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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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选人用人就要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正义、正气、正直,做到客观地评价干部、准确地推荐干部、公正地使用干部.把好干部考察关是选人用人的重要环节和基础,考察准确,任用就得当,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当前,干部考察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考察标准上存在不健全的现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但由于考察标准不健全,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如,在干部考察实际工作中,重才轻德现象十分普遍,由于缺乏对“德”具体的衡量标准,考察中难以把握,从而不自觉地把“德”放在从属、次要的地位,甚至认为一个人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考察不考察“德”无所谓,只要才能突出,就可以以“才”补“德”.重才轻德的结果,导致个别有才无德的干部占据了领导岗位.还如,在工作实绩上重“显绩”轻“潜绩”.突出考显绩,主要看其工作结果怎么样,忽视了工作过程的考核,如考核经济指标仅仅看数据,而对指标的取得是否以牺牲环境或长远利益为代价,就不管不问.考察中,没有可持续的定量定性标准,导致短期行为成为干部考察结果的重要依据.在调查中,普遍认为要注重在德才、实绩和廉政方面的考察,三个方面占比达到85%.

2.在考察过程上走过场现象突出.由于考察机制不健全,导致干部考察工作趋向于“短期”行为,存在重“速度”轻“质量”的现象.《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组织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沟通情况和征求意见、发布考察预告、正式考察、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映情况、考察组提出任用建议并汇报”等七个程序,而在干部考察实际中,“民主推荐”和“考察”大部分同时进行,民主推荐会后马上进入考察座谈,考察完后马上开会进行研究,只是把考察当成一个必经程序.由于考察时间不充足,“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程序逐渐成了“走过场”,“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基本没有实行过,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考察组成员全面了解、综合分析考察对象,也影响了其他干部职工、群众对考察对象“病状”等问题的反映.从调查结果上看,由于考察“走过场”,谈话对象在评价考察对象过程中也随之敷衍了事,其中全面客观评价干部的只占42%,对一些不重不轻问题避而不谈占比45%,主动谈干部缺点不足的占比8%,问什么谈什么占比5%.

3.在考察组成员上素质参差不齐.考察组成员一般3至5人,但考察组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是考察前从各单位临时抽调的,没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对干部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及手段不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影响了考察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调查情况看,在如何提升考察工作效果问题上,有一半以上认为提升考察人员素质.自具体工作中,有些考察组成员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对于来自各方面的信息难辨真伪,尤其是在班子内部矛盾集中,意见分歧较大时,更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有些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问的不深”、“听的不全”,过分依赖被考察单位提供的汇报材料和主要领导的评价,甚至在考察汇报材料上不能坚持原则,按照考察对象单位意图形成的,不能客观公正的做出评价.还有些考察组成员责任意识不强,作风浮漂,敷衍了事,只看表面,不看实质,调查了解情况不深不透,甚至被假象所迷惑,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一些有“病状”的干部被提拔任用.从调查情况来,认为考察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占比达43%,说明增强考察人员考察任务责任担当至关重要.

创新干部考察机制和方法,要注重结合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考评等综合工作机制,形成相互衔接紧密、互补印证的综合性考察机制和方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高素质的干部考察队伍.强化组织工作,加强组织工干部专业化能力建设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普遍共识.从长远发展来看,干部考察是组织工作的关键环节,干部考察人员也必须走专业化道路.要逐步完善和推行干部考察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加大力度推广推进.在现有的工作条件下,可率先在组工干部当中试点推进,适度扩大遴选干部考察人员的覆盖面,逐步吸收纪检、经济、财政、法律、环境等方面的人才,形成干部考察人员队伍的立体化,进而增强考察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准确性.要特别注重选用一批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责任心、工作经验丰富、综合分析能力突出的干部,能够在复杂形势和环境中中完成干部考察任务,真正为选用好干部参谋决策.同时,强化干部考察人员数据库建设,注重考察人员的跟踪培养和后备干部教育培养,增强干部考察人员队伍可持续建设.

