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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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
法院是中国司法一线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聚集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承担的审判和执行任务越来越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形势下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望,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优秀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法院新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的工作是促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进程。
键环节。
对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法院在庭审时,明确规定: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我在想,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普通老百姓的案件,不可能涉及到国家、企事业单位需要保密的各种情报,只要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案判案,没有理由害怕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呀?只有输理的涉案当事人和想徇私舞弊的法官才害怕录音录像。
建议取消在法庭庭审时,“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允许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可以更有力的监督法官的审案过程,从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在法官审案判案时,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我对这一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这样一句口号和标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想:这个“准绳”应该是一个不容改变尺度的标准,只有以这个标准判案,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倘若这个“准绳”可以随意的任由法官根据自己的需求、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去改变“准绳”的尺度和标准,去随意的“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判案,那么,“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便成了一根可以随着判案法官的意志而任意伸缩、变形的橡皮绳,便成了一句糊弄老百姓的空话。也许,“司法腐败”就源于此?
三、建议对枉法、违法判案应该受到严厉惩处,查出一个开除一个,也能给法学院的毕业生创造一个就业的机会,也能给司法系统输入新鲜的血液和重朔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不良法官枉法、违法判案的行为,是在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是在亵渎和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是在耗费老百姓的生命、钱财和精力,同时给社会制造了许多的不稳定,也给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威望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
四、建议大力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其教育,建立严厉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社会上广泛流传“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教育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说明了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机制和制度的严重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广泛、恶劣的影响。
五、人治不如法制,可谁来监督执法者呢?我国的监督机制和制度本来就有缺陷,政法委、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工作,可是,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的人事安排是互动的,一个曾经有过枉法、违法判案经历的法官,调动到政法委和检察院工作,针对枉法、违法判案的案件,他们是否能产生监督的积极性和权威呢?值得商榷。如此互动,使监督机制的积极性和制度的权威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官官相护呀。建议:为了监督机制和制度的有效延续和权威效率,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的工作人员不能互动。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
一、诉调对接工作的特点
诉调对接是强化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在强调诉讼调解基础上,发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化解。
(一)诉与调的衔接机制。为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必须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诉与调的全面对接。由地方政法委牵头,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调解组织的对接。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室,地方政府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实现调解场所与调解人员的对接。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前引导调解,审判庭诉讼中委托、邀请调解,实现调解方式的对接。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给予确认,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
(二)诉调对接纠纷类型。采取诉调对接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其分流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的纠纷和其他适合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三)诉调对接工作原则。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着重强调法官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诉前调解不需交纳费用。对分流出来的纠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请求;不能达成协议的,即时立案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把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诉前调解,对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四)诉调对接工作规则。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协调,扎口管理,登记案件,移转备案。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后,编立专门案号,及时送交诉前调解人。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诉前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调解结果反馈给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登记备案;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即将案件移送立案,由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诉前调解人将有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庭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解案件的,填写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对外委托,统一移送材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15天。委托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送审判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由审判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审判庭及时转入审理。
二、当前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诉调对接是新生事物,在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诉调对接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
(一)尚未形成社会共识。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它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有的部门担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领导认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的事,与政府无关,缺乏参与积极性。
(二)缺乏法律统一规范。诉调对接还处于起步阶段,虽有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作基础,但诉调对接具体程序尚无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对诉前调解作出强制性规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只要当事人拒绝,诉调对接工作就无法开展。
(三)对接经费保障困难。诉调对接工作政府没有经费预算,法院调解工作室邀请的调解人员,大都是在义务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也存在一定困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受地方经济制约,办公人员经费较为短缺。
(四)诉前调解成功较低。一方面,因聘用人员调解能力有限,缺乏法律分析和判断水平,难让当事人信服,难以熟练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因为矛盾纠纷激化,对方不配合调解,存在抵触情绪,导致诉前调解成功率不高。
三、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实现诉调成功对接,法院必须找准自已定位,正确处理好诉调对接与审判职权、审判规律、诉讼程序的关系。
(一)纳入地方全局性工作。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法院有必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诉调对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动汇报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诉调对接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法院有必要深入宣传诉调对接工作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为诉调对接工作奠定扎实基矗
(二)更新理念注重协调配合。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应转变观念,将调解组织由法官与调解人合一,向委托协助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向发展;将调解意识由法官个人偏好向法官自觉行动方向发展;将调解程序由重点查明案件事实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同时,法院应主动与公安、司法、工会、妇联等部门双向互动,发挥诉调对接社会功能。
