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对违法行为的表态发言汇聚【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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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的表态发言【第一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同事们:

大家好!

作为一名镇政府的青年干部,很荣幸在此发言。借此,我仅代表镇人民政府的青年干部向大家作表态发言。

镇党委、政府殷切希望我们青年干部要大力培养细实作风,沉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最苦、最累的工作历练中去印证、去提炼、去升华。作为一名乡镇青年干部,就应该守土有责,把领导的讲话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打造幸福新贡献力量。为此,有几点事情是要我们务必认真去做的。

一是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摆正位置。坚持围绕全镇工作中心,牢牢树立大局意识和中心意识,坚定不移地维护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落实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安排,不推诿不扯皮。加强党性修养,始终维护好镇党委政府的形象。工作上要主动请示,多汇报勤汇报,多沟通,摆正分内工作的位置,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取出典型,出经验。

三是始终坚持真抓实干,清正廉洁。常怀为民之心,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以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误事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把清正廉洁作为做人做事的标尺和准则,管好自己,感化身边的人,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总之,作为一名年轻的乡镇干部,要始终保持一颗上进、为民的心,扎实学习,深度剖析自我,始终坚持从大局出发,开拓进取,干事创业,为打造幸福新而努力奋斗。

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我的表态发言结束。谢谢!

对违法行为的表态发言【第二篇】

在全县企业帮扶支持精准扶贫对接培训

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通渭县盛泰养殖责任有限公司 王照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在座的各位企业人士: 大家好!

我叫王照基,是通渭县盛泰养殖责任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盛泰养殖公司帮扶支持什川乡新庄村精准扶贫工作做一汇报。

一是统一技术指导,树立养殖信心。为了提高专业化养殖水平,我公司通过邀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的专家学者到养殖现场对当地群众进行防疫免疫和发展科学种养殖业进行培训,目前已开展2期培训养殖户120人次。并与帮扶干部和乡畜牧兽医人员一道 进村入户指导圈舍建设、饲养管理技术、秸秆饲料的利用,使群众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养殖技术,充分调整农户养殖的积极性,帮助农户树立发展养殖的信心。

户投放良种羊30只。通过良种羊投放,让养羊户看到了实效,辐射带动新庄村7社123户农户发展养羊,其中发展40只以上养羊农户40户,10只以上82户。

三是提供防疫治疗,提高防治水平。针对农村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差,村级防疫力量薄弱,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户对因怕疫病受损,不愿扩大规模的现状等,公司在乡畜牧兽医站统一进行常规免疫接种、传染病防治的基础上,义务为养殖户提供流感、普通病、常见病治疗70多次,做到了遇到病不走村、不求医,解决因疫病防控水平低下制约养羊发展的问题。

;对有贮存条件的养殖户开展技术指导进行饲草贮存;对有贮存条件,但没贮草设备的农户通过收取加工费的形式进行丝草,由农户自行贮存。解决农民的饲养规模以自己所种作物秸秆承受利用能力为界限,不愿再出钱购卖饲料,没有条件贮草、家庭养殖模式规模难以扩大,作物秸秆弃置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

五是集中

组织出售,确保出售价格。公司按照与农户签订的养殖协议、收购合同,对通过“投母还羔”和辐射带动发展养羊的贫困户出栏的羊,按照不低于市场价进行回收或统一联系销售商家组织出售,形成了投放、销售于一体的产业发展链条,解决了养羊户销售难和定价不准的问题,降低养殖风险。

六是加大土地流转,解决务工人员。为了保证养殖规模,降低饲料成本,公司已对部分农户300多亩撂荒土地进行了流转,用来种植全膜玉米和苜蓿,既解决了部分农户因缺乏劳动力而导致土地撂荒的问题,也为部分群众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收入和提供了季节性务工岗位,为个别因家庭原因特殊而不能外出务工人员,实现了不出家门就能挣到钱的愿望。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新型组织者、带动者和市场开拓者,在带领农民走向市场发挥着突出作用。贫困村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企业的支撑和带动,什川乡按照“一村一品”的要求,以“政府推动、能人拉动、大户带动、单位牵动、干部领动、企业促动”为动力,以标准化养殖企业为载体,充分发挥能人引领带动作用。通过帮扶干部和农技人员针对农户发展愿望,帮助理清发展思路,根据需求协调解决贴息贷款为贫困户养殖提供资金保障,大力发展养殖业,帮助农户通过养殖来实现增收目标。

全力以赴 背水一战

努力实现**村脱贫目标 **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晚上好!

