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廉洁专题党课讲课稿范例【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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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廉洁专题党课讲稿【第一篇】

同志们: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市交委党组、市公路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今天的党风廉政主题党课,我主要围绕“坚守信仰清正廉洁对党忠诚”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

理想信念是鼓舞和激励人奋勇前行的不竭动力,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是我们精神上的“钙”。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中国革命胜利的一种精神动力。没有理想就没有目标,没有信念就没有实现目标的动力。从井冈山精神到长征精神,从大庆铁人精神到载人航天精神,崇高信仰、远大理想发挥着巨大激励和鞭策作用,让我们党穿越90多年艰辛历程,写下让世界瞩目的“中国震撼”。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设时期,理想信念都是激励共产党员的精神动力。

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的变质,精神上的贪婪,道德上的堕落,生活上的腐化。一些腐败份子把自己的牢狱之灾归罪于制度漏洞,这往往是开脱之辞,制度固然更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但是坚定的信仰始终是共产党员站稳政治立场,抵御各种诱惑的决定因素。制度使人不敢腐败,信仰使人不愿腐败,这就是精神的力量。

坚定理想信念,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权力观、价值观,时刻充满干好工作的激情和活力,不断加强学习,注重自我修养,勤奋工作,淡泊名利,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升迁,以豁达的胸怀处理得失,以奉献的精神服务社会。

大家要继续强化党章党规的学习,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树立行为规范,增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交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市公路局党委的领导下,紧密结合机械化养护工作实际,学用结合、知行合一,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强化政治素养,坚定廉政操守

共产党员要讲政治,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心中有党。要把牢政治方向,自觉在政治定力、担当精神、工作方法、敬业精神、清正廉洁上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一,强化理论学习,武装头脑。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的良好习惯,在建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起到表率作用,成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带头人。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把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本领落到实处,深化思想认知,增强政治定力。牢固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武装头脑、推动工作。特别是在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做到防腐拒变,清正廉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廉是底线,也是红线,谁也不能突破。随着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不断深入,我们党面临的形势更趋复杂,腐朽思想乘机而入,封建主义残余沉渣泛起。严峻的现实警示我们,共产党员必须始终坚持讲政治,明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保持清正廉洁。大家要从严约束自己。常怀律己之心,注意防微杜渐,抵制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常思贪欲之害,以健康方式追求美好理性的业余爱好。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坚持择善而交,多交良师益友,净化自己的社交圈。

第三,发挥模范作用,敢于担当。理想和信念不是一句空话,作为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最重要的是行动和实干。大家要以焦裕禄同志、兰辉同志和乐山市身边的先进典型人物为榜样,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大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养好路、管好路,讲奉献、讲担当,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品质出行需求。

三、处理四种关系,确保对党忠诚

共产党员要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群众的关系,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大家要始终保持实现理想的坚定信念和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关键时刻不动摇,危难关头挺得住,始终经受住困难和挑战的考验,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懈奋斗。

一是始终保持公私分明的自觉性。能不能把握好公私界限,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是检验一名共产党员党性纯不纯、作风正不正的试金石。习总书记反复强调,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如果只图自己舒服、只讲个人面子、只顾自身前程,就难免让“私”字大行其道,助长“四风”蔓延,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只有把握好公与私的界限,才能真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大家要继续保持清醒的认识,时刻牢记手中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姓“公”不姓“私”,坚持克己奉公、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先公后私。

二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孔子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义”教人奉献,“利”诱人占有,前者把人生变成一次义务的履行,后者把人生变成一场权利的争夺。对共产党员而言,理当做到破除私心、成全公义,可以追求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可以有自己的灰色私利,更不能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一个人最大的敌人,往往不是别人,而是我们自己。”对共产党员来说,不怕物质诱惑多么炽烈,就怕内心自律溃败;不怕监督存在留白,就怕不能战胜“心魔”。大家要继续正确处理好“义”和“利”的关系,不让自己掉进唯“利”是图的歧路和错路。

