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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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响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2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含化工,下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抢险救援处置参照本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事故分级
依据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
2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厅、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分级应对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以上、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涉及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市级指挥部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涉及同一市两个以上县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现场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省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警戒保卫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综合组
组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山西省总队,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掌握事故现场动态,参与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救援结束后,负责现场的检查验收。
技术组
组长:省应急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职责:研判事故险情和趋势,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究论证应急抢险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抢险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警戒保卫组
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武警山西省总队。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人员转移、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
组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工作。
医学救护组
组长:省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集中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药监局,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保障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需要;负责运力、油料、电力、通信等供应保障;负责救援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生活保障。
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市、县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事故预防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4监测和预警
各级政府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点监控目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5应急处置与救援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
省应急厅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抢险措施,组织救援,及时疏散撤离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政府及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省级响应
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省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
(3)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侦检工作,确定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其危险特性,分析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定事故核心区、警戒区、安全区。
(4)组织开展事故会商研判,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5)指挥、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加强事故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6)做好对周边人员、场所、重要设施排查和安全处置(包括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7)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8)组织人员展开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9)做好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和交通、通讯、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10)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发展态势、抢险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1)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1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响应调整
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抢险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响应结束
响应条件消除后,经省现场指挥部确认,宣布二级、一级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救援力量
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必要时抽调省武警防化中队。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抢险救援费用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支付启动省级响应时经省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抢险救援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事故发生、抢险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附则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宣传本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4月12日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化工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安监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3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本预案指在我省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包括: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省属以上特大型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一)省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为了加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领导成员:分管副秘书长、经贸、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宣传、煤炭、交通、建设、铁路(含地方铁路)、民航、质监、电力、教育、卫生、计委、财政、环保、劳动、民政、总工会、煤监、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驻晋部队、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领导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省应急救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领导组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各牵头单位及主要职责1、应急救援工作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1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3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4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6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7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8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分局牵头负责。9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10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责任部门。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协调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3帮助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6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须经牵头部门和宣传部门审核,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与众。2、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3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3、医疗救护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1迅速组织和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4、后勤保障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1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3协调电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5、善后处理工作,由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和其他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1指导当地政府和部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三、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四、应急反应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地方政府领导和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应急救援分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二)现场指挥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地政府领导负责,协调安排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省级有关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五、其它事项本预案适应于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各牵头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