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集聚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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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篇】

甲方:娄底市经济开发区

锦尚花酒店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名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锦尚花酒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朱明章联系电话8611999注册地址娄底市经济开发区经营地址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汉路仙人桥邮政编码417000乙方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一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按部门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及操作规范完成工作任务;完成管理人员安排的临时工作任务等。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每月休息日为四天。

第五条甲方于每月10日以法定货币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下列第二项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执行。

(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元,其支付项目,或按/执行。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为根据酒店月或年的经济效益而确定具体方案。

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元/月。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按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当月基本工资。

第八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第二项计算:

(一)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

(三)按集体合同确定的基数。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酒店有权在不违反劳动法及本合同的情况下,根据酒店实际经济效益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优秀,乙方自愿,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按劳动社保局保险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原则,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娄底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按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娄底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娄底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期内,乙方同意如经过酒店及部门的培训,但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甲方可视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员工签字:

2、乙方如与其它用人单位有未解除的劳动关系,甲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签字:

3、乙方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内容,双方同意并遵守手册和制度的各项条例。员工签字: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书,按酒店《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保密协议书

3.岗位协议书,按酒店及部门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

标准及操作规范执行。

4、酒店《员工手册》,酒店及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娄底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娄底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篇】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第四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第五条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第六条乙方不能在未请假的前提下随意矿工,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矿工行为从每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四、工资组成

第七条乙方转正标准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本月应付工资,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第八条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于次月15日前发放。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规定。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例和职业危害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双方若有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第十八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八、劳动纪律、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承担本人所在岗位的责任,并且签署甲方岗位职责协议书,签订日起生效。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商的,可向当地人名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_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法律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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