三是做到对党绝对忠诚。作为共产党员,没有对党的绝对忠诚,就会丢了“魂”,工作就会失去方向,就会经不起大风大浪的考验。大家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心中始终牢记法律和纪律的“高压线”、公与私的“警戒线”,牢记自己的使命职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自觉为人民掌好权、替百姓办好事。具体到个人,就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尽忠职守,爱岗敬业,忠诚党的交通公路事业,为新时代乐山公路转型升级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3年廉洁专题党课讲稿【第二篇】

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月4日,县委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表率。

一、充分认识《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廉政建设自古以来是一个国家的重中之重,历朝历代君王都相当重视国家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也是我党一项重之又重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无疑给廉政建设注入了一支强心剂。

中央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应了时代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新思潮、新观念、新知识不断冲撞着每一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时时在入侵领导干部的头脑,出现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等腐朽思想,也就出现了诸如成克杰、陈良宇、黄瑶、段义和等等一批社会主义大厦建设中的蛀虫。新年伊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再一次让我们感受到廉洁从政推动民主政治、社会发展的有力信号。

《廉政准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语”不断念下去,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给党员领导干部系上了一道道“安全网”。《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根带电的“高压线”,《廉政准则》就好像是增压器,可以说“危险”与“安全”同在。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网”。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二、准确把握《廉政准则》内容实质

《廉政准则》实质就是制约权力,出发点在于爱护干部。《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纵观全文,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就是要着力解决六个问题。

第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第三,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是,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第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五,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另外,《廉政准则》还对它的事实与监督以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直机关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这就包括咱们的中层负责人。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八个方面、52种行为说“不”,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实施52种“不准”行为,其背后无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提供基础,其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

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但却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直接结果。历史已经证明,无政府主义是要不得的,极权主义也是不行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公共利益等重要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但是,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的公务人员来行使,特别是掌握最为关键的决策权领导干部,而权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公共权力目标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开始便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其实质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可以说,52个“不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从政伦理底线。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查处了不少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分子,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落马,更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我们在为那些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处分怕手称快的同时,也为他们的结局感到惋惜和痛心。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廉政准则》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认真学习,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

1、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只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才能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紧迫现实任务和长远战略任务抓紧抓好。3、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恪守准则,作落实的表率。首先要对照“不准”进行自查,看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不准”的行为。其次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常常提醒,时时对照,入脑入心,升华境界,一切言论和行动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绝不越雷池半步。再次要自觉接受监督,时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不准”的约束之下,置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作接受监督的表率。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做到慎权、慎独、慎微,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4、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履职尽责抓好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工作中,具体做到“一个负责三个管好”。“一个负责”就是要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负起抓好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政治责任。要组织好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三个管好”就是要以《廉政准则》为尺子,严格自律,管好自己,做遵守准则的楷模;严格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使其不得违反;严格他律,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2023年廉洁专题党课讲稿【第三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办的党课活动,主要是通过想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考虑到结合目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同时使大家了解我们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历程和新形势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几点要求。因此我选择“为民务实清廉”作为这节党课的主题。下面我和大家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体会。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是建党、治党的重要内容。我们党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采取强有力的“铁腕治腐”措施,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影响着党的健康肌体,严重影响着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严重影响着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行政腐败是吏治腐败的一种。近年来,多名高官相继落马,行政廉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一、廉政的内涵和历史沿革

“廉”,一个中国古代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其本意为堂屋之侧边和物体露出的棱角,引申为人的品行端方不苟、方正刚直。在古代,“廉”代表着一种政治思想主张,是君子圣人的一种高尚品德,是为官者必须具备的行为品德。在《周礼》中,“廉”的含义为:“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此“六廉” 是中国古代对为官者“廉”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最早的官吏考核标准。

