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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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配租管理,严格整治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恶意分户、隐瞒信息、虚报信息、转借、转租、空置、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让其真正发挥惠民利民的作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一)专项整治对象范围为所有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被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户口薄上登记的家庭成员和原户籍地家庭人员。

(二)专项整治小区范围为我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含公租房、廉租房)城区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户3813套,包括:xx。

二、专项整治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在专项整治范围内:

(一)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获得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的;

(二)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被保障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1.保障期间购买了消费性车辆、家庭财产发生变化;

2.保障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3.保障期间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发生变化;

4.在申请、受理单位工作离职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

1.转让、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3.违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4.在保障性住房内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搭、乱建的;

5.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故空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的;

7.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6个月以上的;

8.配租后6个月以上不办理入住手续或不入住的。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住房保障中心主任xx为组长,保障中心副主任xx为副组长的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组,其中xx副组长负责xx,xx副组长负责xx。成员从住建局有关股室单位抽调,共抽调20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资料归集、审核、入户核查等工作。

下设五个工作队:

第一队队长:xx;队员:xx

第二队队长:xx;队员:xx

第三队队长:xx;队员:xx

第四队队长:xx;队员:xx

第五队队长:xx;队员:xx

四、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9日-7月23日)。

在xx报、xx电视台、xx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和平台上进行宣传,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张贴公告,设立投诉举报电话:xx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公开、透明。

(二)提供资料阶段(7月19日-8月18日)。

现对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判为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重新提供相关申请佐证材料(包括原户籍地家庭直系亲属和家庭新增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再审核、审批,并填报《xx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调查、审核表》,按照三级审核审批机制,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审核,街道(场)复核,报住房保障中心审批。

(三)入户调查阶段(7月19日- 8月18日)。

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组会同社区、物业等有关单位,通过查阅资料、入户走访、接待来信来访、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筛查等形式,全覆盖排查情况,不留死角和盲区,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入住进行全面排查,并填写《xx市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摸底表》。各小区属地居委会、物业公司需指定人员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建立台账阶段(8月19日- 8月26日)。

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照承租户提供资料信息和入户走访排查摸底工作情况,认真梳理问题,如实填写《xx市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摸底表》。在8月26日前反馈至局保障股,保障股与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住房、低保、车辆及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核查。以上单位核查需在9月3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建立台账报局住房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汇总。

(五)公示阶段(9月6日至9月13日)

整治小组汇总调查摸底情况,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保障股对已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市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及各保障房房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六)清退阶段(9月14日至10月14日)

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的,但连续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物业费的,由保障股下达催缴通知,要求在15日内交清租金,对拒不交纳的住户,由保障股下达书面《保障性住房清退决定通知书》进行清退。

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户,由住房保障中心下达书面《保障性住房清退决定通知书》,限期15天内退出;住户到保障股或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保障股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手续。

对《保障性住房清退决定通知书》下达15天后仍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电视台、公示栏等各种媒介上进行曝光,曝光后仍不退房的,按程序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清退。

1.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依照司法程序强制腾退,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曝光;属低保户家庭的将报其街道办、社区、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对其低保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2.属单位公职人员或企业务工的,除解除租赁合同外,其行为分别报市纪委监委、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态度蛮横、恶劣拒不腾退的,将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对其所在单位、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曝光。

3.对不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按法律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

4.对经督促、约谈、劝导拒不自行清退且态度蛮横、恶劣的,作为扫黑除恶治乱线索报送市扫黑办,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助,形成合力。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保证人员到位,挂牌入户,认真履责,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明纪律,严格问责。各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于专项专项整治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优亲厚友、推诿拖延,搞形式、走过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纪律处分。

(三)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坚持把建章立制工作贯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对清查清理情况进行总结,报驻住建局纪检组备案。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

为进一步发挥保障房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规范全县保障房管理运营,确保保障房分配、使用等环节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国家和省市保障房管理分配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清退由于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变化不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对象,清退长期空置、转租(转借)对象,做到精准配租。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计东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对象

已分配并入住保障房的家庭。

四、整治内容和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23年4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此后转入常态化。

(一)配租对象家庭信息采集。进行入户走访调查,采集配租对象家庭人口、户籍、住房、财政供养、人均收入、车辆信息等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转租(转借)行为、是否长期闲置等。(4月7日—4月30日)

