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规违纪检讨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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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规违纪检讨书【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  各院(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 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在考察期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处分。记过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学生在记过处分期间因违法、违规、违纪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的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如毕业时不满 6个月,则在毕业时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校期间累计受到纪律处分达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期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及推荐入党或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学生干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手机等信息传播工具,散布和传播反动、不利于社会、学校安定团结的言论和信息、传播淫画、淫秽录像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或自身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 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 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超过600元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中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为他人代写、由他人代写、买卖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  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知情不报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餐、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反公寓规定,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网线、电话线,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扰乱社区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用他人电子帐户等。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利用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备(课桌、图版等)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集体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订票、组织学生旅游、组织车辆运输学生返程等),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四、五、七章所含违纪行为,

根据类别由后勤保卫处或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调查一般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负责调查部门要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学生违纪调查报告、当事人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及工作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违纪调查报告应包括违纪中主要涉及人员、违纪事实经过及调查结论。调查结论中要写清违纪结果形成的责任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违纪行为,主监考人员应当场制止违纪行为,没收违纪材料、工具,详细填写《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中学生的违纪情况并签字。违纪学生对主监考人员所述违纪事实确认无异议后应在《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上签字。如果违纪学生拒不签字,但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场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学生的违纪事实成立。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将《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学生发生本条例第六章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违纪行为时,相关部门将学生违纪相关材料(物证和证言等)报所在院(系、部), 院(系、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核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此类事件处理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生违纪上报材料后,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 3个工作日内提请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违纪调查报告,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并给予处分的决定意见。秘书处应将该决定和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学生。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处分意见送达之日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违纪处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现场陈述和申辩,或者审阅学生书面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新的决定或维持原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必须由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再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和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学生签收的回执资料分别在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存档。对于已离校的学生,使用快递送达;对于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校学发〔2017〕82号)执行。

在申诉期间,对学生的处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是研究、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阅学生违纪调查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

(三)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五)根据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责成违纪调查部门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并重新按照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两人。委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一名主任委员主持,相关部门和院(系)代表出席即可。

第五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根据学生违纪具体情况,秘书处分别设在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如当事人要求回避请求的,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召开会议审阅学生违纪调查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审阅的内容包括: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相关人员责任的描述是否清晰;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对调查报告有较强的支持度等等。资料符合要求可以进入下一个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二)上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在 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对当事人拟给予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在当事人不服拟给予的处分而提出要陈述和申辩时,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审阅当事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新的决定或维持原决定;

(四)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送交学校办公室形成处分决定书;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成秘书处送达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并将送达回执备案存档;

(六)如果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需要重新研究处理意见的复查决定书,则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会议,按照复查决定书的要求重新讨论处理意见。需要补充调查的,责成原调查部门或责成后勤保卫处作进一步的调查;

(七)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馈;

(八)处理意见作出变更的,重新形成处理决定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提交作出的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要同时送达对方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2006〕53号)同时废止。

个人违规违纪检讨书【第二篇】

近日,有幸研读了《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我对党章党规党纪有了更进一步认识。该书通过六大章节:政治方面、组织人事方面、廉洁方面、群众关系方面、工作履职方面、生活方面等对80个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来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不要触碰纪律底线。细数一起起案例,哪个不是在贪欲中迷失自我,最后而锒铛入狱,毁了自己的一生。

严抵诱惑,保持初心

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说过“权力会奴化一切”。当今社会是一个充满诱惑的世界,如果你抵挡不住诱惑,你就将会成为诱惑的奴隶,被诱惑所淹没;如果你勇于抗拒诱惑,并且保持自我,你就能做好自己的事,成就自己的辉煌功业。

曹雪芹抵挡住了官场平步青云的诱惑,司马迁抵挡住了盲目心理的诱惑,西西弗斯禁受住了神仙生活的诱惑,所以曹雪芹写出了不朽之作《红楼梦》,司马迁受了宫刑照样写出了传世巨著《史记》,西西弗斯才能每天乐观的推石头。相反,如果抵挡不住外界的诱惑,就难以保持自我。曾经为科学事业做出贡献的牛顿,本可以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由于晚年没能经受住神学的诱惑,结果放弃它研究了大半辈子的科学,却一头掉进了神学的陷阱,最后白白浪费了几十年的时间而一无所成。

“吾善养吾浩然之气”,为千古文人志士所传诵,只要能够做到非己之物莫取,非正义之利不谋,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树立崇高理想,坚守高尚情操,诱惑在我们面前定会偃旗息鼓,失去它的威力。