“廉政”,既是政治管理学的概念,又是政治伦理学的范畴。廉政的主体既指政务工作者,也指政务工作部门,对前者是官品人品,对后者是党风政风。用传统的话说,廉政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所谓正气,是指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谓清风,是指不贪财肥私,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利,不沾公家一分便宜。古代官服的肥袖可以载物,两袖一抖,常常抖出赃银贿财,而像于谦一样的廉吏只能抖出“两袖清风”。用现在的话说,廉政就是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

廉洁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没有什么腐败可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一些掌握了社会权力的人,运用手中的权力,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廉洁就成了社会民众对执政者的基本要求和热切期盼,更是治国理政者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西汉著名思想家董仲舒认为:“至廉而威”,西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也讲:“祸莫惨于欲利”,金代诗人元好问也发出了“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的感叹。“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畏吾能而畏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几句明代官箴,想必大家都很熟悉。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君主都高度重视吏治,也都制定了非常严厉的法律来惩治官吏的腐败行为,也有无数清官流芳百世,但终因政治经济制度的本质,官员腐败乃至朝廷腐败成为必然,法律也形同虚设,以致政权覆灭。一朝取代一朝,构成了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画卷。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把拒腐防变、反腐倡廉作为实现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一项主要任务抓住不放。1924年1月,国、共实现第一次合作后,共产党员可以在国民党党、政、军担任职务,为防止共产党员腐化蜕变,党中央于1926年8月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也是我党历史上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随后,中央苏区就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惩腐肃贪运动,在这次运动中,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谢步升因利用职权贪污财物、牟取私利被处决,成为我党反腐败历史上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个“贪官”。在处理谢步升的问题时,毛泽东同志严肃指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在与民族敌人生死搏斗的同时,也丝毫没有放松廉政建设,公开提出了建立廉洁的抗日民主政府的政治纲领。

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10种必予严惩的行为。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谆谆告诫全党:“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同时向全党提出了“两个务必”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 百废待兴,革命和建设的任务都很繁重,反腐倡廉的形势也相当严峻。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夏、秋、冬三季,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

随后,于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党中央迅速果断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时任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和天津专区专员张子善被送上了断头台,引起了全党的警惕和社会的震动。在处决刘、张两人之前,面对部分高级干部的求情,毛泽东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1952年4月18日,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党的八大和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进行教育和规定制度两方面的措施,在我党的廉政建设史上产生了深远意义。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腐倡廉也进入了拨乱反正、重视法制与民主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江泽民同志也反复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的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好干部队伍,要加强党性修养、廉洁从政、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为我们新时期的干部队伍建设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每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务必经受住权力、金钱的种种诱惑,始终做到防微杜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谨小慎微,清正廉洁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道德准则学习,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古人说过:“学以立志”、“学以养德”。清代学者余怀认为:“读书能够使糊涂的人变得聪明,狭隘的人变得旷达,忧郁的人变得愉快,笨拙的人变得灵巧,愁闷的人将会欣然起舞,有病的人将会霍然而愈”。可见读书学习对提升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塑造一个人的良好品行非常重要。

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只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在纷乱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不被金钱、美色、权力所诱惑。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纷呈多彩的治国理政思想中,有许多优秀的反腐倡廉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像包拯、海瑞、于成龙等,之所以能够彪炳千秋、名垂青史,是因为他们清正廉洁、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优秀品质深深地烙在人民的心中。

二要勤政爱民、心系群众,经常进行换位思考。我们经常说的“不勤政也是腐败”、“无功便是过”,既是党对我们党员干部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待。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伊始就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追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要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纵观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至欲壑难填,由于“小不忍而乱大谋”,最终走上不归之路。

四要生活简朴,以俭养德、以俭养廉。唐代开国名臣魏征曾说过:“骄不可长,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志不可满”,大诗人李商隐也留下了“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的名言警句,这些古训都将勤俭作为立身和成就事业的根本。中华民族历来是重视和崇尚俭朴的,勤俭立身、勤俭治家、勤俭理政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