2.实行干部推荐、考察责任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关键是要有责任追究.要要用制度来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评价谁负责制度”.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推进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办法的修编工作,对推荐者不按规定程序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推荐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考察者敷衍了事,隐瞒事实,回避矛盾问题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谈话者回避问题或有故意攻击诽谤行为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评价结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真正做到推荐者不敢乱“推”,谈话者不敢乱“谈”,职能部门不敢乱“评”,考察者不敢乱“判”.

3.提高干部考察效率.一是要明确考察重点.要将新进班子成员、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干部,一个时期内班子建设有突出问题和不称职的干部,需重点掌握的好班子和优秀干部,以及急难险重任务、中心工作中涉及到的干部列入重点对象,进行重点考察.二是要逐步建立领导干部情况信息中心.对新闻媒体的报道,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领导干部重大活动的表现等情况进行收集、剪辑,逐单位逐人建立领导干部情况信息库,为干部考察提供依据和参考.三是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各单位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逐条逐项考察认定,增强考察的针对性.四是要注意运用各方面的考察成果.要把上级领导同志视察、检查的评价和看法,相关职能部门的考评结果,重大竞赛、检查评比的结果,执法执纪部门的意见,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审理结果,群众来信来访等,作为考察的依据,并与考察情况互相印证,以进一步提高考察效率.

4.改进干部考察办法.一是要改进民主测评办法.实行反测法,改正面评价为反面评价,如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可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正面测评内容改为测评这五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二是要实行分类考察.对于一把手的考察,应主要考察其工作思路,看其思路是否清晰,是否善于用人;对副职的考察,主要看其和一把手之间是否协调,分配的工作能否卓有成效地完成等.三是要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被考察对象.评价干部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一时看不透、吃不准的事,不要急于下结论,可扩大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征求意见范围,进一步了解情况.四是要准确把握工作实绩.要在定性考察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考察办法,要坚持两个文明建设的成绩一起考核,一手硬,一手软,甚至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发展的,不能认定为实绩突出.要把组织部门对干部德才情况的考察与审计、财税部门对干部的审计、财经监督等结合起来,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弄虚作假,沽名钓誉的,不仅不能提拔,还应追究其责任.

5.拓宽干部考察渠道.一是要通过被考察对象的原上级领导考察其综合素质.通过原上级领导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和掌握被考察对象的成长过程,综合表现,以及在同一层次干部比较中所处的位置等.二是要通过干部原任职单位,考察其群众反映.领导干部调走后,原单位的群众反映情况无后顾之忧,通过他们考察原任领导干部,往往能够获得一些真实情况.三是要通过干部的左邻右舍,考察其廉政情况.俗话说“家有黄金邻为秤”,一个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左邻右舍最有发言权.四是要通过八小时之外的表现,考察其道德修养.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内心不设防,语言和行动不加掩饰,因此,八小时以外的言谈举止、爱好、社交活动往往更真实,更直接地反映出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等本质性问题.

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篇】

按照省、市局关于对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进行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情况

按照省、市局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一是利用召开党组办公会议,组织党组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专题学习省、市局文件精神和《干部任用条例》,并进行了讨论,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家一致认为,《干部任用条例》对于健全选人用人机制,纠正和预防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将发挥怎样积极作用。二是利用每周例行的理论学习时间,召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对《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传达学习,并把《干部任用条例》印发全体干部职工,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在业余的时间抓好自学。三是利用网络办公平台,向全系统干部职工印发《干部任用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的学习,部署学习具体的学习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好学习,确保学习的效果。

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

我局自20-年7月以来,提任的科级干部25人,股级以上干部52人,副股级以上干部11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三定方案”的规定,推荐拟提拔的干部和任用环节干部都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及选拔任用干部的六条原则,所任用干部都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与资格,没有破格和越级提拔干部,也没有出现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牢牢把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这个核心,严格程序,按章办事,坚持原则,严格纪律,任用的股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并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制定标准及措施情况

围绕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我局研究制订了《工作人员内部交流轮岗办法》、《关于正、副股级干部提拔任用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对于预防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以上是**市工商局对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宣传以及《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不妥之处,请指正。

