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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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1

[一]采访身份

1、禁止扮演国家公务人员。

在隐性采访中,应禁止记者扮演政府工作人员,借助职位之便获取新闻信息。同时,记者也不能扮演司法人员,借助审理案件来获取信息。另外,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不能扮演军事人员,来获取我国的军事新闻和军事资料。

2、禁止扮演违法犯罪分子。

记者扮演违法犯罪分子容易卷入犯罪案件之中,危害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时,记者扮演违法犯罪分子会导致记者的行业形象受损,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

3、禁止改变性别角色。

记者改变性别角色进行隐形采访会侵犯被采访者的隐私,不符合现在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

[二]采访方式

1、禁止窃听、窃录。

如果记者窃听到的新闻信息遭泄漏会导致不法分子的滥用,给被采访者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同时,如果记者在隐性采访的过程受商业利益的诱惑出卖被采访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会给被采访者带来恶劣的影响。

2、合理偷拍。

首先,对于记者偷拍所得的信息来说。偷拍信息容易遭到泄露和贩卖,给被采访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其次,偷拍的资料缺乏一定的说服力,影响新闻事业的行业形象;最后,对于记者偷拍行为来说,如果偷拍行为被别人发现,会给记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三]采访内容

1、保护国家机密。

国家机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偷盗贩卖的,关乎国家机密的政治、军事等方面的信息。隐性采访应禁止对国家机密进行采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护公民隐私。

进行隐性采访时不能未经允许对公众人物进行摄影、录像等,避免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如:医疗卫生部门对于某些疾病规定了“不得将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

当然,如果公民的隐私事项已经危及社会的公众利益,显而易见,这就不能限制新闻记者的采访形式。

[四]坚持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定要注意采访、报道态度的客观性,切忌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要用事实说话,不要以感情色彩强烈的语言、语调说话,更不能强加于人。

2、隐性采访只适用于不便于显性采访的特定场合。

隐性采访的目的不是为了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地反映问题,从而引起人们的重视,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

3、坚持有组织、有领导的原则。

在隐性采访开始之前必须征求领导的批准,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不能随心所欲,自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就独自进行采访。

4、坚持不能强迫和威胁被采访者的原则。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所使用语言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记者在采访的时候尽量不要太过主动的去诱导被采访者说出所知道的资料。

如:有些记者在采访卖假发票的时候,可以首先假扮购买者,让被采访者主动说出假发票的来源,而不应该主动去询问对方:“有假发票吗?”这种行为属于记者主动,很可能产生诱导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记者应该在隐性采访的时候,尽量让被采访对象主动询问记者:“需要假发票吗?”这个时候被采访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情况都是属于正确的方法所获得的,从而使记者避免触及法律法规。

5、坚持不能伤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

国家对未成年人是给予特别保护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更明确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因此,隐性采访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2

隐性采访的历史发展

隐性采访首先起源于西方国家,也可以从世界新闻史的文献记载中找到,最著名的隐性采访要数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暗访疯人院事件,她也被称为隐性采访的开山鼻祖。20世纪30年代,经济状况堪忧的西方世界,报刊为了生存,频繁采用隐性采访。60年代,普利策新闻奖四度颁给隐性采访,权威新闻奖对隐性采访的“肯定”,推动了隐性采访的发展。70年代的“水门事件”是美国隐性采访的转折点。法院裁决,新闻界不比普通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利。至此,隐性采访这种方式慢慢在西方新闻界沉寂。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邵飘萍在1923年出版的中国第一本新闻采访专著中就提到了采访的显隐问题。在他看来,用显性还是隐性采访手段,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乱用。在战争时期,隐性采访也是媒体普遍采用的特殊手段。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当时实际情况和社会制度决定隐性采访是一种非法手段。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社会转型期诸多矛盾开始显现,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形式,在国内逐渐被广泛运用。尤其电视媒体具有声形并茂的优势,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的曝光直观形象。当前,随着新媒体的深入发展,隐性采访不断繁衍、演化或变种,对社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隐性采访的概念规范

学者顾理平在论文《隐性采访论》中提到关于「隐性采访」的明确的定义: “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基于以上定义,顾理平认为隐性采访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记者隐去了记者的身份”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和一些记者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或者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体验式采访有所不同。

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采访对象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

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如果说第一、第二个条件主要涉及采访的技巧方法问题的话,那么,第三个条件则较多地涉及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但从新闻实践的层面来看,隐性采访的对象一般为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人。事先征求被采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所谓“声明”(譬如拒绝接受采访)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他们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尊重,这与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要求是相悖的。

