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幼儿园春季育儿保健知识疫情期间育儿知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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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幼儿园春季育儿保健知识疫情期间育儿知识篇1

开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心,这期间我们看到了大家抵御疫情的坚定决心和众志成城,多难兴邦,相信我们一定会战胜疫情,迎来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实现。但是我们还是会看到一些不好的现象,甚至是违法的现象,比如说暴力拦村,随意泄露个人隐私,哄抬物价,散播虚假信息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更需要我们用理性,用法治精神去看待和处理事情。今天我汇总一些在疫情期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够一起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一起战胜疫情。我主要从民事行为相关,劳动相关,行政管理相关,刑事犯罪相关四大方向来进行解读

民事

一,疫情期间婚礼无法举办了,酒店是否可以延期或者取消?婚庆协议是否可以延期或者取消?

可以延期或者取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前疫情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政府明令禁止进行婚庆宴请活动,显然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所以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从婚庆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婚庆公司之前已经为婚礼做了一些准备,比如一些专属新人的装饰品等,这些损失新人是要提供相应的补偿的。从新人的角度来说,可以请求婚庆公司返还扣除损失部门之后的预付金额。

二,疫情期间无法返回出租房,租户是否可以请求减少或者免除这段时间的房租?

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行政

一,口罩恶意涨价可以向谁投诉?可以处以什么处罚?

可以向发改委下属的价格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到300万之间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二,散布虚假的疫情信息,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随意散布武汉人员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生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劳动法

一,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延迟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1、实行标准工时的,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延迟复工期间(比如杭州是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此期间延期复工的,按停工停产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按正常履行劳动发放工资,遇休息日的,按规定先补休,不能补休按照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3,浙江地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时间工资。各地区存在差别,比如天津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段,即需要隔离治疗的期间和无需隔离的普通治疗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后者则按照医疗期的标准支付

参考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作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医务人员工作过程中导致的话属于工伤,非医务人员大概率不算,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被隔离或者确诊员工,企业能否辞退?

不能辞退。因疫情被隔离或者确诊传染病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情形,所以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第一条: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刑事

一,随意阻拦村路,破坏村路,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会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将捐赠的口罩挪为他用,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会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将湖北或者武汉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住址等)发到网上,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明知自己感染冠状肺炎的传染病,依然去公共场所或者故意传染他人,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缓报、瞒报、漏报疫情,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制售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哄抬价格,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八,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危险、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将普通口罩冒充N95口罩卖,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捕获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会涉嫌非法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一,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防控措施,可能会触犯什么罪名?

可能会涉嫌妨碍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疫情期间幼儿园春季育儿保健知识疫情期间育儿知识篇2

战场就是考场,疫情就是镜子。干部的态度如何、能力如何、作风如何,心里是不是装着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对疫情有没有清晰有效的防控思路、化险为夷的本领能力,在这面镜子下,哪个干部有办法有能力,哪个干部没担当没作为,都照得一清二楚,老百姓的心里也明白着。

照清楚干部的态度。关键时候看态度。疫情当前,态度比能力更重要。干部是否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是否认清形势和使命,是否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是否出于自我保护一般干、不想干、硬不干、反着干,是否推诿扯皮、松懒散漫、偷奸耍滑,遇到矛盾绕着走、碰见困难躲着行,等等。这些都能直接反映出干部对待疫情的态度。作为干部,必须要时刻意识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不能让内疚、自责、痛心成为公众谈论的热词。

照清楚干部的能力。疫情面前,干部有办法有能力、敢担当敢作为,群众才安心。近日,各地都陆续公开曝光了一些因防控不力等被问责的干部,给那些心存侥幸、不担当不作为者以警醒。疫情这面镜子,能照清楚某些干部究竟有“几斤几两”,有没有“两把刷子”,关键时候是否会“掉链子”。

照清楚干部的作风。大疫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又成为干部群众热议的话题。有的干部在疫情防控第一线驻卡点,夜以继日地做宣传、排查、监测等防控工作,有的干部却在一遍又一遍地要报表、邀约稿。政出多门、多头报送、反复填报等不正之风又刮在了疫情防控阻击战线上,耗费着防疫一线干部的精力。因此,一些基层干部无奈抱怨“开口就要、闭口就到,天天报表、到处约稿,简直应付不过来”。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一些可发可不发的文件通知、可报可不报的报表并不是在干事的证明,并不是在阻击疫情,而是在给疫情防控添堵,折射出某些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乱象。