坚持原则,严于律己

对于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是违法违纪这一事实,几乎落马的官员都心知肚明却明知故犯,他们自欺欺人表示自己对亲人受贿一无所知,要么存在侥幸心理,站在悬崖边上,要么就“瞒天过海”,践踏纪律红线,要么沉溺于利欲熏心无法自拔……他们都是聪明人,只是没有了原则和底线,无法严于律己,没有把优秀的才能用到服务人们群众上,反而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权力,搞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窃取他人资源,最终自食恶果。不管我们是处于基层岗位还是领导岗位,都应“严以自律”,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底线”,恪守职责,分清大是大非,做个明白人。

修身养性,洁身自律

“事在人为,休言万般都是命;境由心造,退后一步自然宽。”要善于修身养性,始终洁身自好,守身如玉,防止失魂、失心、失身、失足;要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为官。要把纪律记在心中,就是拿住了命运的“平安符”;要加强个人修养,做到拒绝心中的欲望,守住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作为新时期的干部,我们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地“律己以廉”,戒除贪心。更要按照“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踏踏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做事。

个人违规违纪检讨书【第三篇】

党的xx大以来,党中央切实加强纪律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推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十九大后,新修改的党章进一步强调了党的纪律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纪律,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让让我获益良多,在典型生动的反面案例的揭示中,我们看到了党员干部在政治方面、组织人事、廉洁、群众关系、工作履职、生活的违规违纪现象。让我感触颇深的一个案例是一位街道办副主任,其家境殷实,父母经商,他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而被举报处分。在我们往日的印象中,花自己的钱消费娱乐再正常不过,但党员干部却不可以,为何?因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共产党战胜艰难险阻的传家宝,在外树立党的良好形象,就是要从党员的一言一行抓起,党员干部就是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实际行动向身边的群众展示,党的初心没有变。

一段时期以来,网络上调侃的“抱大腿”,“求包养”,拜金享乐主义让许多人昏了头,炫富攀比的不良风气在社会蔓延,人民群众陷入一方面仇富一方面炫富的怪圈子,几千年农耕大国养育而成的勤劳淳朴在日益膨胀的物质欲望前被打得节节败退,中国人被国外嘲笑为没有信仰的民族。十九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舆论监督,注重对比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又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将我们曾经有的美好品德继承和发扬开来。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中华民族骨子里是有着向上向好,向贤人学习的优良秉性,读《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尤其是在生活作风和群众关系的篇章里,讲诉了许多案例也许算不上违法,但却有着道德上的缺失,纪严于法,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修身修德。正心诚意,艰苦奋斗,提高思想境界,远离低级趣味,远离奢靡享乐,不正是我们传统文化里说的贤人君子吗?

读《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我发现有许多违规违纪都是生活中我们容易忽略的小事,然而正是许许多多的小事,小细节在影响着社会风气的走向,诸如此前的碰瓷事件、高铁霸坐事件、贵州大方县公务人员辱骂老人事件,无不是“一石头引起千层浪”,强烈的社会舆情反映出的,是人民群众对整饬社会不良风气的迫切愿景,正体现了党员干部带头做先进,树模范的时代性。曾经的焦裕禄、王进喜、陈超英这些优秀的党员干部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关爱群众、敬业爱岗的优秀品质,还有无数革命先烈为国为民的精神气节,这些优秀的品质哪一个不是曾经挂在共产党员肩头闪闪发光的勋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彰显党员优秀品德,用实际行动改变社会,正是千万党员要努力做到的。

个人违规违纪检讨书【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良好秩序,进一步严肃校纪、端正校风,增强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提升学校日常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主、以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比赛、考试、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故旷课5节(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节,下同).

(二)影响课堂纪律,经老师教育两次及以上不改的.

(三)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一次)的.

(四)欺骗老师和家长且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如:周末既不在校又不在家).

(五)男女生在交往中有过于亲密行为(一次)暂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且对学校声誉或形象造成影响的,如:酗酒、校外吸烟和进入歌舞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乱倒剩菜剩饭、乱涂乱画等.

(七)在校内吸烟或玩手机(一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故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9节(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的.

(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经老师教育两次不改的.

(三)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一次;以相关人员记录为依据).

(四)男女生交往过于亲密且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

(五)未参与打架,但为打架造势的.

(六)故意污损墙壁天花板、破坏花木等破坏公物行为的.

(七)不顾客观事实,在公共场所或网络散布谣言影响师生或学校声誉的.

(八)浏览不健康网站、阅读不健康书刊的.

(九)警告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连续旷课18节(两天)或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8节(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

(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经老师教育三次不改的.

(三)考试作弊的.

(四)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200元以下的.

(五)赌博、酗酒、吸烟教育多次不改的.

