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调工作集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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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调工作1
__年是我公司发展中不平凡的一年,公司全体职工,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在产品创新和管理优化的工作中,朝气蓬勃,锐意创新,不畏艰难,努力工作,支架生产、综采设备配套实现了突破,企业管理上了新台阶,推动了企业跨越式发展的步伐。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做的轻,干的精”的产品战略落到实处的一年。
在过去的一年里,___第一党小组,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行政、支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执行公司党委决议精神。按时、保质开展党小组的各项活动。小组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____年__月__日,在庆“七一”表彰大会上,____总经理,在会上的讲话精神,领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科学的企业生存观,科学的创新观,科学的管理观,科学的安全观”,是实现目标“产品创新、管理优化”,实现“做的轻,干的精”的产品战略。小组全体党员讨论发言用心踊跃,争做排头兵。并高质量地完成了支部安排的各项工作。小组全体党员在各项工作中,全体党员都能做到以身作则,处处时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班组建设中的活动中,取得了显著效果。做到困难有人帮,问题有人讲所负责区域内风气正,构成了用心向上的良好氛围。
工作思想、方法及经验:
以科学创新观为指导,立足岗位创新。首先要关注本岗位的每一个细节,从细节入手,分析经验,找出突破点,实现创新。分析每一步工艺的科学性,运用数理统计,PDCA循环等科学工具,找出不足之处,实现工艺的改善与提高。开发部认真学习支架选型设计方法,尽快实现液压支架的独立设计;支架工艺的编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引进先进焊接工艺,尽快构成独立自主的、有我厂特色的焊接工艺技术;岗位创新就是要每一个党员都要在本岗位上有绝招,有特色,构成一面旗,迅速构成本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每个人都有了竞争优势,企业也就有了竞争优势。
与工人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为“做的精”贡献聪明才智。产品做的精,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产品生产过程中,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细节,细节做好了,整体才能做好。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中的党员,务必深入现场,深入车间,观察生产过程,向工人请教,向实践学习,设计出贴合实际的、满足用户要求的工艺工装和生产技术文件。与工人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是技术人员把设计工作做好的基本要求,所以,执行了技术人员两个零距离的要求,即“与现场零距离,与工人零距离”,实现液压支架“干的精”。
增强忧患意识,做我厂产品创新的火车头。“企业竞争不进则退,慢进也退,进则生,退则亡”,这是____总经理在报告中提出的企业竞争法则,与海尔集团的“斜坡球理论”异曲同工。技术人员肩负着我厂技术创新的使命,我们要有职责感,使命感,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不辱使命。首先要坚决执行厂部的创新战略,实现液压支架技术创新的突破,在引进架型的基础上实现部件的自主设计。为生产车间带给合理有效的技术支持,包括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操作工。构成了独立的科研潜力,建成在行业内有必须水平的科研部门。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公司为我们搭建了创新的平台,营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我们绝不辜负全厂职工的寄托和厚望,努力工作,勤奋学习,大力创新,为我厂的再次大发展贡献力量。
____年,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年,要完成企业制定的目标,进一步加快支架研发生产速度,迅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还需要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凝聚力量,振奋精神,攻克难关。认清形式,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勇于奉献,成为科研工作的排头兵。
司法协调工作2
一、基本情况
(一)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全市形成了以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骨干,以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31个,建制村、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覆盖率达到了100%。市、县人民调解中心(非诉讼调解)8个,实现了市、县两级全覆盖;村民评理说事点624个,居民评理说事点187个,实现村、社区全覆盖;以个人姓名命名和特色化个人调解工作室100个;所有的村、社区都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现律师法律服务在全市村和社区的全覆盖。共有专兼职调解员3675人。
(二)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年初以来,阜新市司法局在全市组织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专项行动和“庆祝建党百年促进和谐稳定”矛盾纠纷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活动,各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扎实做好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要时间节点实行日研判日报告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源头预防。截至目前,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3465次,排查发现纠纷995件,预防纠纷328件;调解纠纷4070件,调处成功4029件,成功率%,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和制度衔接,完善市级“诉调对接”工作联动、问题联络等工作机制。年初以来,市司法局选聘的驻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室2名工作人员共调解纠纷60件,成功调解43件,成功率达到%。各县区在基层人民法院或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室(调解窗口),积极引导群众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要,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二是健全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指导市医调委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积极构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合力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市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共接待各类纠纷案件1075件,其中立案处理648件,结案610件(含法院判决62件),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加强培训推广“彪哥”十步法。市司法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推广“彪哥”调解工作“十步法”打造品牌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方案》(阜司发[2021]4号),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彪哥”调解工作“十步法”和“彪哥”品牌和团队精神,印制“彪哥”十步法宣传册,开展年度全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加强学习宣传,力争在全市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工作品牌,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不激化、不上交。
(五)推动落实“以案定补”保障机制。市司法局通过积极与市财政局协调沟通,落实了市级 “以案定补”经费,经费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及省政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县(区)对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以案定补”补贴,“以案定补”政策的落实,充分调动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提高人民调解案件质量,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快速高效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由于人民调解员队伍以兼职为主,每一次换届选举都会引起村(社区)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易造成了工作上的脱节。二是保障经费仍显不足。由于财政限制,有的县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仍没有落实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调解员队伍参差不齐。调解员队伍整体文化程度偏低,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阜新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聚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积极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全面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完善人民调解员三级培训体系,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能,推动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新进展。