一、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确保年底实现脱贫目标

我村是扶贫攻坚任务最为艰巨的一个村,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农户思想观念因循守旧,要如期实现脱贫任务将困难重重。但军令如山,绝对服从。不但要服从而起要将这一仗打赢、打漂亮。

为此我村将强化村两委干部责任担当,实行包片负责,包干到人,端正态度,真抓实干,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主动出击,背水一战,确保年底我村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狠抓宣传引导,让群众主动参与脱贫攻坚。 要打赢脱贫攻坚这场输不起的战争,我们必须做好政策宣传,传递正能量,发动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在农村,根子在农村,主体是贫困群众,如群众不参与将不战而败。作为我村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思想的贫困,不解决思想贫困的根子,这场战争同样将不战而败。所以作为最基层的干部必须做好宣传,扶贫先扶智,改变等待、观望的被动思想,改变脱贫攻坚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脱贫不了政府就脱不了干系的依赖思想,由要我脱贫转变为我要脱贫。这样形成农户主动、干部主帮、村两委主推、政府主导、党委主责的扶贫链条将确保年底实现我村脱贫目标。三、推行“挂图作战”,力求精准发力。

我村正在制作作战图,同时将目标、任务、措施、职责上墙;根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三、细化脱贫措施,精准对标到户,确保“五个一批”发挥实效。

(三)发展教

育脱贫一批,我村将以高中、中职的“两助三免”,普通高校的“两助一免”政策为支撑;以技能培训为载体;以优先招录贫困大学生回乡就为契机来实现脱贫**户,**人。

(四)、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我村将整合资源和向上对接,将能胜任护林员和生态保护人员的贫困人口向组织推荐,就地解决就业来实现脱贫**户,**人。

(五)、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我村将无业脱贫、无力脱贫、无子女赡养的贫困人口纳入社会保障兜底,织牢兜底网,网清兜底人,不留死角和盲区。我村通过社会保障兜底将实现脱贫**户,**人。

在全市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 小组会议上的发言

围绕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和省市扶贫开发会议精神,我区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举措,制定最强有力的措施,实行挂图作战,下大力打好这张扶贫“精准牌”。

---摸“准”扶贫对象,确保精准扶贫“靶向定位”。

按照国家和省对贫困户、贫困村进行识别和建档立卡的工作要求,我区严格执行识别标准,把最贫困的户、最贫困的村纳入帮扶范围,科学合理制定帮扶计划。全区先后3次组织专门力量对61个行政村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分村分社逐户建立了基本情况数据库,识别贫困人口万人,并按照“规划到村、帮扶到户、责任到人”的总体思路,精心编制了平川区“1236”扶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确立了贫困村主导产业,填写发放了贫困村、贫困户登记表、扶贫手册,制定了贫困户脱贫计划,真正做到“户有卡、村有簿、乡有册、区有档”,对贫困人口、贫困家庭实行信息动态化管理。并对识别出来的贫困村、贫困户制定帮扶措施,通过分析致贫原因,对扶贫对象逐户确立帮扶项目,建立脱贫规划明白卡、台账,明确帮扶责任单位、帮扶人员。具体采取扶贫项目拉动、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捆绑发展、就近务工等扶贫模式,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创“优”工作机制,确保精准扶贫“阳光普照”。