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篇】

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四化”方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使一大批优秀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但是,对照《条例》的要求,工作中还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不够高

《条例》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法规,是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锐利武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建章立制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应该说,多数单位对贯彻执行《条例》是认真的。但是,也有部分同志思想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部分单位和领导干部对《条例》的学习积极性不够,认为学习《条例》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事,因而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程序了解不够多,从而导致参与干部选拔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党员干部甚至表现得比较淡漠,具体表现在:个别单位领导认为,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民主推荐、酝酿、组织考察等完全是走程序,搞不搞“无关紧要”,不起什么大作用,因而参与的热情不够高,有时即使参与,也仅是敷衍了事,缺乏应有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还有的对党政机关中层职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不屑一顾,个别单位的极个别主要负责人甚至还搞“任人唯亲”、感情用事等等。这些现象的出现,我们认为与部分单位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条例》学习理解得不深不透、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不高有一定关系。

二、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有时执行得还不够坚定

《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首先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确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然后经过一定范围内的酝酿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或建议)。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还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比较科学、规范,如果严格按照这些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如: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选拔任用的干部数量相对较多,由于受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有时难以完全按照要求,按部就班地履行程序,从而导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漏洞,给工作造成被动等等。

三、干部考察的整体质量不够高,使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带有一定的不客观性

干部考察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前提。干部考察工作是否准确、全面,对于合理调整、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干部考察方法的不断改进、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越来越规范、科学,准确度也越来越高。但应当看到,当前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干部考察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失实失真的问题。

1、由于考察时间和谈话范围相对固定,导致对干部的考察了解不够全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般都在年底进行,谈话范围也相对有规律可循,结果很容易造成考察了解的情况人为色彩较浓。同时,由于考察时间相对固定且比较紧张,因而对干部考察了解的真实情况很有限,尤其是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更是“凤毛麟角”,特别是对其生活圈、社交圈等“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知之不多或不全,结果有时造成对被考察者的了解不全面,形不成立体印象。

2、由于考察人员素质不同,导致干部考察质量参差不齐。干部考察人员素质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干部考察的质量。实际工作中,受考察人员自身素质制约,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如有的考察人员缺少谈话技巧,不善于观察和掌握时机,往往丧失谈话的主动权,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真实情况;有的考察人员知识面过窄,当涉及到专业话题时,听不懂,搭不上话,甚至连记录都有问题;有的考察人员是临时抽调的,对考察工作不熟悉,个别的责任感不够强;还有的考察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善于归纳,抓不住要点,撰写的干部考察材料“千人一面”,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等等,这些缺陷,在实际工作中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由于谈话对象素质不同,导致干部考察质量不够高。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谈话对象的思想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有的同志对干部考察工作缺乏正确的理解和重视,认为干部任免是由组织决定的事情,谈不谈与己无关;有的同志怕说了实话受打击报复,对被考察者尽说“过年话”,你好我好大家好,不敢越雷池半步;还有的同志出于嫉妒和报复心理,对被考察者的情况作不切实际的介绍,睁着眼睛说瞎话;极少数同志甚至有“送神”、“帮忙”等私心杂念,对被考察者夸大成绩,隐瞒缺点等等,这些现象都程度不同地影响了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此外,随着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干部考察过程中请客、送礼、打电话、拉选票等现象也越来越多,加上干部评议结果和民主推荐后备干部情况不公开,个别时候、个别环境下有“以票取人”以及“跑风漏气”的现象发生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干部考察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选人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改革遇到不少阻力

主要表现在:

1、县(市、区)直部门及领导职位越来越少,干部交流日趋困难。近几年,随着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相继上收实行垂管,部分原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也逐渐加大了垂管力度,加上机构改革,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越来越少,客观上为县域内的干部交流工作带来了困难。

2、干部来源渠道不畅,选人用人视野不宽。自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除选调生、军转干部以外,党政机关补充人员一律“逢进必考”,近几年面上基本没有招考,党政机关干部缺乏新鲜血液,尤其是年轻的、文化层次高的干部比例偏低。而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首要的标准条件是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选人空间窄、进人渠道不畅。

