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两岸关系发展的政策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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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两岸关系发展的政策论文1

【摘要】为了提高高速收费站通行效率,切实改善民生,ETC成為当下时政热点。国家政府自2019年5月起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通知,大力推动ETC市场覆盖度。但是在该政策推行的过程中,市场营销乱象造成了较多客户投诉,惠民政策却造成扰民现象。本文以近期ETC相关的政策为数据基础,通过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分析方法,结合政策工具理论,将政策工具分为:管制型、市场型、自愿型和信息型四类,通过分析每类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况,发现ETC政策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对应优化对策。

【关键词】民生 政策工具 ETC

一、问题提出

交通部在2019年5月起连续出台一系列和ETC相关的政策,进行全面铺开推广ETC,顿时ETC成为了热门话题。该系列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在2019年12月底之前,高速公路收费站要实现ETC全覆盖,汽车ETC安装率达到80%以上,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ETC使用率须达到90%以上,力争在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在大力建设基础设施和完善操作结算系统的同时,政府依托各大商业银行、汽车4S点、收费站、服务区等一系列汽车场景服务点,迅速上量提升汽车ETC的覆盖度。在高速公路上使用ETC,可以减少车主停车排队等待缴费的时间,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汽车也能够减少刹车、起步量,节能减排。该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改善民生的重要公共政策,但是通过民意调查后发现该项便民措施却致扰民现象。

通过观察法,本文发现各大营销机构如银行、高速收费口,在营销的过程中时有过激行为出现:某收费站实行客车全ETC通道,不再保留客车人工收费车道;某银行员工身着稽查服在高速公路拦车营销ETC;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拒绝为未装ETC的车子年检。而步入新系统使用阶段后,车主对新系统的收费方式和标准纷纷产生质疑;有不少车主过高速时,ETC识别失败导致该条通行道堵塞,反而降低了通行速度效率。同时向部分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对ETC服务进行进一步了解,车主对于ETC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时常接收到银行的营销推荐,着实影响日常生活;安装ETC设备后无人问津,售后服务空白;办理过程繁琐复杂,经常遭遇银行捆绑销售、收取押金等各种条条框框;个别车主因自身喜好、或因临时租用汽车等情况不愿安装ETC,面对排队收费却也束手无策。

政策结果在朝政策目标前进的过程中发生了偏移,而政策工具作为两者之间的纽带,是达成政策目标的重要途经,故本文以近期与ETC相关的政策作为数据,结合政策工具相关理论将ETC政策工具划分为四类:管制型、市场型、信息型和自愿型。通过对ETC政策进行工具分类及分析研究,提出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缺陷,并对此进行优化建议。

二、ETC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况

根据ETC的民意调查,本文对ETC政策工具的使用进行探析。

(一)管制型工具效果不佳

政府在供给的过程中,大力建设了包括软件、硬件、安全在内的各项基础设施,但自2019年5月出台政策至目标的2019年年底,仅7个月时间略显仓促,不利于基础建设的建设和测试,还未待稳定后就直接投入使用。

政府在完善法律法规时,更多的是基于政府推广和车主规制的角度出发,忽略了消费者保护板块,关于车主群体的自由选择权、信息知晓权等没有得到有效立法保护。

(二)市场型工具有待完善

ETC的推广主要依赖于市场工具,各大金融机构和车场景的部门在指标和竞争的趋势下确实干劲十足,在短短7个月中完成ETC安装覆盖度,政府以最小的投入获得了极大的效益,但是这种仅以“ETC安装率”为绩效考核目标的体系低估了市场型政策工具的真实实力,致使了扰民现象的发生。

(三)自愿型工具使用较少

与另两者相比,自愿型工具的使用程度和使用力度较少,仅仅引导车场景使用ETC,所针对的主体是那些主动到指定停车场的车主和新购置车辆的小部分群体,剩余未安装设备的大批存量车主们无对应引导型措施。

