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发言稿样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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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发言稿1
在万年县农村,涌现出了一批创新创业、争当先锋的农民党员。他们没有风光无限的职业,也没有令人羡慕的收入,但都在平凡甚至艰苦的岗位上,发挥着先锋模范作用。
刘微兰:山旮旯里走出的董事长
一个鸡蛋能卖到4元钱?万年县上坊乡青年党员刘微兰通过科技创新,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
在上坊乡牌楼刘家村一个山坞里,山下水库碧蓝,山上树木青翠。刘微兰通过土地出租流转投资100万元创办的万年县天然科技有限公司就座落在青山绿水旁。这是刘微兰创造奇迹的地方,公司产的鸡和蛋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为绿色A级产品,年产鸡蛋350万至400万枚,年销售收入达1500万元。
1990年,像大多数农村孩子一样,刘微兰初中毕业后便回乡务农。1995年,怀揣梦想的她来到附近乡镇学习种蚌,日积月累中,她掌握了大量生物养殖技术和经营技巧。随后几年,她先后到上海(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南昌(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等地务工。几年下来,钱是赚了一点,但她不想一辈子做打工妹。2006年,刘微兰回到家乡,投入100余万元在上坊乡牌楼刘家村创办蛋鸡养殖基地,注册成立万年县天然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基地占地面积近1万平方米,有现代化蛋鸡舍、种鸡舍、育雏房、饲料仓库、加工车间。经过几年的努力,刘微兰成功了,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万年绿牌全微鸡蛋和万年绿牌天凤鸡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为绿色A级产品,并注册了“万年绿”牌商标,打入上海农产品交易市场,供不应求。2008年10月,公司产品参加2008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荣获铜奖。
姚妹兴:父子勤劳当劳模
见到姚妹兴、姚新生父子俩时,他们正在工地上平整土地。原来这对父子创业劳模今年又投资近百万元,扩大肉牛养殖场规模。
姚妹兴是湖云乡标林村党支部副书记。2002年,他将全村外出务工人员撂荒的738亩田全部承包下来,承包期5年,成了万年县土地出租流转第一人。几年来,姚妹兴依靠良种良法,实行机械化耕作,尝到种粮甜头。尤其是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后,姚妹兴的收入逐年增加,2004年纯收入达到37万元。2005年,姚妹兴又承包了村里一直都没人耕种的700多亩“湖田”。几年下来,姚妹兴的家底越来越殷实了。
2006年下半年,姚妹兴看到一则山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济宁(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养殖肉牛的消息,让他动了心。当时姚妹兴就派儿子新生去济宁考察,考察回来后,父子俩铁了心。他们找了20多个村民入股,共投资80万元,从济宁买了200头小牛,包下一座山,建成养殖场。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让姚妹兴看到了养牛的前程,他动员儿子注册成立了万年县鼎锋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今,除了自然村专业合作社的场子里有几百头牛,还有很多农户在自己家分散养肉牛,由合作社提供小牛,农户牵回家养,牛养大后合作社统一销售。目前,鼎锋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20多家农户,每年出栏2000至3000头肉牛,销售到浙江(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金华(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上海等地。
因创业发了家,由创业带动村民发家,姚妹兴、姚新生父子两人成了远近闻名的创业致富典型。先后于2005年、2011年被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和上饶(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劳动模范。
农村土地流转发言稿2
第一章宅基地相关法规及案例
一、农转非后还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未履行法定手续的宅基地被占用如何处理?
案例:李某20xx年向村委申请一处空地作为宅基地,村委予以批准单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李某向村委缴纳了2万元宅基地抵押金,耗资1万元平地。20xx年初,村委会以李某拖欠鱼塘承包款2万元为由,将此宅基地又划分给别人。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李某能否要回宅基地。
分析:获得宅基地应向乡镇土地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再由县级土地部门批准,方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是以,本案中村委不具有批准权,李某从未获得土地权,不存在取回的问题。至于李某缴纳的宅基地押金,可以基于村委的越权,要求村委会返还,李某平地的经济损失也可向村委主张,但原则上要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为本身李某应知村委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其自身对此存在过错。另外村委的承包款可通过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李某支付。
三、宅基地转让
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以随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农民非法出卖宅基地的,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转让的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集体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有宅基地但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购买宅基地后仍在标准范围内);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统一;5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随地上房屋一起转让。
四、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房权益如何分配。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不动产)发生符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所有权人所有,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宅基地所有权人应返还或者补偿建房人的损失。例外情况,如是租赁他人房屋,已在合同明确约定改建扩建应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否则不予赔偿的,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约定。
五、房屋拆除后,如何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
1、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拆除旧房建新房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但需报经乡镇政府根据村镇规划等批准。2、农民因搬迁到城镇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后,拆除房屋的,村集体收回再行分配。3、国家征收,由国家行使权利,经济补偿给农民。
六、在宅基地下挖到财宝和文物的处理。
1、公民、法人对于发觉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证明归其所有,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2、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应立即报告文化管理部门,不能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群等。
七、现役军人能继续使用宅基地吗
农村户籍的士兵、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退伍后,要重新回到农村去,因此他们并未完全脱离农村集体组织,可以继续享受分配给其耕地、宅基地的权利。如果是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的,称为专业,国家给予安置,可以看做是迁移而脱离了村集体组织,村经集体讨论,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收回土地重新分配。
八、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王某和李某将各自拥有土地证书的宅基地进行了协议互换,双方并未向土地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各自进行了建房,双方均知道且未提出异议。后李某受鼓动,以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王某侵占宅基地为由诉讼,要求退出侵占的宅基地,回复原状。
分析:王某和李某自愿签订协议互换宅基地,且已实际履行。现李某反悔,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应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司法建议土地部门责令双方补办宅基地变更登记后,由李某撤诉。如果李某在土地部门责令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则法院恢复审理,依据土地部门的决定书,判决互换协议有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九、共用宅基地时各方使用权如何行使。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享有。宅基地共同使用人的任何一方要占用宅基地建房,必须经过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否则权利受到侵犯的共同使用人可以视情况要求非法占用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例外的是,如果其他共同使用人明知占用而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则视为默认,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共同使用的宅基地上修建了其他建筑物,又不妨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宅基地占用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征用
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政府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死亡人员能否成为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不能作为安置对象。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应当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三章土地承包
一、本集体成员对本组织发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有限承包权。
二、土地承包经过法定程序后生效
第一步经村民会议选举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拟订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第三步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承包方案。第四步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第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要包括:1、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承包方自土地合同生效时取得承包权。
三、发包方能够干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无权干预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从事何种类型的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能否因为妇女离婚而收回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承包期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能否对土地进行调整