(六)在公共场所或网络散布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严重影响师生或学校声誉的.

(七)一个学期内操行分在60分以下的.

(八)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连续旷课两天以上或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8节以上的(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

(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师生反映强烈,经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不改的(班主任或科任教师记录为准).

(三)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

(四)不正确处理同学矛盾,发生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的.

(五)挑起同学矛盾造成打架或怂恿他人打架的.

(六)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七)住校生夜不归宿或翻越围墙外出一次的.

(八)赌博、酗酒、吸烟等行为,多次教育不改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九)考试作弊两次的.

(十)记过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一)伙同社会闲杂人员侮辱、威胁师生,造成身心伤害和社会影响的.

(二)顶撞、辱骂、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等拒不接受教育两次及以上,在师生或社会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的.

(四)偷盗、敲诈、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伤害或欺凌同学对身心造成伤害的.

(五)聚众赌博、到娱乐场所举行非法活动;吸毒、贩毒、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男女生交往过于亲密,教育两次及以上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住校生夜不归宿两次或翻越围墙外出两次及以上的.

(八)在公共场所或网络散布歪曲事实的谣言,对师生或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参与邪教活动或违法等行为的.

(十)参与网络色情主播的.

(十一)介绍或煽动同学参与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一)破坏公共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十二)考试作弊三次的.

(十三)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的.

第三章 处分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生并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等权利,处分结果通报之前,必须向家长讲明学生违纪事实、处理意见(结果).

第十条  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由分管德育副校长牵头,政教处主任、年级组长、副组长、班主任进行具体调查,两周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属“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范围的,由分管德育副校长、政教处、年级组共同讨论决定;政教处完善相关手续后给予处分.

(三)属“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范围的,由政教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行政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教处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处分.

(四)政教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结果备案,并及时向全校师生通报结果.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及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权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自受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如乐山市沙湾区教科局)提起申诉.

(二)学生提起申诉时,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和地址,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学生签名及注明申诉日期.

(三)受到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期间在家反省.

第五章  撤销处分及程序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确有显著进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三个学月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记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六个学月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一年后可申请撤消;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不得少于一个学期)撤销.

第十二条  撤消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处分撤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写出受处分期间行为和学习等方面的总结,并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二)班主任负责征求该班学生、科任老师和年级组意见.

(三)在年级组和科任教师签字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写《沫若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撤消登记表》并报政教处.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由分管德育副校长牵头、政教处主任、年级组长共同讨论通过后,政教处负责完善处分撤销手续,并向全校师生通报.

(五)“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撤销由政教处提交学校行政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政教处负责完善处分撤销手续,并向全校师生通报.

第六章 处分应用

第十四条  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未撤销综合素质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处分未撤消的,不得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消后,不记入学生档案;“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四川省乐山沫若中学政教处负责解释.

个人违规违纪检讨书【第五篇】

通过第一阶段的教育整顿活动的学习,对市局《关于近年来全市查处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以及我局印发的典型案例材料,深刻的认识到实现队伍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工作,不能业务成绩上去了,民警却倒在了队伍建设上。

那么作为队伍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不断提高对队伍建设工作的认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队伍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不断地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形势教育,帮助他们不断筑牢防腐思想防线,坚定他们理想信念。正确认识形势,是深入开展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前的队伍建设的形势,我们必须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队伍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整顿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队伍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还要增强队伍建设的科学性,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不仅需要队伍在外部环境上加强队伍建设,个人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是党员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道德准则,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一个领导干部管不住自己,对自己无所约束,滥用权力,为所欲为,甚至违法乱纪,那么他就没有资格、没有威力去当领导、管别人,他就不可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那么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认为,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一)要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我们生活在一个商品经济时代,

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元化,导致部分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甚至蜕变。腐败现象在现阶段滋生蔓延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少数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思想认识上出了问题。

(二)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千秋万代不落的旗臶。动摇理想信念,必然迷失方向;追求骄奢浮华,终将逸豫亡身。越是经济发展,越要勤俭节约、越要艰苦奋斗。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告诫我们,“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虽然现在条件好了,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能丢、勤俭节约的传统不能丢。

(三)要管住自己。人生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违法违纪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轻到重,逐步走向深渊的过程。究其根源都是在自律上出了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必须防微杜渐,重视小节,加强自律,也就是管住自己。

(三)要善于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能否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是我们党的事业成功与失败,领导干部本人荣辱沉浮的关键。作为党委书记的我,更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党组织交给自己行使的权力臵于党纪国法的约束之下,把自己臵身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

通过此次教育整顿活动的学习,我必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树立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拒变防腐能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干成事,干好事,干实事,不辜负组织和上级的期望,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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