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总结范文大会上的讲话稿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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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干部业务能力素质提升为重点,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公安工作提供坚实的服务与保障,结合县局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和县公安局党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考核工作由县局政工室牵头组织实施,每月抽调一个支部的支委委员或党务工作者参与支部党建工作检查。
二、考评对象
县局党委下属各党支部。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考评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加分制;年度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五星级),90—95分的为良好(四星级),80—90分的为合格(三星级);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考评方法
实行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五、基础考核项目
(一)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1、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或党小组会),研究上级工作部署和队伍能力、作风、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及工作质量标准和时限;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
2、党支部或党小组每月组织1次集中学习,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专题学习研讨,对党员民警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及时总结队伍建设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明确下步工作方向和重点;
3、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党课,由挂点局领导、支委带头上党课,鼓励支部党员积极上党课。
4、每半年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切实解决基层民警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各项工作;
5、每年开展1次党员民主评议,对照党章和党员民警的岗位职责要求,对支部党员个人的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工作实绩、勤政廉政方面的情况逐一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报告(以表格为准)报县局党委。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和机关党建工作要求,相关会议、谈心谈话、学习心得等相关材料每缺1次扣5分,党员民警参加活动的未做记录每次扣1分。
(二)认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本年度主题党日活动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分享感触最深的总书记的一句话;举办政治生日分享会;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户外拓展活动;开展我和党旗创意合影;开展诵句祝福给党听活动;追寻红色足迹;组织唱红歌;至少开展一次联合主题党日活动(两个支部以上);邀请嘉宾进行主题讲座等。未开展的扣5分,无活动计划的扣3分,内容千篇1律的扣1分。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费日”制度,不按时足额收缴党费的,每人次扣3分。
六、落实党建相关台账建设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党员发展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新发展党员档案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人次扣分;发展党员违反程序规定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报送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每人次扣分。
(二)按照设岗定责的要求,明确每位民警的职责(可一警多责),每个党员民警要做出岗位承诺。岗位职责不明确的1人扣分,党员民警未做出岗位承诺1人扣2分。
(三)未按县局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每项次扣1分。
(四)理论学习和专题教育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记录,无计划、无专用笔记本、无学习记录的每次扣1分。
(五)各党支部每月至少报送1篇以上党建(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未完成的每篇扣1分。
(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不规范、不及时每人次扣2分。支部党员超过20人的未按要求成立党小组的扣10分。
(七)各党支部所属单位民警、职工全部入驻“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并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学习考核,未达学习任务要求的每人次扣2分。
(八)按照“一支部一特色”相关要求,抓好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成果,未按要求开展的扣3分。
(九)年度内,各党支部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荣获国家、省、市、县级奖励的,分别加10、8、6、3分;党建工作创新被全局推广的,加2分。支部党员被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10、5、3、2分;被县局嘉奖、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1、分。
(十)年度内,各党支部在省、市、县组织部门随机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分别扣8分、6分、4分。党员民警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一次性扣20分;被县局告诫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和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0、2分。
六、考评结果应用
(一)党支部在月考核中得分为优秀且分值排名第一的,县局将授予流动红旗党支部,连续二次评比倒一且得分未达到良好的,该党支部班子集体向县局党委作检讨说明。
(二)对全年党建考评未达“优秀”的,年终综合考评不能定级为“优秀”,对排名末位且为“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个人的评优评先资格,列为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由党委约谈支部书记,视情采取组织措施。对党建考评达“优秀”、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县局优先给予报功受奖和评先评优。
在2021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第二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理念,全面推进全市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统筹考核主体和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和导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为发挥传统优势项目、认真落实发展新战略定位、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加快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委)
三、考核评价内容
设置重大专项、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高从严管党治党水平等指标;同时,设置加分、扣分因素。考核内容主要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依照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每年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对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2020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内容、权重设置情况见附件)
四、考核评价办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平时考核。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日常考核,并对责任目标和考核加扣分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委党建办加强督查指导,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党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对于履职不及时、不到位的党委(党组),由市委党建办或考核单位派发意见书或督办单,收到意见书或督办单的单位应当按要求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并明确整改落实举措。
(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通过党建实绩考核和满意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党建实绩考核占90%,满意度评价占10%。满意度评价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党建实绩考核,由市委党建办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走访调查等形式,对照相应考核标准核实评分;对于牵头考核项目较少的考核单位,相应项目的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报送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单位核实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市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考核。“满意度评价”一般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要对照党建工作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并在年度考核会议上对党委(党组)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三)情况汇总。对县(市、区)党(工)委的考核,满分为200分;对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的考核,满分为100分。根据每年党建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对各项指标权重予以明确。各考核单位根据上述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平时情况,提供牵头考核项目得分和考核意见。市委党建办对实绩考核和满意度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并加权汇总。
五、加分、扣分因素
(一)加分因素。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建方面工作成效特别显著,受到中央、省委、市委表彰的,或受到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以及以现场会等形式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经验的,经综合评估在考评总分中酌情加1—3分。
(二)扣分因素。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建方面工作不力,被中央、省委、市委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网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等情形的,经综合评估在考评总分中酌情扣1—3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评估方法。加分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申报、各考核单位汇总初审,扣分项目由考核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初审情况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估认定后统一运用。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督办奖惩等,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考核单位分别承担相应指标的具体考核工作。市委党建办结合综合考核情况和加分、扣分因素,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报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严格等次评定。综合考核结果位居县(市、区)前3名、市直单位前10名的,确定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综合考核结果位居县(市、区)后2名、且最终考核分数在150分以下,以及市直单位后5名、且最终考核分数在75分以下的,确定为党建工作“未达标单位";其他单位确定为党建工作“达标单位