五要管好身边工作、生活的人。我们不是独立于社会的群体,不是“独行僧”,有友情、亲情,身边有许多一同生活和工作的亲人、同事和朋友。我们离不开他们,否则既工作不好,也生活不好。严格管理、教育好自己身边生活、工作的人特别是自己的配偶、子女与严以律己同等重要,在让他们一定不出问题的同时,时常给自己吹吹清醒风、廉政风。

同志们,贪污腐败,历来为人痛恨;清正廉洁,古今为人景仰。我们要统一思想,尽职尽责,为人民谋福利。

2023年廉洁专题党课讲稿【第四篇】

同志们:

在“治污减霾”工作紧锣密鼓开展之际,按照区监察局开展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今天由我跟同志们一起探讨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问题,期望通过这次授课,能对分局各项工作,尤其是“治污减霾”工作有所促进。

党的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视作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把反腐倡廉定位在亡党亡国的生命线,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充分显示党执政为民的决心。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环保地位的上升、权力的凸显、资金的增加,一些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地带。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新举措、新要求,环保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实际,立足岗位,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工作落实。

一、腐败现象产生根源及其后果

“腐败”一词的本意是指生物的腐烂,后来被引入思想道德和政治领域,特指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社会公认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形行为。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联合国定义称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

(一)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

腐败现象古来有之,久治不绝,根深蒂固。产生腐败现象的成因,从不同角度分析,可以找出若干种原因。如社会历史原因、政治文化原因,也有当事者个人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动力。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存在着本能需求,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物性要求。这种生物性要求反映在人类行为的动机上,就是“欲望”。人在“欲望”非常想得到满足而没有得到满足时,其“欲望”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产生一些“出格”的行为。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正是由于人类这种原始的欲望和弱点,在强烈的利益要求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者便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寻找一切可乘之机攫取财富,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

2.私有制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因素。腐败现象在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进入阶级社会后,物质财富的私有化,成为产生腐败行为的思想基础。一方面,当一个人能用手中权力交换到物质又不被束缚的时候,就会无限的放大这种权力。这样,腐败也就产生了。除非他受到道德的、法律的、或宗教的力量约束才可能放弃这种谋利行为。因此,如果当权者没有道德修养,法律又对他的腐败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制裁的情况下,他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无形的商品进行物质交换,以获取更大的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寻租行为。

另一方面“官贵民贱”的封建剥削思想意识对人们打下了根深蒂固的烙印,“升官”和“发财”成了封建社会人们的思维定式,连刚刚认识字的儿童也知道读书好便可以“学而优则仕”,有了仕的地位便可发财,便能“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至于封建社会中,当官后光宗耀祖,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更是普遍常见的社会习俗。这种观念影响深远,以至这些腐朽的封建主义思想和观念,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都可以找到新的表现形式:官本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家长制、裙带风……

3.法制和管理力量投入失当,是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人对物质生活追求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通过法制和管理的手段,把人们对物质生活追求的欲望乃至行为,限制和约束到保证不妨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范围内,就能够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制和管理力量投入失当,成为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法制立足于惩腐,管理立足于防腐,如果从开始就把管理抓好,使他们都能廉洁从政。也就不会存在这种腐败多发的势头了。那样要比等到他们腐败后制裁他们要好的多。如果想要依靠法制替代管理的办法治理腐败是不可能达到目地的。一个管理好的人不管法制如何他都不会去腐败。而一个没有管理的人一旦有机会他就有腐败的可能。

(二)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如果要从不同社会发展历史、不同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结构及领域中,列举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那是很难列举完全,也是很难说清楚的。权威人士对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是按以下几个方面来划分的:

1.根据腐败者的行为和目的来划分。腐败可分为拜金型、拜物型、徇私型、享受型、贪色型等。

2.根据人们对腐败行为的价值评价来划分。分成三类,即:白色腐败、灰色腐败、黑色腐败,人们对他们的谴责如同它们的色彩所表示的那样由弱至强。(1)白色腐败。指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士)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2)灰色腐败。指对之惩罚虽为上层阶层所拥护,却不受到其它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3)黑色腐败。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

