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总结范文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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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机构编制工作总结【第一篇】
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坚强领导下,我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_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发挥机构编制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一线位置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体制机制保障,现将20_年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办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更新部门权责清单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与权力清单制度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部门职责体系,严格落实部门责任,限制行政裁量,规范权力运行,对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的明确主要部门、配合部门及相互间的责任分工,厘清责任边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0_年2月和5月,分两次集中对《乐平市市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了更新,经与部门反复沟通、协调磋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确认上报等环节,共梳理出全市43个单位保留的政权力事项3494项,其中行政许可294项、行政处罚2336项、行政强制118项、行政征收48项、行政给付24项、行政裁决6项、行政确认87项、行政奖励34项、其他行政权力547项。
(二)全面梳理乡镇权责清单
紧紧围绕提升乡镇政权建设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完善政府功能,理清权责关系,优化机构编制,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乡镇行使,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20_年9月,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们梳理出《乐平市乡镇行政服务事项清单》,其中公共服务64项、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9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给付6项、行政裁决6项、行政确认18项、行政奖励1项、法律协助9项、行政委托5项、其他行政权力31项,已在乐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对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按照以下三项原则进行清理规范: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二是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三是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二、创新编制管理,积极推动机构改革
按照省编办提出的超编专项整治和控编减编工作思路,建立机构编制精减收回的长效机制,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将消化超编人员和减编收编工作有机结合,全市超编人数、财政供养总人数已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通过深化改革、内部挖潜、跨部门调剂等途径,编制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
(一)从严控制,严守“红线”
严守编制基数“红线”,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人员调配在编内进行,从源头上杜绝超编进人。为巩固超编整治成果,预防反弹,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全市党政群机关超编的不得再新进人员,控制市直党政群机关招聘公务员,不再从乡镇选调人员进城,特殊情况采取“退一进一”方式解决。二是鼓励机关在职人员向有空编的基层事业站所或参公单位流动,选派市直机关人员到乡镇兼任挂职书记。进一步清理在事业单位任职多年而人事关系仍在机关的人员。对退休、调离、在职死亡、辞职退、开除的人员及时办理下编、除名、停发工资等手续。三是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再调入机关,不再核定机关工勤编制,对工勤编制采取“退一减一”的方式管理。
(二)用活编制,满足需求
针对我市公务员结构不尽合理,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官多兵少的现状,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活机构编制资源,提前掌握有关单位人员断层、退休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不产生新的超编前提下,为个别任务较重的单位,招录一批年轻公务员。20_年我市公务员招录、选调和事业单位招聘、选聘计划的制定中,坚持创新思路,面向基层工作的需求,面向事业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多招多聘各类人才为基层排忧解难,满足用人需求,激发各部门各单位干事创业的热情。特别是在教育领域,我们实行了重点保障,今年通过省招、特岗和免费师范生等途径,新录用教师528名,并完成了入编安置工作。
(三)紧贴发展,助力改革
为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促进机构优化组合,使机构编制这一执政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是迅速完成巡察机构设置。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充分开展调研,多次与有关部门上下沟通,统一意见,形成方案。今年年初,在全省率先完成了我市市委巡察机构设置有关工作,设立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三个巡察组,10月份,根据省里要求,我们又立即设置第四巡察组,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态化开展提供机构保障。二是积极推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目前,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制定等细节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三是推进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时已确认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有10家,今年选定2家已经改制、业务萎缩、从业人员不足、人财物皆空、挂牌不运行上报,等待下一步改制。四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撤销市监察局和反贪局等机构,组建监察委员会。将原检察院负责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职能整合至市监察委员会。
三、突出基础工作,打造全面过硬队伍
主动适应机构编制工作新常态,为更好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合理调整内部分工,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再上新水平,提升深化改革和服务中心的能力水平。
(一)加强十_大精神学习
党的十_大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论断,确定了许多新任务、新举措,需要通过学习来准确领会。关键是要多思多想,努力掌握党的十_大精神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要注重采取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当前和未来相结合的方法,把每一点都领会深、领会透。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我办将在学懂弄通十_大精神和严格落实习总书记要求上下功夫,真正用十_大精神指导我市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水平提升
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法规文件基础上,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队伍素质。在实名制系统使用上,及时做好各类人员、机构编制变动情况的调整,认真做到三个同步:一是实名制管理省网与《编制证》人员增减同步;二是机构设置调整文件和台账同步;三是编办、人事、财政供养人员变更同步,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上,重点做好机构、部门及法人事业单位变更调整事项的衔接工作,我们主动作为,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微信工作群,经常性对单位经办人员作专题培训,随时接受咨询查询。今年以来,完成初始登记单位2个,变更登记单位15个,已办理网上登记的219个事业单位,全部办理了年检,网上年检率100%,并核发了45家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健全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行为,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树立机构编制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不断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提高看齐意识,推动学习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通过学习教育,加强理论武装,真正把党章党规刻在心头、印在脑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为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再上新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