尽管在业界和学界,对隐性采访提出种种法律和道德上的质疑,但广大受众却对其表示欢迎。《隐性采访论》一书中提及原因, 一方面出于受众普遍具有的好奇、喜新心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本就有对“微服私访,惩恶扬善”的期待。

隐性采访的特征

1、记者主动出击。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2、新闻事实周详。对于准备作正面报道的新闻,我们也可以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但这种选择并不是唯一的,因为通过公开采访进行正面报道,一般会取得比隐性采访更好的效果。但对社会不良行为的采访却正好相反,通过隐性采访抨击社会不良,进行舆论监督,效果远比公开采访为好,这已经被无数新闻采访的事实所反复证明。

3、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性采访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成员的举报,另一方面,隐性采访也是受众欢迎的一种采访方式,通过这种采访手段采获的新闻,受众有较高的接收兴趣。

4、隐瞒身份。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

5、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6、隐蔽手段。不言而喻,隐瞒身份和隐藏目的最终是依靠手段实现的。隐蔽手段同时还包括记者了解新闻事实的方法与公开采访有显著不同,提问的方法、语气等,都要有意识地隐蔽自己的真实意图。

隐性采访的原则尺度

1、控制好新闻呈现的尺度

一些新闻媒体不顾及其公正公平,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的目标和原则,一味迎合和满足广大观众的要求,无节制地采访报道社会新闻中阴暗消极的一面,过多地对暴力、色情等内容进行隐性采访,不仅污染了媒体环境,还对社会健康价值观的树立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2、避免新闻侵权

如果仅仅是为了制造电视新闻卖点而故意去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容忍的,因为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个人隐私权的地位要远远高于知情权,所以电视新闻记者不得以隐性采访为借口,肆意披露公民的个人隐私。

3、提高人文关怀

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新闻素材的过程中,要将其作为公开采访的补充或辅助手段,是基于一定的公益性目的而进行的采访形式,不能肆意侵犯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忽视采访对象的内心感受,更不能故意使用各种语言技巧,歪曲采访对象的正常心理,应该在隐形采访中提高电视新闻记者对新闻现象的人文关怀。

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3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从中央到地方的媒体把关注点不约而同地从一般的时政新闻倾向民生新闻。而报道这些新闻事件的时候,各家媒体都使出浑身解数用各种常规和非常规的手段进行采访。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在近年来被大量使用,而这种采访方式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如何在保证新闻事实真实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好新闻报道,成了新闻从业者和广大受众关注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成因

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①据资料记载,有关于隐性采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那时《纽约世界报》的女记者伊丽莎白化名布莱,装扮成精神病人以“治疗”为名混入精神病院,调查病人在精神病院里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以《疯人院10天》为题写出了3篇报道,一时间引起了轰动。我国古代明君贤臣为惩治贪污官吏而采取的“微服私访”可以算作是广义上隐性采访的最早使用渊源。在我国,1992年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是中国电视界第一次采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1993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勉之对北京街头出售假发票现象进行暗访,隐蔽使用录音机采访,获得第四届中国新闻一等奖。

隐性采访以其不公开采访身份、不公开采访目的、不公开采访手段的特点,成为新闻媒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因为隐性采访方法的隐蔽,常常使记者能得到常规采访无法得到的采访对象没有防范和掩饰的原始状态,因而最能体现新闻的真实性特征。又因为是在被采访者毫不设防的情况下报道,所以其内容又往往具有轰动性、震撼力。

隐性采访的成因。在我国,近年来隐性采访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为何传媒从业者会如此热衷隐性采访的使用呢?

首先从媒体自身的角度来看:为了争取受众,各个媒体想方设法在节目内容、节目形式、节目创意上下工夫。各家新闻媒体在对同一新闻事件的报道中都力求最快、最新、最真实,以便在同质化竞争中赢得市场。而在常规的采访手段下,要想达到以上标准已经是难上加难,因此隐性采访随之出现。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告》等节目就是以报道社会阴暗面、揭露丑恶现象而著称,这些节目中就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开办初期的节目《触目惊心假发票》中,记者暗访了上海火车站广场票贩子倒卖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情况。摄像机架在40米开外的地方,记者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女票贩子进行交涉,在票贩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客观真实地再现了票贩子倒卖假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引起了上海市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查处了涉案人员。这是《焦点访谈》第一次成功地运用“偷拍”的采访方式,揭露违法乱纪行为。

其次,受众的心理需求也是隐性采访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人们天生就具有好奇的心理,越是平时无法触及的地方,对其好奇心理的刺激就越发强烈。②媒体的隐性采访手段正是以其隐蔽的采访手法,将新闻求新、求奇的特点融合其中,而在对一些犯罪的新闻报道使用隐性采访的同时,也迎合了受众冒险和窥私的心理。在这样一个“注重悬念叙事的时代”,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长镜头和同期声等讲述方式把观众直接带入了新闻现场,无疑更加真实地增强了视觉和听觉的冲突。