3.根据腐败主体的数量不同来划分。一是根据腐败主体的数量不同将腐败分为个人腐败、制度腐败和整体腐败。

4.根据腐败性质的严重程度来划分。根据腐败性质的严重程度可将腐败分为:官僚主义、违反党纪、政纪和违反法律但不构成犯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5.根据腐败发生的层次来划分。根据腐败发生的层次不同可将腐败分为权力腐败、行业腐败和社会腐败。

6.根据世界各国腐败的存在状况来划分。可将腐败分为高度腐败、中度腐败和低度腐败。高度腐败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中东、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中美洲等地区。中度腐败的国家主要是指印度、土耳其、坦桑尼亚、津巴布韦、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低度腐败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取得共识的是新加坡和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有着比较有效的体制和举措,腐败现象相对较少。

(三)腐败现象造成的社会危害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1.腐败诱发社会的不稳定。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只有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中,才有可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只有稳定,才能保护和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由于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威信,打击了民众对政府行为的信心,从而使民众对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以及政府行为失去信心,导致政府危机,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即腐败破坏政治体系赖以运行的合法性基础。

2.腐败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某一政权内渗入腐败分子,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在管理公共社会事务过程中,截留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发展机遇、物质财富,这就破坏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极其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协调发展。目前最突出的表现在为公职人员提拔、任命方面的卖官鬻爵、跑官要官,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不公正性导致干群关系日趋紧张,已经引起社会普遍的愤慨,群众上访集访不断,导致社会动荡。

3.腐败破坏社会的民主法治。“民主”就是主权在民,而权力腐败集中表现为缺乏民主、个人专断、权力集中、权力滥用、以权代法、贪赃枉法等。一些地方由于缺乏民主,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监督,致使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腐败时有发生;在腐败严重的地方,既不会有健全民主法治,也难以有良好的秩序和效率。

4.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败是一种对公共守则的破坏。当腐败行为未受到打击而受到人们的默认时,当高层人物腐化时,当社会中的人们感觉到不通过腐败就不能获取服务和利益时,当忠诚人员受腐败氛围的压力时,很难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这种社会风气会产生一种扩大效应,致使腐化现象扩散和蔓延。由此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和社会道德的沦丧。毫无疑问,腐败是社会的罪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二、我国反对腐败的历史经验及基本形式

我国反对腐败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运动反腐。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的反腐方式,其特点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力量来对抗腐败。

建国初期,我们党主要是靠发动群众运动来反腐败。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发动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以后又发动了新“三反”“五反”运动、“四清”运动等。应当说,开展这些运动,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正如武汉大学政党研究所所长 丁俊萍教授所言:“这些运动的矛头,几乎都指向干部、党员中的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脱离群众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但由于这些运动是在阶级斗争扩大化背景下进行的,所以也误伤了一些人。”但运动型反腐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它打破了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冲击了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

2.重典反腐。重典治腐在中国古代就成为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重典治吏的内容包括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首先,它体现在贪罪与盗罪的量刑上。从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开始,便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贼为重。正因为如此,历代对官吏犯赃都处以重刑。如《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匹绞”,而常人盗窃,即使五十匹,才是加役流而已。

其次,只要官吏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早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再次,官吏不论以任何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或所谓好处,都为王法所禁止。以唐律为例,官员接受管辖下的吏民的肉类、酒食、瓜果一类物品,要以受贿论处,甚至对于离职卸任的官员接受这一类物品,也要以受贿论。此外,重典治腐还体现在刑罚的严酷上,封建刑罚不但是对违法者的身体残害,更多是精神上的。如犯罪者不但可能被断指(肢)、宫刑等,还可能同时被刺面。到了唐朝形成了对违法者施行残酷的“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明朝朱元璋设置的酷刑项目有:凌迟,滚汤,铁刷,钩脊,抽肠,剥皮,挑筋。可当殿行刑,残躯示众。还实施律外重刑(如剥皮充草)。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