(二)配租对象家庭信息核实。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配合完成;户籍信息由县公安局配合完成;车辆信息由县交警大队配合完成;低保信息由县民政局配合完成;住房情况由县房产交易和物业事务中心完成;其他信息根据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完成。(5月4日—7月7日)

(三)清退标准按下列8类执行:

1.转租、转借所承租保障房的;

2.承租人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保障房的;

3.承租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核、续签合同,违规居住的;

4.已购买商品房的;

5.改变所承租保障房用途的;

6.在保障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房的;

8.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承租房屋租金,多次催缴且拒不缴纳的。

(四)清退时限。根据核查信息对违规租赁保障房管理的住户进行分类整治,并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清退。(7月10日—9月15日)

(五)强制清退。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清退的住户,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强制清退。(9月18日开始)

(六)总结上报。整理汇总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县纪委监委和市住建局。(12月20日之前)

五、责任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落实;按要求进行排查走访、建立问题清单并进行整改;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好数据上报、提供基础数据及人员信息等工作,推进保障房分配公平公正透明。

县公安局:负责比对承租人家庭成员户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比对保障房承租人工商注册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比对税务相关信息。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比对财政供养人员相关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比对低保户相关信息。

县交警大队:负责比对承租人车辆信息。

县房产交易和物业事务中心:负责比对保障房承租人住房情况。

xx街道办:做好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相关配合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高度重视保障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完成实物配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和核实,落实保障房管理保障的相关工作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二)强化日常监管。不断完善保障房管理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调查走访,多渠道收集保障房管理违规使用信息,确保保障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意见箱,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公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或出租公租住房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保障性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

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严格整治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空置、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让其真正发挥惠民利民的作用。现将在全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1.经重庆市数据信息库比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租住对象。

2.经排查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租住对象。

二、整治范围

1.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出让的。下列情况视为转租或转借:1非申请人本人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人无家庭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2经抽查实际居住人与申请人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不符者视为转租或转借;

3.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抵押、买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4.擅自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和用途的行为;如在公租房开设办公场所等;

5.违反租赁合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或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已超出6个月的;

6.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我县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的;

7. 未经分配私自入住城镇保障性住房的;

8.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9.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到期的;

10.其它不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其他情形的。

三、整治目标

(一)通过对保障性住房的清理整顿活动,确保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公平公正,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率。

(二)入住对象情况真实,让真正住房困难家庭住进保障房,真正实现“住有所居”。

(三)完善审查和监督机制,完善申请审查平台,清退违规占用保障房,健全退出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四、整治步骤

结合实际,保障性住房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全面清查、清退整治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1日-11月15 日)

1.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发布清退专项治理公告,广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治理行动。督促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保障对象,主动向县住房城乡建委 申报;

2. 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实;

(二)全面清查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对全县保障对象进行信息比对查询,以及入户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住户下达《xx县保障性住房终止保障通知》,限期30 天内退出。

1. 清退整治阶段(12月16日-1月20 日)

对已下达《xx县保障性住房终止保障通知》拒不自行退出且态度蛮横,做为扫黑除恶治乱线索报送扫黑办,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五、整治方式

(一)续租。经核实符合入住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继续续租。

(二)转租。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可进行转租:一是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时,存在不符合入住廉租房条件但是满足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转为公租住房;二是保障对象既不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也不符合转为公租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商业租房。

(三)退租。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的保障对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如承租人拒不执行,由主管部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如下: 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1.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住房保障对象原始申请资料的清理审查,负责对清理整治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到位。

2.县住房城乡建委 、乡镇(街道)组织社区和物管公司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以及负责将群众反映和入户调查核实的问题汇总工作。

3.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县住房城乡建委提供保障对象的户籍、收入、车辆、房屋财产等信息情况。

4.辖区范围内有保障性住房的乡镇,对各自管理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整治清理,并将整治清理后的结果交由主管部门存档。

(二)多措并举,全面落实整改。对于整治查出问题,涉及普通群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督促整改纠正,采取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调整租金标准、补缴租金、记入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在完成整改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乡镇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信息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坚持把建章立制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补齐制度短板,努力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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