉴土地房屋产权产籍证件“两证合一”办理的方式,积极探索将其相关证件实行分头办理后再集中合并为一个证件。
(九)试行三级联动。整合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三级行政审批职能,积极探索市政府审批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大厅和乡镇政府咨询代办服务的三级联动,以方便群众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完善行政审批服务运行制度
(一)实行公示告知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各个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格式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建立审批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加强相关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和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实行首接负责制。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要担负起首接责任,对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准确、清楚地回答咨询;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书面明确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对不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服务大厅要定期组织召开进驻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服务大厅应牵头召开并联审批所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集中会审、联合踏勘现场等审批活动。
(四)实行即办即评制。服务大厅要采取设置投诉箱、电子服务测评器或书面问卷调查等形式,由来服务大厅办事的群众对服务大厅工作和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情况进行即时评价,并将群众评价结果作为对窗口和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探索授权代表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将除需要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现场勘察审验、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和审批签发。进驻服务大厅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授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使用。
(六)探索职能前移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将分散于各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相对集中,同时,应将审批职能集中、办理数量大的审批业务职能前移到服务大厅,并充分授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七)探索超时默许制。对群众和企业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未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审批事项,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群众和企业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
(八)探索缺席默认制。对在联合办理审批项目中拒绝参与和不接受服务大厅管理机构或牵头部门协调的部门,服务大厅或牵头部门视缺席部门默认议定事项,即按既定程序启动审批程序,并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部门承担。
四、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进入项目
(一)清理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系统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界定,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要保留的应当适当合并或者向区县(自治县、市)下放一批并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市政府审核。未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实施,新增或减少的审批项目要及时调整公示,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统一对外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要按照市政府审核公告的审批项目执行,不得增加审批项目。
(二)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要件。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统一的项目库,按照精简、效能、必须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明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标准,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置依据、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应按照行政审批项目库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增加有关标准。
(三)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服务大厅当场办理。本年度办件量少于10次的审批项目,下一年度可以由服务大厅设立的综合办事窗口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接件、代办服务,原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受理。审批项目较少的部门经当地政府审核,也可以由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代为办理。每年在固定时间集中办理审批项目的部门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派人入驻服务大厅。
(四)增加公共服务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将凡是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适时、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
五、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制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审批职能部门和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一是配好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审批职能部门必须选派思想好业务精,能够承担授权任务的工作骨干进驻服务大厅。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进驻人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人员在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服务大厅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适时予以表彰;对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或退回原部门;对严重违纪的,服务大厅要会同原部门、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二)加强监督评议。服务大厅要注重对窗口开展审批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督促部门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加强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服务大厅要建立健全与规范审批行为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进驻服务大厅部门实施审批跟踪督查,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跟踪督查出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二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社会监督。要在按制度监管窗口审批活动的同时,广泛邀请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力量,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外部评议。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活动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