承包期内,遇到人口变动,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三分之二讨论同意,经乡镇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能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
五、承包家庭成员去世,其在家庭承包中所占的土地份额是否被继承
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集成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户消亡的,则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组织收回,但应得的承包收益是承包经营家庭的私有财产,可以被集成。且林地除外,林地具有特殊性,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可以由发包方或者其他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集成。
六、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山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如承包人的继承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地,如继承人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则继承应得的承包收益。
七、承包人能否立遗嘱将自己承包的林地赠给他人
林地承包人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承包的林地赠送给他人经营,受遗赠人即可以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除非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相反的约定。
八、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承包合同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承包人已尽了自己的责任,仍不能避免标的物全部遭受损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不可抗力仅使部分标的物受损,仅需变更承包合同,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九、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转让行为无效。如果承包合同中有限制擅自转包的条款,发包方可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所受到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2、承包人转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此处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前的同意,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发包人明知转让行为而未反对的,视为默认,转让行为继续有效。
《最高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十、发包方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原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承包期限内,因政策及政府、村委投资修路的便利,承包户经营和销售的利润翻了几倍,村委认为承包款太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高承包款。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并不会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变更和解除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十一、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使用土地,发包人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王某与李村签订了承包合同,交了承包金,但因为村民干涉无法正常使用土地,造成了经济损失。
分析,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使用土地的,发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追究该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转包:内部农户之间,转的是使用权,经营权主体不变。无需发包人同意,要备案。
2、出租:集体之外的人。无需发包人同意,要备案。
3、互换:本组织经营权的互换,互换后,还应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4、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来源才能转让,转让的对象应为从事农业的农户,要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入股分红。
6、反租倒包。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者由集体直接经营。
7、退包。承包户不想或无力经营,交回集体。
十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让的,虽然互换合同,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依然成立有效,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承包方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因此与承包方交易,支付了价款,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
十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已依法取得林地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流转时(包括转让)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
十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抵押。
十六、能否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商业活动
须符合三个条件,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2、入股只能从事农业经营,不能从事其他工商活动。3、入股是从事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能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
例外: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相应使用权等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合作条件,但不能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十七、发包人采用强制手段干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十八、对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邻权利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人在合理使用自己承包的土地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邻方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其他
一、乱施农药引发伤亡构成犯罪吗
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违反规定滥施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水事纠纷,对政府的调解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对调解不服不能行政诉讼,要提起民事诉讼。
三、蓄洪使用农民土地的如何处理
政府将给与补贴和救助,但农民不能阻扰执行公务,否则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流转发言稿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农村土地流转发言稿4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编码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一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面积为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西长米、南北长米。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该宗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二、承包期限:乙方承包使用期为五十年,即从二OO八年月日起至二O五八年月日终止。
三、承包费:承包费为元/年,共计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分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完毕,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承租土地用途:乙方拟将所包土地用于植树等经营之用,但不排除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另作他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设符合承租目的的各种地上设施,甲方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承包费。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除非因政府征收、征用行为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获得地上附属物补偿,并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道路畅通、通水、通电等便利条件。
4、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为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帮助乙方办理相关经营建设手续。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土地的治理成果及经营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添臵、建设各种地上设施,并享有所建设施的所有权。甲方对因建设设施所涉城建、规划、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予以保障,如乙方未获准建设或所建设施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而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有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对所承包土地进行流转。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指定的人承受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上述事实发生后十日内,乙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将产权的变动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但除交纳承包费和水电费外,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七、合同的期满和续签: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乙方接到甲方发包启事后30日内决定是否承包,否则甲方有权将土地发包他人。合同期满后,双方不续签合同的,乙方自行处臵地上设施或经双方合理作价后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流转发言稿5
甲方:
乙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xx将承包土地转让给乙方。
二、土地流转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非农生产转让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通期限及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为x年,从20年开始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
甲方将承包耕地(荒地、林地等土地)x土地的具体位置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具体列表可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通价格及支付方式、时间:
双方同意,土地出让费用由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向甲方支付x元/亩(或实物xkg/亩),总计x元(或实物xkg)。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