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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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以下称新《核准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发布,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1. 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核准规则》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核准规则》调整了机构类别,较大幅度提高了核准项目的核准条件。为确保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平稳过渡,对已经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果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允许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以下称原《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本次延期申请只适用于检验机构按原《核准规则》取得的核准项目,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为避免新旧版核准证书检验项目混淆,发证机关在延期核准证书制证时,须对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按照原《核准规则》附件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执行。例如GJ1项目,证书应当打印为“GJ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不需要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延期工作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持原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机构擅自将原核准证书项目代码与新《核准规则》项目代码对应扩大检验范围的,按照超出核准范围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 原核准证书的换证与增项。2022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因新《核准规则》核准项目无法与原《核准规则》核准项目逐一对应,申请书所有核准项目均按照首次核准填写。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增项核准”,鉴定评审机构和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发证机关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已办理换证和增项的检验机构,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发证机关收回作废。

3. 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核准申请已经受理且已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发证,2022年5月10日前无法完成鉴定评审(包括完成鉴定评审但尚未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或在整改中)的核准申请,原则上终止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应当按新的核准要求进行重新申请或者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

二、核准要求

4.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E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核准细则中人员、办公场所、检验设备和场地条件应当满足新《核准规则》、、条的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规定属地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履行本地特种设备的保障义务,不再另行颁发乙类检验机构资质。

5. 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以下称新《核准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发布,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1. 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核准规则》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核准规则》调整了机构类别,较大幅度提高了核准项目的核准条件。为确保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平稳过渡,对已经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果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允许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以下称原《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本次延期申请只适用于检验机构按原《核准规则》取得的核准项目,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为避免新旧版核准证书检验项目混淆,发证机关在延期核准证书制证时,须对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按照原《核准规则》附件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执行。例如GJ1项目,证书应当打印为“GJ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不需要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延期工作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持原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机构擅自将原核准证书项目代码与新《核准规则》项目代码对应扩大检验范围的,按照超出核准范围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 原核准证书的换证与增项。2022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因新《核准规则》核准项目无法与原《核准规则》核准项目逐一对应,申请书所有核准项目均按照首次核准填写。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增项核准”,鉴定评审机构和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发证机关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已办理换证和增项的检验机构,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发证机关收回作废。

3. 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核准申请已经受理且已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发证,2022年5月10日前无法完成鉴定评审(包括完成鉴定评审但尚未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或在整改中)的核准申请,原则上终止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应当按新的核准要求进行重新申请或者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

二、核准要求

4.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E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核准细则中人员、办公场所、检验设备和场地条件应当满足新《核准规则》、、条的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规定属地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履行本地特种设备的保障义务,不再另行颁发乙类检验机构资质。

5. 核准申请。申请单位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按照新《核准规则》条的规定共同申请核准时,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应覆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并在该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执业公示,检验设备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自有产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检验经历可视为母体机构的检验经历。取得核准证书后,应以获证的母体机构名义开展检验工作。

同一申请单位可以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又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由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核准机关分别进行受理和核准发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核准申请时应当明确各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并分别由丙类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多家持证检验机构合并重组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增项及变更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将许可项目合并至一张核准证书,发证机关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安排鉴定评审。

6.科研条件。新《核准规则》条规定的科研成果获奖排名指申请单位在奖励决定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获奖项目能够核实主要由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的,可视为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奖励,但不能重复认定。

7.人员条件。申请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全职聘用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附录da、db、dc中的专业教育背景,应当提供相应大类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8.气瓶监督检验。RJ1、RJ2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RJ2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三、其他

9. 延期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的证书格式。延期核准应当在原核准证书有效期下标注“有效期延至”,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除核准证书增加相应检验项目及变更相应内容外,应当在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具体样式见附件。

申请。申请单位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按照新《核准规则》条的规定共同申请核准时,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应覆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并在该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执业公示,检验设备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自有产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检验经历可视为母体机构的检验经历。取得核准证书后,应以获证的母体机构名义开展检验工作。

同一申请单位可以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又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由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核准机关分别进行受理和核准发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核准申请时应当明确各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并分别由丙类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多家持证检验机构合并重组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增项及变更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将许可项目合并至一张核准证书,发证机关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安排鉴定评审。

6.科研条件。新《核准规则》条规定的科研成果获奖排名指申请单位在奖励决定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获奖项目能够核实主要由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的,可视为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奖励,但不能重复认定。

7.人员条件。申请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全职聘用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附录da、db、dc中的专业教育背景,应当提供相应大类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8.气瓶监督检验。RJ1、RJ2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RJ2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三、其他

9. 延期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的证书格式。延期核准应当在原核准证书有效期下标注“有效期延至”,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除核准证书增加相应检验项目及变更相应内容外,应当在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具体样式见附件。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

各学院(系、部、教研室):