深入开展大走访、大调研,认真倾听贫困群众诉求,耐心询问每户家庭情况,深挖致贫根源,逐户走访建档,与贫困户交心谈心、算账对比,制定帮扶计划,谋划布局产业项目,推进精准扶贫。切实把村民组织起来,把致富能手培育起来,把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队合理利用起来,按照每村1名包片领导,2名驻村干部的人员配备标准,全区抽调36名干部在贫困村组建12个帮扶工作队,每月至少进村1次,负责协助村两委摸清贫困底数,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把产业培育起来,把土地流转起来,把中心村建设起来,把偏远村带动起来,把医疗体系完善起来,把发展环境优化起来,把乡村两级干部积极性调动起来,着力推动贫困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管“好”扶贫资金,确保精准扶贫“准确滴灌”。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我区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重点从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实行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扶贫管项目、财政管资金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按照计划、执行、监督三分离的原则和管理方式,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二是实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财政报账制度,做到 “七个坚持”:坚持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工作日划转,坚持按批准的扶贫计划拨款,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款,坚持按规定的比例拨款,坚持资金拨付逐级审批,坚持以合法票据报账,坚持在项目验收合格 后拨付质保金。三是实行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四是实行公开机制。项目资金到位后,扶贫、财政联合发文,将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各乡镇,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同时,在项目实施乡村通过公告公示牌进行公开。

---吹“响”攻坚的号角,精准整合资源,打好连片脱贫攻坚战。

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抓好双联行动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对接工作,强化各级双联单位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组织引导他们共同担负起扶贫攻坚任务,动员更多的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参与,深化拓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东西协作等帮扶模式。同时加强扶贫项目和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以区委区政府为搭建平台主体,统筹安排整合资金。通过“渠道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考虑各方面资金资源,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投向,打破行业、部门限制,在各部门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减少的同时,削减专项资金项目数量,放大财政杠杆作用,合理整合财政、农牧、林业、扶贫等涉农资金项目资金,集中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扶贫重点村倾斜,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着力解决资金安排分散、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使有限的资金、项目和政策能够进村入户精准实施。

对违法行为的表态发言【第三篇】

金岭镇党委、政府

(2011年8月26日)

一是思想认识再提高。我们将充分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和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做到思想上高度统一,把集中清违整治活动作为近期的中心任务,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敢打硬仗的决心,务求必胜的信心,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我们将直面现实,顺应民意,用“亮剑”的胆魄打一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的攻坚战。

三是工作措施再加强。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对有禁不止、顶风而上的严重违法建设,要在经济上严加制裁,法律上严加查办,党纪政纪上严加追究,不给任何违法建设行为以侥幸逃避的空间,以强有力的震慑,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同时,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清理违法建设行为。建立违法建设整治长效机制,从源头疏导和预防违法建设行为。

四是目标任务再明确。我们要界定范围,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区别对待。同时,我们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形成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动员到位,配合协作到位,问责问效到位,长效管理到位。

各位领导,同志们。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将不折不扣地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迎难而上,齐心协力,奋勇攻坚,确保打赢这场攻坚战,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对违法行为的表态发言【第四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一是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确保查违工作强势推进。我们一定把这次全市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大行动,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借鉴成功经验,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市专项行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到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以赴, 坚决打击、查处违建歪风,把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局查处违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迎难而上,抓住典型,突出工作重点。我们将积极配合县、区与市国土等部门对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规划技术认定,同时,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理。对那些置政府明令禁止而不顾,搞突击违法建设的钉子户,以及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和分布在主次干道两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作为查违重点,以带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是强化问责,合力攻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这次全市性查违行动,我们决不走过场,首先是强化规划执法行政人员问责制度,对未能按期完成查处任务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其次是在巩固查违工作成果的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跟踪管理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防止违法建筑出现新的回潮和新的违法行为。

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顺民心、合民意。我们一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把此项工作落实好、完成好,为全力提升我市城市品位、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对违法行为的表态发言【第五篇】

摘要本文评析了新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通过与《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比较,指出新《条例》在责任方式的分类、法律后果方面的科学的调整,同时也分析了《条例》存在的忽视第三人利益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违法行为,责任,法律后果 正文 一、引言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结论

总体来说,《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较《暂行条例》分类更为科学,内容也更为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仍然没有摆脱忽视第三人利益的痼疾。在现实的运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律规范文件进一步规定追回国家损失财产的同时对善意第三人的补偿方式,应当是确保《条例》顺利运行的必需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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