二是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调”“诉调”“访调”对接机制,提高对接成效;在规范医疗纠纷、物业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提高纠纷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推动落实经费保障。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推动各县区落实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并争取把“以案定补”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四是加强调解工作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努力营造有利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司法协调工作3
在过去的上半年中,卧里屯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卧里屯街道的双重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职能,使我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业绩、新成效,为卧里屯辖区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注重业务知识学习
为了提高社区司法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卧里屯司法所坚持每月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通过学习,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务,同时也促进了各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二、人民调解工作
我们始终把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司法所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所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每月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例会,提高调解员对纠纷的调处能力。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纠纷调解报表,并做到及时、准确上报调处情况。上半年,司法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6次深入到各社区进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排查受理各类民事纠纷40件,调解成功38件,其中邻里纠纷31件,婚姻家庭纠纷8件,债务纠纷1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地维护了卧里屯辖区的社会稳定。
三、“六调联动”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区委政法委和区司法局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六调联动”体系,落实“三横三纵”调解工作运行模式,推动联动调解机制向社区延伸。
一是强化意识。3月23日,司法所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社区民警、调访信息员和义务巡逻队成员,成立了综合调处室,制定了综合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综合调解工作会议,由司法所主持召开,及时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通过宣传、讲解,每个成员都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形成网络。通过居民推选出20名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区居民担当义务调解员,成立了“远亲不如近邻”群众调解队,负责各社区的矛盾纠纷调解、上报工作。3月16日,卧里屯司法所邀请群众调解队的义务调解员、社区警务五队队长、街道妇联主席及社区调委会主任召开“群众调解之家”座谈会。群众调解队建在社区,有利于紧密配合社区调委会、司法所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居民纠纷,维护辖区稳定。
三是联合调解。卧里屯司法所与卧里屯分局社区警务五队、六队、卧里屯街道综治办、社区居委会、群众义务调解队联合建立综合调处室,实施“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完善机制、做实基础”的工作模式。社区民警接到报案后告知司法所,在综合调处室共同调解。3月26日,综合调处室调解的张某与蒋某因争夺房产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在大庆电视台的大城小事栏目中跟踪报道了联合调解的全过程。
四、普法宣传工作。
我们根据卧里屯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区“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开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条幅、板报、宣传栏宣传《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司法所于6月1日在卧里屯大街举办了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
年初以来,卧里屯司法所的普法博客充分发挥了普法宣传作用,我们按时更新博客内容,上传工作动态,并及时回复居民的咨询,这种普及面广,互动性强的普法方式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在大庆电台百湖之声栏目和区电视台龙凤新闻中做了专题报道。
司法协调工作4
今年上半年,我所在开发区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以服务于全乡经济工作大局为主线,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与时俱进,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核心,以强化队伍建设为基础,努力探索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新措施,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队伍建设工作:
半年来,我所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集中解决突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主要抓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坚持政治建警,保持思想教育的经常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强化队伍建设的根本。针对干部队伍的思想现状和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有效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疏导人、凝聚人、激励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治思想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并在全镇法律服务部门广泛开展了以“双争”为载体的“行风建设”活动。
2、抓好两个教育,一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宗旨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群众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形象,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真正地建立一支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队伍。二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廉政教育,使干警树立公正司法、清正廉明的职业意识,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从而切实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我所把法律知识、法律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例会、集中学习和自学制度,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开展“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能”专项学习教育活动。半年来,我所组织集中学习5次,集中、自学笔记字数均达4000余字,在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梳理出的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明显改善,使司法队伍在群众中建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目标量化管理情况
我所围绕今年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目标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各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出“普法依法治村”年度计划,进一步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制度。二是规划细化,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分解量化目标任务,使各项工作都有计划、有目标、有分解、有、到具体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化定岗、定责、定人的“三定”机制,并按责任化目标管理进行推进、检查和绩效考评,从而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使全所人员能在目标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开展工作。
三、业务建设情况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法律进村活动:
