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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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文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及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相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赔偿罚款再处分)第三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撤销纪律处分,除通报批评外,其它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校内告示栏公布。凡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需强制进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班学习,直至合格。第四条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学生,责令改正可以免于处分而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且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就餐不讲秩序,推、攘、插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第六条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在公共财物上乱刻乱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门窗课桌凳、仪器设备等公共财产者,除处以二至五倍罚款外,还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七条学生上课期间出入校门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凡不听从门卫安排,顶撞、冲闯门卫或故意在门卫室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八条连续三次不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连续三次迟到,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九条男生留长发、染发、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女生烫发、化妆,穿奇装异服;男、女生戴胸饰、头饰、手饰;衣衫不整,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第十条考试时夹带入场,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无故迟到二十分钟或提前半小时以上出场,该科成绩扣除十分,情节严重者以零分记载。凡舞弊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次考试舞弊三科及以上记过处分。第十一条月累计旷课达14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28节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天按七课时计算,三次迟到算旷课一节)第十二条有事出校必须经班长、班主任和值周领导签字,凡无签条擅自出校者(攀爬院墙或在门卫室蒙混出校等),一切后果自负,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月内有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转学。第十三条故意撕毁、涂改公告、布告、通知、通告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十四条故意干扰教师上课,顶撞教师,不服管教,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况恶劣者劝其转学。第十五条在校抽烟、酗酒、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手抄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或与校外人员勾结勒索他人钱财,造成不良影响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盗窃钱财,损害学校荣誉者,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第十八条携带、转让、销售或使用管制刀具威胁他人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的处分。第十九条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第二十条在校期间私自进入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在校内外打架致人受伤,无故寻衅殴打他人、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或被邀约参与殴斗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及其它损失。第二十三条男生、女生互窜寝室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的程序、发布和撤销第二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程序: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先由综治办进行个别谈话,调查事实并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进行针对性思想教育,耐心感化。然后,根据行为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到学校综治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报告表》,连同谈话记录和学生检查等材料报学校政教处审查。审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或者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处分的发布、撤销:(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核实后发布。(二)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长审批。(三)劝其转学处分由校长办公室审批。接受处分的学生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服教育,屡教不改,将加重处罚,直至劝其转学。被处分的学生若知错就改,可于处分期满六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书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核,学校研究后可取消处分。初三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不能发放初中毕业证。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劝其转学处分一般不予撤销。第二十七条学生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处分,其班主任老师和班集体在考核时分别扣除相应分值。第二十八条《条例》内没有列举到的所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处分材料,一律载入违纪学生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政教处处负责解释。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2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我校任何一个学生。第二条:处分等级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第三条:主管部门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政教处撰写并由政教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第四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视其情况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偷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交公安机关处理。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大过的纪律处分或视其情况送公安机关处理。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7、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8、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9、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纪律处分。10、违犯宿舍、课堂、校门口、操场、会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11、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五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1、不服从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敲击脸盆、碗等,或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7、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熄灯后点蜡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6、进入游戏机室、网吧、麻将馆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7、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8、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9、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0、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12、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1、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2、达36课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8课时或连续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干”、“优秀学生”、“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 第九条:处分撤销期限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2、记大过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分管年级行政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第十条: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1、记大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学科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政教处共同研究后公布、存档备案。2、学生处分后应书面通知其家长,政教处要妥善存档保存,并发文到校长办公室、副校长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3、认真填写学生违纪查处表,表后应附有当事人的检查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证人证词和揭发材料。4、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第十一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可根据〈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第七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为: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第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三、再次违纪的。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改过的学生:一、在一个学年内曾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期间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三、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六、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应不给予任何奖励。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性质恶劣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第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八、参与聚众赌博的;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4
韦营中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初中、小学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试读)、送工读学校(初中阶段)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政教处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持械打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偷窃财物屡教不改者,给予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即视为敲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送工读学校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赌资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劝退试读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推销或强行推销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熄灯后点蜡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违反《学校寝室规则》、《学生日常管理常规》、《学校生安全制度》等的其它规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8、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0、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选先的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等签字后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并装入个人成长记录档案袋。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委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