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20xx版)与《关于认真做好20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答辩、检查工作的通知》,20xx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入答辩阶段。为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答辩资格的审查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安排。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1.申请延长学制者;2.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不合格者;3.论文或成果经查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4.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二、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的组织

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遴选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成员:各学院答辩委员会由学科专家和学院领导组成(5-7人);各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答辩小组秘书(不含在3人小组内)应认真做好答辩记录;具体规定请参照《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学院应重视答辩会场的设计和布置,尽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答辩环境。各学院请将答辩委员会名单和答辩工作计划(包括答辩时间、地点)的电子版(请见附件1)于6月5日16:00前发送至邮箱2081571905@。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

毕业设计(论文)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后,学生于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各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交叉评阅。对于评阅不合格的,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指导教师评阅意见、评阅教师评阅意见和答辩小组评语,应针对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评价。对于多名学生评语雷同的教师,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请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内容,严格把关论文质量和论文格式。为保证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20xx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抽查部分论文进行网上评阅查重,希望指导教师要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的论文提交。

四、校级答辩安排

学校将在本届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中,随机抽取答辩学生名单参加校级答辩。各学院20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含网上提交成绩)要求于20xx年6月16日全部结束,学校同时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抽查工作。

各学院答辩开始后,届时校毕业设计指导委员会与教务部教学办公室、质量管理与评估办公室将负责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评定五级记分制,各专业要求优秀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左右,良好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

六、毕业论文(设计)信息汇总表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上报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自查和存档工作,学校将在学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专家组进行抽查,抽查的结果将纳入该学院年终考核指标中。各学院应准确地统计各类数据(见附件2),认真撰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并于20xx年6月26日前将上述纸质版各一份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学办公室(行政2号楼306室),电子版请发至2081571905@。

七、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申报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今年学校将加大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术不端系统检测的抽查力度,扩大学位论文抽查的比例和数量,其中所有申请优秀的论文都将进行查重。各学院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从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中遴选并申报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院申报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本次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不进行名额分配,学院可从院级优秀中择优推选。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需按分配名额申报,具体申报预分配名额见附件3。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申报,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须经指导教师推荐,在院、系或专业进行大组答辩,根据学生答辩情况确定学生成绩后择优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申报须本人申请,经院、系推荐同意情况下申报。相关申请书请于教务部教学办公室进行文档下载。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申报材料纸质版请于20xx年6月26日前交送教学办公室(行政2号楼306室),电子版请发至2081571905@。

教学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评选、确定。

八、毕业设计(论文)归档要求

各学院暑假前必须做好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准备工作(归档要求见附件4),并于20xx年9月底前将毕业设计资料袋、交接表和承诺表全部移交教学档案馆统一管理。具体归档时间由档案馆会同各学院协商确定。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3

按照省、市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和《2014年罗田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告》的要求,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人数1:3的比例,根据各岗位考生笔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何庆刚等83名考生进入面试(具体名单等信息见附件1)。经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研究核定,报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面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自12月18日开始,由各用人单位在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面试工作,具体面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面试地点

面试工作在各招聘单位进行,其中规划局、教育局岗位技能测试在理工中专进行,城市管理执法局技能测试在垃圾处理场或模拟场地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面试方式

本次面试按照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即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和说课面试。

⑴结构化面试的单位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国土局、广电局。

⑵结构化面试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单位为: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教育局。

城乡规划局结构化面试占面试总成绩的70%、技能测试占30%;城市管理执法局结构化面试占面试总成绩的30%、专业技能测试占70%;教育局所属理工中专财务管理专业结构化面试占面试总成绩的30%,技能测试占70%。

⑶说课面试的单位为:

教育局所属理工中专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专业采取说课形式进行面试。

四、技能操作测试岗位测试内容

⑴城乡规划局所属规划设计和规划勘测岗位技能测试在计算机上操作,测试应聘者对CAD基本应用。规划设计人员主要测试绘制建筑平立剖图、编制修建详规;规划勘测人员主要绘制规划、市政、管线、建筑、地图、地形等图式、图例。

⑵教育局所属理工中专财务管理岗位技能测试在《浪潮通软财务管理软件-PS(教育版)》上操作完成,主要测试账务处理能力。

⑶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环卫局垃圾收运工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驾驶B类垃圾收运车辆的`基本技能和熟练程度;垃圾处理工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垃圾处理知识的应用与实践。

五、面试工作相关要求

1、面试通告发布后,考生若放弃面试资格,原则上不再进行递补。如只有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岗位,暂取消该岗位的面试,待报经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后再予以进行。

2、参加结构化面试、说课、技能操作测试的考生请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场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参加面试的考生,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原件报到,证件不齐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4、请各位考生做好面试前相关准备,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联系。如有未知事宜,请与各招聘主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详见《2014年罗田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告》。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本次面试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具体组织领导面试工作,确保面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聘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面试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党纪政纪处理,是面试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

本次面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为:0713--50529470713--5070003

70 133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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