大臣无不战战兢兢。“令人感不像人间。”清雍正皇帝更是重典反腐的实践者。雍正在位时诛杀贪官不计其数。但他的反腐措施并不仅此,除惩治诛杀贪官以外,雍正还有三项更为彻底的措施:一是绝不放过贪官的涉案的亲戚和子孙。贪官们的罪一经核实,雍正就下令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二是让贪官“死而不已”。雍正的政策是:“死了也不放过他!”雍正四年,广东道员李滨、福建道员陶范,均因贪污、受贿、亏空案被参而畏罪自杀。雍正下令:“找他们的子弟、家人算账!”雍正指出,这些家伙自知罪大恶极自身难保,就想一死抵赖,牺牲性命保住财产,让子孙后代享用。因为依照人之常情,杀人不过头点地。

人一死,再大的事也一了百了。可惜雍正不吃这一套,他不管什么常情不常情,骂名不骂名。他要做的事,一定要做到位,谁也别想有侥幸心理。三是杀贪官给官看。雍正继位不久就发生山西亏空和科场舞弊两大案件。经审理,山西巡抚诺敏与下属官僚“上下其手,内外勾结”,致使山西库银亏空四百多万两;恩科主考官张廷璐泄漏考题、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罪大恶极。雍正原本是要把诺敏“腰斩”、把张廷璐“凌迟”,经大臣谏劝,改为诺敏“赐死”、张廷璐“腰斩”。

雍正下令:“传旨给顺天府和京师各大衙门,让那里四品以上的官吏,在诺敏、张廷璐行刑时,不论是否沾亲带故,也不论是不是门生好友,统统都到西市去‘观刑’。让所有的人都去给这两个墨吏送行,大有好处!”- 这就是杀贪官给官看。对此,雍正还有一番高论:“杀贪官不能只叫老百姓看。要叫当官的去看,一人也不许不去,朕就是要让他们好好看看,看得心惊肉跳,看得筋骨酥软,看得魂消魄丧,看得梦魂不安!这样,以后他们的黑眼珠盯着白银子时,就会有所惊觉,就得掂量掂量,就不能把事情做得太绝,就得想法给自己留条后路!”

“乱世用重典”,没有雍正大刀阔斧的整顿吏治、肃清贪官、清理积欠,就不会有后来的"乾隆盛世"。雍正反腐倡廉仅仅五年,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更重要的是,社会风气改变了。后世出现“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虽说是一种夸张,却是对雍正治理腐败的肯定。

到了现代中国,重典反腐仍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早在1931年冬,刚刚就任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就签发了《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等文件,《训令》规定,对贪污腐化分子必须给以严厉制裁,对侵吞公款300元者“判刑枪决”。1931年8月,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贪色贪财致死人命,刚刚上任的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得知后十分气愤,派人向毛泽东汇报。毛泽东听后气愤地说:“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挠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以“贪色贪财致死人命”等罪判处死刑,5月9日执行枪决。这是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也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被处决的腐败分子。

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就华北局关于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后任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贪污一案对中央的报告作出批示。批示指出,刘青山和张子善“是大贪污犯”。并明确表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国之初反腐败的第一大案,史称“开国第一刀”。后人常说“杀了两个人,管了几十年”。

“重典反腐”理念蕴涵着某些值得肯定的积极因素,通过加大对腐败分子的严惩,会提高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保持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可收一时之效。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滞后式的反腐败策略,只能达到治标的目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3.权力反腐。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党的纪检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恢复重建,加大了反腐败工作力度。据统计,仅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万件,处分万人。而检察机关在20XX年至20XX年的五年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其中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包括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综观几十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每一个案例,关于权力的腐败,不论其暴露的原因如何,到最后都要依赖权力部门的参与,来解决权力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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