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扫黑除恶工作总结范文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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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工作总结【第一篇】
信用社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扫黑除恶工作要求,通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一、完善组织、强化领导。
我社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我社按照《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部署,广泛动员,切实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我社严格按照联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点多面广优势,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举措和成果”为宣传重点,积极安排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对黑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一是利用电子屏、自助机具等各种形式载体,通过播放视频等形式开展日常宣传。二是集中宣传,结合我社业务、客户群体等,组织员工对农牧民进行宣传。三是内部宣教,利用晨夕会对我社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三、多措并举,消除隐患。
我社针对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防范黑恶势力插手银行,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向我行蔓延,坚决防止我社员工参与黑恶势力。意识深入排查,将涉黑涉恶排查作为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排查我社员工是否有涉黑涉恶活动,是否有业务涉及黑恶势力,是否与涉黑涉恶的第三方机构有合作。二是加强员工管理,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加大员工八小时内外活动的检测力度引导员工抵制、间距涉黑涉恶线索的动力。三是加强对银行客户资金往来的检测控制手段,挖掘涉黑涉恶线索。
四、积极配合,巩固战果。
强调全社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做好涉黑涉恶账户、财务的查询、扣押和冻结工作,坚决杜绝因配合不积极不主动而延误工作时机等情况发生。
扫黑除恶工作总结【第二篇】
一、本年度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部署情况
根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方案》(**银发[2021]262号),为有效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积极进行扫黑除恶斗争,我行成立以一把手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领导组,负责本次活动统筹指导和组织安排。专项工作由业务管理条线牵头开展,依据支行工作实际,细化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分工负责、层层联动、密切协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围绕十个重点整治领域排查治理情况
1.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公司、个金条线信贷客户经排查无涉黑等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无违规投放禁止类领域业务。
2.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目前,业务合作三方机构均为总、分行准入机构,无自主选择准入三方机构。
3.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我行不良资产包含银行卡、住房贷款不良资产,在关注及形成不良初期均由我行员工进行催收,不存在违规催收行为。信用卡不良资产达到级由省分行银行卡部委托准入公司进行催收工作,住房贷款不良资产达到级将进入诉讼催收阶段,未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
4.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进行金融服务过程中持续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营造反诈反赌的浓厚氛围,无欺诈风险案例。
5.完善公司治理,杜绝黑恶势力渗透。在职员工无涉黑等高风险人员。
6.加强员工管理,抓好源头防控工作。无自主聘任员工。
7.突出重点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近一年来,业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属于市场乱象类问题。
8.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合规文化。持续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法制等警示案例教育,构建“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合规文化。
9.继续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严格按照监管及上级规章制度要求开展业务,不存在禁入领域等非法放贷行为。
10.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我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客户经理认真提示客户,合规使用贷款。同时积极配合省行开展贷款资金流向排查,针对不规范使用贷款资金客户及时要求其进行清偿,并与客户终止借贷关系。无非法集资及其他不合规贷款业务。
(三)四项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积极落实扫黑除恶排查要求,加大反洗钱尽职调查,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上报省分行进行甄别。厅堂内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并处理社会公众或员工发现的可疑线索。已与辖属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积极配合其开展公众教育等工作,截止目前未收扫黑除恶相关协助调查要求。
(四)宣传教育情况
认真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防范非法集资、防赌反诈、扫黑除恶相关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共不断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在员工中开展警示教育,防范员工参与不法活动,增强员工辨别能力。
二、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及处理情况
无
三、协助配合属地有关单位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行未收到与扫黑除恶相关“三书一函”及政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
四、典型案例
无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持续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落实总分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公众教育及员工排查、警示教育工作。继续加强与辖属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督导工作,按要求反馈协查通知。对于工作中发现可疑线索将按照要求进行上报,同时提高报告质量,提供更多精准线索信息。
扫黑除恶工作总结【第三篇】
一、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勇于担当,旗帜鲜明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
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银保监会成立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法规部。各省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加强高风险领域治理
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斗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0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2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20〕2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中的下述行为: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二是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三是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四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五是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四、积极配合,提升效率,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20〕53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续做好涉案账户电子化查询工作。建立健全紧急联系机制,确保做好涉黑、涉恶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有效切断黑恶犯罪资金流动渠道,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五、深入排查,加大力度,及时做好线索移送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深入排查涉黑涉恶相关问题。各级监管机构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负责部门要及时接收、处理以下举报线索:一是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的举报;二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三是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四是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明的重点打击活动领域行为线索。
各省级派出机构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以及与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各类举报,做到每条线索都有落实: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责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移送相应法定机关;构成违纪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应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加强监管,严格准入,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改进服务,严格管理,履行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提高认识,改进服务,提升能力,充分履行银行业和保险业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做好“三农”、小微等领域金融服务工作,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金融业务滋生的土壤。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转账,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个人从事涉黑涉恶活动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严禁保险机构为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提供分红投资型保险产品、出具担保保函;严禁银行保险机构录用涉黑涉恶人员;严禁银行保险机构与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开展信贷、保险等形式的业务合作。
八、加强宣传,正向引导,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反黑反恶的共同力量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从业人员不要参与任何涉黑涉恶组织活动,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展示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0号)第五条规定“严禁非法活动”中的“四个严厉打击”和“一个严禁”等内容。
九、总结经验,定期报告,建立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机制
请各省级派出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督导辖内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各省级派出机构应于每月4日前(自2020年9月起),将本单位、本辖区上月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处理情况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扫黑除恶工作总结【第四篇】
为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要求,结合上级行对本次宣传工作的要求,组织各部门员工组成专项活动宣传小组,认真开展宣传工作。深入社区向群众广泛普及扫黑除恶相关法律知识,突出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在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了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地深入有效开展。
一、高度重视,确保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扫法治宣传教育对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根据上级行的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承担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宣传工作责任,认真制定和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治宣传工作清单到社区开展专题法治宣传和咨询活动,确保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与扫黑除恶斗争相关的法律知识
首先“扫黑除恶”宣传本身作为金融机构常态化宣传内容,常年开展宣传教育,常年通过LED进行宣传标语播放,确保时时刻刻均能够让身边的人群接受教育,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降低风险发生。
其次在营业厅内设置公共教育区,摆放印刷的“扫黑除恶”、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等宣传折页和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