(四)信息型工具传导有限

车主们大多只知道2020年启用新系统,但对新的收费方式一无所知,所以在新系统上线后跑过高速公路的车主们产生了大量质疑和投诉,而政府也是在产生了民怨之后才在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做出回应,对消费金额和收费方式进行解释。且车主现在无法查询新系统中ETC的消费明细,相关系统正在研究开发中,无法及时做到消费信息公开透明化。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基础建设

一条好的政策,并不急于推广使用,每一项政策都应该能够对应牢靠的物理设施、稳定的操作系统和安全值得信赖的网络。在整个系统开发完成后先进行小范围内试点,待试点区域内有了积极正向的反向后即扩大范围正式推广使用,而非在短时间内各项机制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强行推广。

(二)引导市场机制

市场中各经济主体出于指标、激励奖惩和价值夺取等各方面原因,在ETC客户资源的争抢上纷纷来分一杯羹,要使得市场化政策工具最大程度不偏不倚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明确所有的经济主体在遵守一定规则的情况下,才能竞争资源获取利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从宏观上引导方向指定该项规则。

创新ETC的绩效考核,摒弃自上而下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系统过程化,在考核系统中加入:营销结果、是否投诉、对产品的熟悉认知程度等等,实施更有力的奖惩措施,投诉率高的机构扣减效益,完成程度较好的机构追加奖励,不仅增强机构的责任感还能够调动各大机构的营销积极性。

(三)增强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能够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社区中设立ETC专项办公室,及时为居民们答疑解惑ETC相关问题,相比营销机构,社区办公室更为专业中立,能及时准确处理问题。鼓励群众监督举报ETC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向政府反映哪个执行主体不遵守市场规则,协助政府治理,扫清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阻碍,提高政府实施ETC政策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曹宇.政策工具视角下的公共图书馆读者权力保障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2019.

作者简介:贾辉(1993—),女,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浅谈新形势下两岸关系发展的政策论文2

摘要: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都对减轻我国纳税人的相关税负进行了一些规定。增值税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最新的关于增值税的一些政策变化进行解析,让读者更好的了解增值锐改革的内容以及相关规定。

关键词:增值税暂行条例;解析;征收率

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相关条例来废止我国的营业税相关规定,并且国家的相关的机关单位对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国家规定自2017年11月19日起,开始实施第691号文件的相关规章制度。在2017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是自2016年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之后的又一次补充。次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文件,即《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以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两份文件。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目前新增的增值税政策中最重要的一些改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读,目的是让纳税人能够更好地接收和理解这些改变。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拓宽增值税税基

我国最新的关于增值税改革的文件中,对增值税相关问题进行了修改,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增值税征税的范围。最新的改革文件中将企业所有的营业税都加到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这是以往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不会遇到的问题。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明确指出,增值税征收范围在旧增值税征收范围上进行了相应的扩大,加上了对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与此同时,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意义重大,可以配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的估算,如果我国“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得到大力实施,可以减少全国财政800亿到1300亿之间。

二、修改增值稅税率和征收率

(一)修改增值税税率

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进行了划分档次的设定,将增值税率划分成了三个档次,17%档、13%档和零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各档次的内容也做了一定修改,增值税的档次由原来的三个档变成了现在的四个档次。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税率由原先的三个档改成现在的四个档,即16%档、10%档、6%档和零档四个档。一些具体的项目增值税征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6%。对一些不动产进行销售时,其增值税率为10%,比如销售不动产、邮政、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等,其增值税都定在了第二档10%。对一些偏向生活服务的无形资产以及金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率定位6%。另外,对一些境内单位和个人的跨境销售以及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为零。