隐性采访适度原则的把握

隐性采访的各种争议一直存在,但是为什么隐性采访在引起巨大争议的同时,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这就需要深究在新闻传播中,媒体和受众之间的关系。学者顾理平在《隐性采访学》中提到新闻具有以下社会功能:1.反映社会现实,传递多重信息;2.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3.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社会文明;4.实施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秩序。③隐性采访对于新闻价值本身而言,确实能够突破以往常规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准确地抓住新闻事实的真实面目。它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可视性和可听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体现新闻的真实性。同时对于媒体而言,使用隐性采访可以揭露社会阴暗面,还能满足受众解气和窥视的心理需要,因此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是,在新闻采访中隐性采访的使用还是要遵循一定的适度原则。

隐性采访要以遵守相关法律为前提。在现实的采访过程中,记者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导致采访的不顺利或者失败。但是,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所遇到的困难并不能成为其使用隐性采访进而侵权的理由。

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身份角色应有严格限制。隐瞒记者身份是隐性采访的重要特征,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成什么。通常来说,记者用以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比如“消费者”、“乘客”、“学生”、“病人”、“储户”等这些普通公民角色,都可以替代“记者”的身份出现。但是记者却不能冒充另一类身份,即由法律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身份。比如,记者不能把自己打扮成军人、检察官、法官、警察以及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某种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此外,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和违法犯罪之徒。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出的《亲历盗墓》节目为例,记者本身作为一个公民,在行使采访权利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的时候,虽然主观上是为了揭露盗墓者的违法犯罪行径,但是记者本身参与文物交易和盗掘文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虽然节目最后记者将花钱买来的文物送交给公安机关并报案,但是这并不能掩盖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同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事实。

隐性采访应尽量不“诱导”和设“圈套”。在个别案例中,由于记者的介入,而使新闻事件的走向发生了变化。这些介入记者通常都采取了“诱导”的手段,他们在采访过程中把自己设置成为新闻当事人,通过语言体态等暗示手段,促使新闻事件向更深的层次发展,有的时候记者的这种诱导加速了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法律上来讲,记者的采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促成因素。《羊城晚报》曾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内容是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冒充被抢劫人员而拨打警方的110报警电话。类似新闻是记者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追求节目的看点而制造的新闻。这种做法,不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而且还会降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隐性采访应追求社会责任。记者首先是一个社会化的人,他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行为准则。从职业角度来讲,记者又是时代和社会变迁的记录者,在他们身上,凝聚着更多的社会责任。⑤

隐性采访应兼顾社会伦理道德。任何采访手段都应该以遵循伦理道德的根本原则为基本前提,放弃这些原则而一味地追求某一具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无疑会对整体新闻的真实构成极大的威胁。从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角度分析,隐性采访需要注意真实、适度、善意的原则。

首先应兼顾真实原则。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处于新闻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很有可能促成或影响新闻事件的发生。而这样就造成了新闻事件的不真实。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最好将自身放置在第三人称的角度,尽量不要去影响或促成事件的发展。⑥一旦记者本身参与到事件的进程中,记者就成了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最后报道的事实也不客观,更不可能成为一条舆论导向正确的新闻,造成了新闻的失真,而这样不仅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对新闻事实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

其次应兼顾适度原则。在对新闻事件进行采访的时候,隐性采访要遵循适度原则,不能因为小的困难就滥用隐性采访,能避免使用隐性采访的应该尽量不使用。使用隐性采访时则应该紧扣新闻主题,不扣主题的问题或者无关的问题不要使用隐性采访。如果不兼顾适度原则,就会造成媒体从业者不假思索地进行偷拍、偷录。最后造成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各个媒体为了追逐利润,不管什么样的新闻都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不管在采访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困难都会使用隐性采访。这样的情况泛滥之后,受众的安全感会大大降低,认为自己无时无刻都有可能被偷拍或者被偷听,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再次应兼顾善意原则。新闻工作者应该清楚,自己所作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但同时也应该注意,新闻的当事人也是公民,新闻工作者在使用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⑦善意地去报道新闻事件,不能恶意伤害新闻当事人的人格权等其他合法权益。新闻的最终目的是导向正确的舆论、监督社会不良现象,如果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记者始终怀着一种仇恨态度,很有可能最后做出的新闻是不够客观的,甚至很有可能把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到一个偏激的方面。所以,在隐性采访时兼顾到善意原则,这不仅是对新闻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整个受众群体的良好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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