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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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1

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居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法办理居民自己的事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集中起来,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居民代表

1、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2、居民代表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居民,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伸张正义。

3、居民代表受本居民小组居民的监督,对不称职或不具备代表条件的,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会议免去代表资格,另行补选。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由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参加。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按《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选举、罢免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2)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年度工作目标;

(3)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居民服务,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4)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社区服务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以及经营情况,并监督其执行;

(6)制定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种制度,制定和修定居民公约,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7)专题讨论本居委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8)讨论居民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

五、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出席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事务,要符合广大居民利益,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

八、居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九、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除由居民代表及时向居民通报外,居委会要利用会议、专栏等形式向居民公告,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2

社区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社区居民会议是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3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

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居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

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召集小组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会议的召开)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

除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会议的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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