四、2022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做好政府权责清单和乡镇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及后续完善工作。
(二)加大控编减编力度,做好增减平衡,落实控编减编要求,严格控制新设机构、新增编制的审批。
(三)积极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进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体制编制与机构编制管理的统筹协调。
(四)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常规性工作,发挥监督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五)狠抓党的十_大精神的贯彻学习,继续抓好“两学一做”常态化学习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自身建设。
(六)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编办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2022年机构编制工作总结【第二篇】
记得当初毕业面试的时候,一位考官问我,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我顿时哑然,想了很久,才回答说农村信用社是一个金融机构。除此之外,对农村信用社便一无所知了。所以,当我被单位录用以后,如何去认识、了解并熟悉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便成了我的当务之急。
一、理论学习使我对农村信用社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不懂就学,是一切进步取得的前提和基础。《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中国金融》、《广西金融研究》、《信用社财务管理》、《农村信贷》等教材和书籍让我手不释卷,因为有了大学专业课的底子,使我对这些金融知识更为容易理解和掌握。一番理论知识的学习后,我开始知道,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其经过5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后,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的根在农村,离开农村就成了无源之水但这些认识都还是肤浅的,还需要我在实践当中去不断深入地理解。
二、坚持思想政治学习让我的思想理论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各种金融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通过不断学习,使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
勤勉的精神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一年以来,我在行动上自觉实践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细致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严格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三防一保”职责,自觉按规操作;平时生活中团结同志、作风正派、不贪污挪用、不谋私利,不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
三、实践让我的业务技能不断增长,工作能力不断加强。
刚开始时我是在内勤岗位跟班实践,从第一天开始,难题就接踵而至。对五笔、珠算、点钞、电脑业务、财会业务等业务技能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根本就是一窍不通。从零开始,一边是同事们的悉心指导,一边是自己对着书本反复练习,早上起床和晚上睡觉前都要练上几遍。几个月下来,已经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了,而且已经能够独立上机操作业务。
今年_月份,由于人员的调整,我接手信贷工作,所分管的两个行政村人口一共3000多人,进村的道路极其难走,晴天灰尘滚滚,雨天泥泞不堪,而且个别屯离镇上有十几公里。加上刚开始时我对这两个村的情况知之甚少,所以面临的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我克服重重困难,不摆架子,积极的走村串户了解情况。我首先找到了各村委会的干部,向他们了解村里的基本情况。一段时间下来,我对所管辖村的经济基础、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支柱农业以及农户的一些基本状况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接下来,我便逐户的走访那些借款逾期较久的借款户,具体了解他们的情况以便对症下药。
马善国一家,在我走访时所了解到的情况是他们家劳动力充足,靠种植甘蔗每年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而于1920__年所借的四千七百元借款却久而未还,所欠利息已经是一千两百多元。深入一了解,原来这笔借款当初是他的父亲所用,如今两个儿子分家后谁也不愿意承担年老体衰的父亲的这笔债务。为此,我两次登门找他们一家谈心,动员两个儿子一起分担父亲的债务。工夫不负有心人。后来,分债的手续一办妥,大儿子马上还了一千元及欠下的利息。截止今年_月底,我的各项年度任务指标都完成得较好。通过实践,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组织能力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成绩是对我一年来所有努力的肯定。
接手信贷工作以来,本人各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较好。截止六月底,个人揽存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94%;收回正常贷款39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86%,比去年同期多收5万元;收回逾期贷款12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229%,比去年同期多收万元;收回呆滞贷款万元,完成任务的54%,比去年同期多收万元;收回呆帐800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33%;收回利息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比去年同期多收万元;发放贷款59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89%,比去年同期多增29万元。
正所谓是“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在取得一点成绩的同时,我也还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一是工作中有时魄力还不够,放不开手脚;二是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有时显得较为急躁;三是对一些业务技能特别是财会业务还不够熟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金融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以更好的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熟练的掌握各种业务技能特别是计算机操作、财会业务等技能才能更好的实践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我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
3、“学精于勤而荒于嬉”,实践是不断取得进步的基础。我要通过实践不断的锻炼自己的胆识和魄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的对待每一件工作。
总之,短短的一年见习期,是我人生角色转换的一年,是我不断成长的一年,也是我对农村金融事业由陌生进而熟悉、热爱并愿意为之终生默默奉献的一年。
2022年机构编制工作总结【第三篇】
中共中央发行了《中国共产党机构制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内容。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严肃问责追责。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三章 动议
第八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 论证
第十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2022年机构编制工作总结【第四篇】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于2020年8月5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党机构编制工作进入新阶段。《条例》共8章,共33条。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坚持严格控制党,不断完善党内法律制度体系,立足各项纪律和规则,只有中央公布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标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再到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机构制定工作条例》,从各方面明确规范和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党组织机构,全面严格控制党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出台是我党制度建党的另一个重要文件,重点突出了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政府机构编制管理,而且重点是实体内容,在党内法规中,没有系统规范党的机构编制工作的专业法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公布也是我们制度建设党深入的必然要求,明确了党的机构编制工作的最基本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