我国实行的新的增值税条例对旧的增值税条例作了一定的修改,关于低税率货物的增值税熟虑从13%直接下调为10%,另外还有一点值得人们关注的就是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低税率货物的适用范围也与以往不太相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低税率货物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以往低税率货物使用范围为13%,但是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中改为了10%。而且,旧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比较窄,目前其中只有粮食适用于低税率,但是新的增值税条例中将范围进一步扩大,改成“粮食等农产品”都适用于低税率,这样一来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将使用范围进行很好地拓展。对于农产品的定义,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做了充分说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在农业活动中所直接获得的动植物、微生物以及相关产品都属于农产品。另外,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二甲醚、食用盐、音像制品以及一些我们经常使用的电子出版物都适用于低税率。这些都是原来文件中所不包括的。而且,我们应该知道。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原来适用10%低税率货物范围增加,对纳税人的好处不言而喻。

(二)修改增值税征收率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修改了增值税征收率。旧版增值税征收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只有一个档,但是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他们的增值税不仅仅只有3%这一个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小规模小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是这些人中不包括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国务院对其他特殊人群可以另行规定征收税。例如:国务院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和对不动产进行一系列的租赁以及经营活动,劳务派遣差额时所征收的增值税都定在5%。

三、修改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定义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了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定义。旧的增值税条例中有一条就对销项税额和销售额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销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以及一些应税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有关规定来对应征收的税率进行计算,然后按照计算结果向购买方进行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旧增值税中对销售额定义也有相关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一些其他的相应费用。但是销售额中不包括对其收取的销项税额。所以如果按照旧的增值税条例来执行的话,只有当购货方本人对货物进行确认并且支付货款之后,销售方才能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及销售额进行最终确定,然后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步骤。在实际进行的增值税活动中,其流程往往是非常繁琐的,所以按照旧的增值税条例进行征税会非常困难,无法做到合理征收各项增值税,而且整个征税的流程较为繁琐、复杂。我们用一个案例进行说明:甲乙两家公司之间有贸易往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那么甲公司就需要给乙公司开具一定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时候丙公司又欠乙公司100万贷款,乙公司就可以让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这100万贷款,这样就消除了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在这里属于销售方,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一定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需要交纳一定的增值税税额,但是乙公司只是货物的购买方而不是货款的支付方,按照旧的增值税条例来说,不符合暂行条例关于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便乙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对其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这样来看,使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对乙公司很不公平。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能够很好地解决上面存在的问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甲公司能够开具一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数额,但是甲公司的小时流程符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关于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规定,所以即便乙公司通过任何途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公司确认了销项税额,所以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从中间断掉,增值税征收流程就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四、结语

通过上述说明可以发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纳税方来说更加的友好,保证了纳税方的利益。而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销项税额和销售额的相关规定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旭红.增值税重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N].经济参考报,2019-03-22(001).

[2]李旭红.增值税改革:做好减税降费“主菜”[N].第一财经日报,2019-03-12(A11).

[3]李旭红,杨武.增值税税负与企业生命周期关系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9(02):26-32.

[4]曹平.税制深化改革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J].中国商论,2018(35):31-32.

[5]郑鑫.辽宁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J].经贸实践,2018(23):51.

浅谈新形势下两岸关系发展的政策论文3

摘要:台湾与大陆虽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至今仍然处于分裂的状态。值得庆幸的是,在爱好和平与统一的广大同胞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关系的发展也取得了相当瞩目的成绩。因此,我们要珍惜两岸交流得来不易的良好发展局面,更要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做出自己的努力,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早日实现。

关键词:浅析;两岸关系;发展;统一

台湾是中国的第一大岛屿,位于中国大陆的东南端,与大陆是密不可分的整体,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历史的沿革,是中华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国人无不殷切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两岸关系历经风雨坎坷,并处于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应该以全民族的发展为大局,以更远大的目光、更务实的思路,认真思考和务实解决两岸关系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两岸交流的现状

(一)文化交融

台湾与大陆有着共同的文化基础,文化交流在两岸交流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目前,两岸文化交流正在不断深化,特别是艺术、学术的交流都达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通过交流,人们更加认识到两岸对于中华文化有着深厚的共同基础。两岸有共同的语言、艺术和民俗的文化形式,两岸都使用共同的语言和文字,有普通话和方言之别,汉字有繁体字与简体字之别,又有台湾通用拼音与大陆汉语拼音之别,但这些只是大同小异,都同属汉语系。

