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承诺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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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承诺书1

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是社会诚信的典范。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好广大困难是民政人的职责所在,打造人民群众信得过、社会各界满意的诚信民政,要靠民政人的真心、真诚和真实奉献,为此作为民政干部我作出以下诚信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牢记宗旨,加强党性修养,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不欺,表里如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纪委“八项禁令”等上级廉洁自律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事业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3、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纪律制度,严禁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认真落实国家惠农强农政策,真正把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百姓,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4、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工作高效,及时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5、坚持实事求是,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不弄虚作假,不做表面文章。

6、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规范遵守“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会圈社会公德,承诺践行党员干部道德诚信。

承诺人:

年月日

诚信经营承诺书2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经营理念,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争做诚信经营者。特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1.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按照“先照后证”有关要求,从事需要取得相应许可方可经营的活动,按要求至相关部门办理相应许可,不超范围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照亮证从事生产经营。

2.从自身做起,树立诚信,向假冒伪劣产品宣战,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生产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食品和不合格的食品;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销售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不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作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3.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及时、准确,绝不弄虚作假。

4.经营范围涉及经济信息咨询、经济与商务咨询、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外包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不从事非法集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5.为鼓励大众创业,政府允许利用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只是市场主体资格证明和合法经营凭证,但不改变房产性质,因此,营业执照不得滥作他用或替代房屋规划用途。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承诺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申请领照人留存。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诚信经营承诺书3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增强农药使用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使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单位(个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相关农药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做到遵章守法,诚信经营,恪守合同,反对欺诈和弄虚作假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农药采购、使用档案记录和农药处方制度,确保不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不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药材中使用禁止在这些作物中使用的农药,不超出农药登记范围用药、不随意加大用药量和用药次数,确保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

三、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严格按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采收,建立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检验制度,采取自检或送检方式,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检验,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出场上市,严把出场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接受监督,承担责任。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广大农民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自觉承担生产单位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坚决抵制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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