(三)严肃考核纪律。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做到实事求是、积极配合、严守纪律。对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在考评总分中直接扣减5-10分,直至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以考核定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县(市、区)党建考核后3位的、市直单位党建考核后10位的,绩效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先进单位。
(二)以考核看优劣。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推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党建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其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市直单位党建综合考核排名后3位的,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三)以考核评政绩。在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中,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进行约谈提醒,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相关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考核促整改。对于考核中检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将其列为次年重点整改任务,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报市委党建办。
本办法自2020年起实施,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在2021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第三篇】
根据市委市政府《2018年度县区和部门考核办法》(湖委发〔2018〕18号)和《市直机关单位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湖直党〔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县区和部门考核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的83个市级单位(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组织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的单位
采取网上在线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工作督查考评、党员群众测评等形式,主要考评党组织履行党建责任、完成机关工委布置的工作及抓好本单位机关党建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机关党建工作考评表》(附件2)。
1.网上在线考核与平时考核。主要通过“见初心”智管家和实时工作安排布置,由市直机关工委相关职能处室对机关党建基础性、规范性工作和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网上在线考核和平时考核。分值60分,其中,思想建设14分,组织建设20分(含离退休支部建设4分),作风纪律建设16分,创先争优10分。
2.工作督查考评。围绕机关党建重点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确定督查内容,统一时限集中开展,根据督查情况给予评价。分值20分。
3.民主测评。结合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机关党建述职会、年度总结会等形式,组织本单位党员群众对党委 (党组)和机关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及机关党建开展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分值20分。
(二)组织关系在有关部门的单位
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湖州监狱由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考评结果由机关工委统一报市考核办。
(三)其它单位
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考核,其中工作督查考评占50%(督查内容另行通知);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占50%。
三、结果运用
1.机关党建综合考评总得分按2%折算分值,报市主题实践工作推进小组。
2.机关党组织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确定年度党建工作优胜单位。
在2021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第四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理念,全面推进全市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统筹考核主体和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和导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为发挥传统优势项目、认真落实发展新战略定位、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加快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委)
三、考核评价内容
设置重大专项、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高从严管党治党水平等指标;同时,设置加分、扣分因素。考核内容主要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依照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每年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对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2020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内容、权重设置情况见附件)
四、考核评价办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平时考核。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日常考核,并对责任目标和考核加扣分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委党建办加强督查指导,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党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对于履职不及时、不到位的党委(党组),由市委党建办或考核单位派发意见书或督办单,收到意见书或督办单的单位应当按要求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并明确整改落实举措。
(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通过党建实绩考核和满意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党建实绩考核占90%,满意度评价占10%。满意度评价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党建实绩考核,由市委党建办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走访调查等形式,对照相应考核标准核实评分;对于牵头考核项目较少的考核单位,相应项目的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报送自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单位核实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市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考核。“满意度评价”一般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要对照党建工作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并在年度考核会议上对党委(党组)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三)情况汇总。对县(市、区)党(工)委的考核,满分为200分;对市直单位党组(党委)的考核,满分为100分。根据每年党建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对各项指标权重予以明确。各考核单位根据上述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平时情况,提供牵头考核项目得分和考核意见。市委党建办对实绩考核和满意度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并加权汇总。
五、加分、扣分因素
(一)加分因素。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建方面工作成效特别显著,受到中央、省委、市委表彰的,或受到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以及以现场会等形式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经验的,经综合评估在考评总分中酌情加1—3分。
(二)扣分因素。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建方面工作不力,被中央、省委、市委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网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等情形的,经综合评估在考评总分中酌情扣1—3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评估方法。加分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申报、各考核单位汇总初审,扣分项目由考核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初审情况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估认定后统一运用。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督办奖惩等,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考核单位分别承担相应指标的具体考核工作。市委党建办结合综合考核情况和加分、扣分因素,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报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严格等次评定。综合考核结果位居县(市、区)前3名、市直单位前10名的,确定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综合考核结果位居县(市、区)后2名、且最终考核分数在150分以下,以及市直单位后5名、且最终考核分数在75分以下的,确定为党建工作“未达标单位";其他单位确定为党建工作“达标单位
(三)严肃考核纪律。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做到实事求是、积极配合、严守纪律。对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在考评总分中直接扣减5-10分,直至取消评先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以考核定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县(市、区)党建考核后3位的、市直单位党建考核后10位的,绩效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先进单位。
(二)以考核看优劣。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推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党建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其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市直单位党建综合考核排名后3位的,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三)以考核评政绩。在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中,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县(市、区)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进行约谈提醒,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相关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考核促整改。对于考核中检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将其列为次年重点整改任务,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报市委党建办。
本办法自2020年起实施,由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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