司法所开展了法律进村活动,使广大农村党员和群众积极争做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员,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服务员,学法、守法、用法的带头人。村党支部设置普法宣传岗、社会治安维护岗、村务财务监督岗、文明新风岗、计划生育监督岗、土地管理监督岗、民事纠纷调解岗8个类型的工作岗位,并对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作了统一规定。由于拆迁征地全镇分配等矛盾不断增加,为此,我们今年加大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并组织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类民事矛盾进行了排查、调处。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实施“送法下村”,满足群众对法律的需要。
2、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针对我镇青少年学生的特点,我们建立学校、家长、社会三方互动的教育网络。学校放学前,我所与派出所联合对中小学校师生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暑期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受教育人数达1000余人,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3、以“学习法律依法行政”为载体,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为了保证机关干部能够依法行政,建立了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确保了主要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半年来,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法律知识3次,受教育人数达200多人次,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2次,副科级领导以上领导干部全部参加。
4、认真开展五五普法
今年,我们认真开展了“五五”普法工作,并顺利通过市、区验收,获得好评。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我司法所进一步抓住机遇,整合资源,继续发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防线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构建人民调解工作平台。目前我镇共有镇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0个,有调解人员51人,配备信息员103人。对一些突发性事件进行排查,预防、处理,由司法所具体实施,如阻碍施工、集访等事件,则直接通知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在第一时间介入进行现场处置。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度,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镇村信息联络员排查工作网络,建立信息排查工作报告制度。同时我们建立与信访部门、派出所的联动机制,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调处能力,实践证明,采取上述联动方法,有效地优化了资源配置,明显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凸现了公正、及时、效率的原则,畅通了处理的渠道。半年来,全镇共调解民间纠纷52起,其中镇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8起,调解成功率100%,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工作开展有序。
上半年,我所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走访、排查、登记造册,并实行微机化管理。从XX年-2011年我镇共有刑释解教人员13人,其中落实帮教措施的13人,没有重新犯罪。有社区矫正对象5人。
(四)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我所上半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宗旨,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共接受当事人来人来电咨询15次,通过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所将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开展工作:一抓基层调委会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依法治村”建设活动,以崭新的形象和面貌,实现全镇调解组织的新跨越。二抓普法重点和特色,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认真实践和完成下半年的任务,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为“平安八里”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抓重大疑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后的调处工作,重点遏制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四抓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档案规范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司法协调工作5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
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
1立案时间;
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送达地址;
5保全信息;
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5移送执行的时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执行表》信息存在缺漏的,应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及时补充完整。
5.立案部门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后,应提示当事人及时向执行法院或者本院执行机构告知有关情况。
6.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二、审判工作
7.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核实立案部门在立案时采集的有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或者记录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8.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9.审判部门在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案件时,应当查明标的物的状态。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10.审判部门在审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诉讼标的物是否存在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情形。存在该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11.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12.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1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执行工作
14.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2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无法确定原物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结束后毁损或者灭失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15.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四、财产保全工作
16.下列财产保全案件一般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3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17.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送交执行。
上级法院可以将财产保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立案执行。
18.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1驳回保全申请;
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变更保全担保;
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6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
19.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
1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
3其他需要实施的保全措施。
20.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21.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者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由负责审查案外人异议的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该异议。
五、机制运行
22.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明确负责立案、审判、执行衔接工作的部门,制定和细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有关制度,并结合本院机构设置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长效机制。
23.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