疫情是面镜子,而社会处处是镜子,干部只有在岗位上履职尽责,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做样子、不掉链子,不给组织“扯后腿”,才能在每面镜子下照出群众的好口碑,照出组织的好干部。

疫情期间幼儿园春季育儿保健知识疫情期间育儿知识篇3

为切实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学校全面复学复课,确保全体师生身体健康,我校按照县教委的要求,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全面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秋季开学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防控工作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为了有效应对疫情,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疫情常态化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上报和反馈工作情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2、完善方案预案和各项制度。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对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预案不断修订、充实、完善,目前修订和完善预案3个。

(二)抓好宣传教育,筑牢师生科学防护基础

学校抓好防护知识教育。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班级和家长微信群、短信等平台载体,发布疫情防控日常知识手册等信息,做到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全覆盖。

(三)从严落实举措,确保防控工作取得成效

1、做好师生疫情摸排。组织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疫情摸底工作,准确掌握3000名师生假期动向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赴重点疫区参加活动、探访亲友,是否接待和接触过从重点疫区回来的相关人员,是否近距离接触过有发热、咳嗽症状患者等情况。

2、建立疫情台账档案。按照校领导包年级、年级组长包班级、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包学生、中层干部包教职工的“四包”原则,建立起全校师生疫情动态“一人一档”,做好详细的信息统计,每天跟踪询问核查相关师生身体心理及情绪状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3、严格落实报告制度。

4、抓好防控物资保障。做好开学准备,提前备足口罩、体温枪、消毒液等必要的防疫物资。

5、严格校园管理整治。为严防疫情向校园输入扩散,严格执行校园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五个一律”。

6、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校园内教室、食堂、等学生重要聚集场所和洗手间的保洁和消毒,加强物体的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每日消毒记录,彻底清理卫生死角。

二、下步工作打算

疫情防控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战斗还没有结束,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抓好防控仍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仍将保持高度警惕、毫不松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1、继续执行“一人一档,一日一报”制度,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动态,及时修订方案预案,做到科学应对。

2、科学研判加强督导,坚持问题导向,查找不足,认真分析防控落实和教学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隐患。

疫情防控知识总结篇2

从控制传染源、救治被传染者,到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正是科学态度、科学方法,让人类面对传染病不再束手无策,拥有了守护健康的法宝。

科学技术是社会进步的强大支撑,也是战胜困难挑战的有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从“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的叮嘱,到“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管理措施越科学,精准防控越到位,阻断疫情就越有力有效。把科学有序的防控要求落到实处,有效遏制疫情蔓延,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能得到有力保障。

疾病与人类始终相伴随,威胁着人类健康,但人类只要恰当使用科学武器,就能程度降低生命代价。无论是非典、甲流还是新冠肺炎,我们对它们的科学认知有一个过程。抗击非典时一些人最初认为致病因素是衣原体,最终发现是冠状病毒。对付衣原体,抗生素就管用,而对付病毒,则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由此而言,防控疫情不能偏离科学的轨道,不能脱离对生物规律的把控。

战胜新冠肺炎疫情,必须依靠科学、运用科学。目前的出院患者在不断增加,我们完全可以战胜新冠肺炎疫情。广大医护人员不辞劳苦、科学救治,努力完善诊疗方案,提高收治率治愈率;广大科技人员不畏艰难、勇于攻关,加快病毒溯源等研究;各条战线扎实做好预防、控制和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些都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科学支撑。

战胜新冠肺炎疫情,需要尊重科学、相信科学。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对大多数人而言,关键在“防”。加强病例排查,做好居家隔离观察,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就有必胜把握。科普宣传有助于克服因疫情导致的不安焦虑情绪。让科学防疫知识走进千家万户,使人民群众懂得用科学态度对待疫病、用科学手段防治疫情,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战胜疫情的信心。

“病毒固然可怕,但比病毒更可怕的是谣言和恐慌。”不信谣、不传谣,坚持做到科学抗疫,切实加强科学防控,我们必将取得战“疫”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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