(二)经济双赢

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始终是两岸关系发展最重要的领域。这些年,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取得新进展。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来袭的时候,两岸同胞携手并肩、共同应对挑战。大陆已经成为台湾最大的贸易市场和投资市场。台湾方面也允许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这标志着两岸由单向投资走向了双向投资,这是两岸经济往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两岸经济的共同发展。

(三)政治改善

两岸各个领域的交流对话本着“先易后难、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是一种积极且务实的态度。但是,两岸的政治对话,是一个无法逃避的话题。因为最终解决两岸的问题,便是破解最难的政治问题。两岸的政治对话,是两岸、乃至全世界都瞩目的话题,我国的胡锦涛就曾多次提出双方要为共同破解政治难题积极地创造条件。

(四)其他往来

其他如人员往来、邮电交通以及科技、体育、学术、新闻等方面,大陆亦持积极态度,采取了相应措施,鼓励发展两岸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政府还授权成立了民间团体同台湾有关的民间团体建立密切联系,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二、今后两岸交流的发展方向

(一)两岸交流的政治前提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两岸交流现在所取得的一些成就,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两岸交流,但同时我们还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对此,胡锦涛书记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和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这启示我们一定要在这样的大方针下大力发展两岸的各项交流。

(二)两岸交流发展的重点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内容十分广泛,就其重点而言,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是两岸经济贸易的合作与整合是维持和平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缺乏经济上合作的经济利益,两岸发展就不会有长久的和平发展。建立“两岸共同市场”是马英九经济与大陆政策的重要内容,他想要比照欧盟模式,使生产要素在两岸间无障碍运转,使两岸能够人员自由通行、资本顺畅流通、租税相互协调、市场由单一转向多元,实现两岸共同分享、共同成长、共同获利。建立“两岸共同市场”既符合台湾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迎合了岛内民众的迫切期待,又契合了祖国大陆对台政策,有助于促进两岸经贸关系迅速进入“高速增长期”和“黄金发展期”。

二是政治互信的建立与政治关系的改善。两岸没有基本的政治互信,没有在互信基础上的政治关系的改善,就无法建立两岸和平结构。海基与海协两会运作恢复常态,协商对话将成为政治交流的主要管道。重启两岸协商对话,是台海局势缓和的重要里程碑。两会复谈内外环境总体有利、各项条件也已经准备充分,但真正谈起来仍然不会一帆风顺,谈判进程将是曲折的、复杂的。特别是台湾领导面对岛内政治现实,出于对“台湾主体意识”、“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等因素考虑,短期内难以推动两岸政治领域的协商与合作。

三是文化领域的全面交流,共同发展中华文明。两岸都应该致力于共同塑造一个健康沃壤发展两岸文化,并以此作为重建两岸关系的基石。只有在中国大陆吸引台湾的情形下,统合才可能发生,而这只有在中国是繁荣且民主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两岸经贸关系已是全球化生产链中的重要一环,这种分工关系如果能够有更规范的制度,两岸互补互利、各取所需,双方往来的风险就可大幅度降低,更可以在全球生产分工上占有更枢纽的的位置。与此同时,激活文化的论坛式对话与互动,尤为稳定两岸形势的重要途径。

两岸关系发展至今,这过程中间时而冷冻,时而回暖。总的来说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即使有分裂势力的阻挠,我们也要做最大努力促进两岸发展和平推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会看到一个统一的祖国,一个包括两岸三地的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文献:

[1]王元聪.台湾问题的历史、现状与展望[D].群问天地.2011(07)

[2]李立.两岸交流蓬勃发展,势不可挡[D].台声.2007(12)

[3]陈必滔.论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平台的构建[F].东南学术.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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