(三)规范运作完善对接机制。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法院应从纠纷范围、工作流程、对接平台、审查确认方面规范对接机制,合理设置案件分流标准,把握繁简分流、方便调解原则。流程设置应当简便灵活,为诉调对接提供优美工作环境。法院必须设立审查确认制度,凡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加强调研完善配套措施。法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研究诉调对接工作规律。同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与调解员信息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
第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建议设立刑事案件受害者救助基金,不断探索和完善新的救助措施和方法,扩大救助面,有效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社会各界合作为重点的新实施体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法院有责任培训全区科级以上干部执行法律法规,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以三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浓农案件的审理和实施。特别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资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坚持快速建立、快速审查、快速执行,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NPC代表指出,法院有时片面强调调解率,导致案件长期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疲劳。建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制度,特别是对涉及农村相邻关系、彩礼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不能调解的,不能长期调整。
第五,要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对于法院判决正确、上访不合理的当事人,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的同时,要敢于维护有效裁判的判决能力和司法权威。对于长期无理上访的,一定要打击,减轻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压力。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
一、加强顶层设计,重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如:细化内设机构改革的政策,给改革所涉及法院吃下“定心丸”;加强薪酬改革指导,推进改革政策落地;明确未入额法官的安置和使用政策;建立健全法院人员交流制度,等。同时,要加强改革督察。
二、依托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内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大数据分析在审判、执行、司法管理中的全面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进审判、执行流程再造。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
三、推进严格司法,健全错案发现、纠正和追责机制。改变当前靠新闻媒体曝光、当事人家属申诉上访、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等外部和偶发因素被动发现错案的现状,健全内部纠错机制,主动拓宽并规范“发现”渠道,强化审判、执行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复查再审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扎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细化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人身安全保障规定。完善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建立编外书记员制、司法雇员制等。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职业前景和职业保障,提高辅助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遵从司法规律,设计符合审判、执行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运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法院内部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设计和建立切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考核制度。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
一、要认真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履行审判职责
省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紧密围绕省委的重大部署和全省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解放思想,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法院要强化大局观念,坚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把打击重点始终对准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尤其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狠狠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要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努力完善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机制,法官在办案中要注意向群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尽最大可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有效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代表们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代表们认为,执行工作是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近年
来法院在加强执行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效不容否认,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法院应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创新机制等来推动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法院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充实执行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与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杜绝办“人情案”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在执行案件中,要加强协调、和解、调解工作,特别是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就要考虑后期的执行效果。法院要认真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执行威慑机制,依法制裁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对暴力抗法行为严惩不贷,促进执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省法院要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法官公正办案上狠下功夫。要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发现错案要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对追究机制进行完善和细化,科学界定“错案”,认真解决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的问题。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依法办理各级人大督办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转交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法院公正司法的水平。
四、要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抓好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各级法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要强化廉政建设,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全省三级法院都要认真吸取杨贤才案件的深刻教训,认真反思,切实管好队伍,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要严防死守。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严格依法选拔、任命法官。强化法官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审判作风,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有较高职业道德的法官队伍。法官也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平和地对待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要大力推进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维护基层司法权威
省法院对基层法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省法院要把提高基层审判水平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帮助基层法院推进改革、改进作风、提高人员素质。要继续开展好对口帮扶活动,丰富帮扶形式。要重视基层法院的建设,尤其是对贫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投入,帮助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问题。省政府要加大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正常运作。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改善执法物质装备条件,规范管理,促进基层审判水平的提高。要规范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改判机制,确需改判的案件要做到依法有理有据,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引发的缠诉上访。
六、要关心和支持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积极改善司法环境
司法机关人员不足、编制不够、法官断层、经费困难、信息化建设落后,是每年两会上代表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工作质量和社会效率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应予以重视并努力解决。要加大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经费,切实改善法院的办公和办案条件。要逐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福利、保险、医疗待遇,在不断吸收人才的同时,要努力防止司法人才特别是办案骨干力量的流失。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大幅增加,尤其是珠三角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工作量和压力很大,经常加班加点,既影响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建议打破按常住人口配备法官编制的规定,适当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保障法院有必要的力量及时办结案件。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舆论要多支持法院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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