3、硬性指标太多,影响了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如:近两年有关部门一再强调,要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和非党干部工作力度,并层层定指标、下任务,而目前基层适用的这类后备干部数量并不很多。有时为了达标,只好在“矬子里面拔将军”,或者实行“倾斜”政策。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选人用人的标准,影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篇】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因此,弄清并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

1.初始提名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不够规范,提名环节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即先民主后提名,而实际上是先提名后民主,即先提出建议人选,再去征求意见,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可供操作的行为规范。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失察失误责任难追究。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四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社会氛围不浓厚。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配备时,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2.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一是考察对象的外在表现易于把握,内在素质难于考察准确。与工作表现、态度、成果等外在表现相比,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水准等内在素质难以把握。二是考察对象的现实能力易于把握,工作潜力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在现岗位上的工作能力、水平容易评判,但其是否具备交流到其他岗位或提拔到更高岗位担负更重要职责的潜力难以把握准确。三是考察对象的所作所为易于把握,工作实绩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在工作中的所作所为容易把握,但其行为起什么作用、具有什么效果则难以把握。四是考察对象的大概状况能有所了解,具体特点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的敬业精神、组织能力、决策水平、自身形象等情况,在总体上能够有所把握,但是往深处细处追究难以考察透彻,把握准确。

3.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虽然在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但是干部“能下”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由于“下”的标准、程序不好把握,变相的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依然存在,领导干部因能力与年龄原因从党委、政府所谓一线职位转到人大、政协所谓二线职位是司空见惯的现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受到处分,易地为官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4.用人机制缺乏有效监督问题。一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认识上有差距。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部分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欲望不强,监督职能部门有思想顾虑,怕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工作。二是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有的甚至还存在相互“打架”的现象;监督运行方式单一,除来自上级部门的监督外,其他监督运行方式并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监督的手段滞后,大多数是事后的矫正性监督。三是用人失察失误的追究制度不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的条款,大多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量化的程度低,使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民主推荐程序,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以及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首先要加大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其次要完善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民主提名机制。要建立空岗预告制度,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建立符合条件参加推荐人选公示制度及推荐提名责任制。再次要严密程序,扩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创造良好的民主推荐环境,科学分析推荐结果,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并适当公开推荐结果,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2.提高干部考察质量,防止失真失实。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必须以选贤任能为目的,以发扬民主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科学和规范的操作为手段,建立公开、立体、动态、求实的干部考察机制。首先要提高考察者综合素质。在严格挑选考察人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培训,增强考察人员的专业知识、考察技巧、综合分析能力及组织纪律性,并做到考察责任到人。其次,要改进考察工作方法。一是要扩大参与面,在广泛听取和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反映的基础上将问题了解清楚。二是考察情况要全面细致,客观、公正、全面、历史地反映出一个干部的面貌。三是坚持集中考察与平时考察相结合,将平时考察作为任用考察的有益补充和全面评价干部的参考依据。最后,要建立健全确保干部考察准确性的制度。一是理清考察主体的责任,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二是变“伯乐相马”为“赛场赛马”,实行差额考察制。三是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四是发布考察预告,实行考察预告制。

3.进一步完善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应该把握如下几点:第一,要适度把握公开选拔的层次、范围。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并以单位和部门的副职为主。第二,考察方式的运用需要科学化。要制定干部考察综合评价体系,优化考察组结构,注重实绩考察,严格考察纪律。第三,要搞好公开选拔的配套制度建设。要做好与试用期、任期制等改进举措的衔接配套,以推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完善竞争上岗制度需把握如下几点:首先,遴选官员的范围要适中。目前竞争上岗基本上是机关内部实施,可选之才有限,较难避免不正之风。如果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同一系统的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都可参加该系统领导职位的竞考,更合适的人选可能会产生。其次,竞争者的资格要宽严相济。台阶论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把它绝对化,或者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就有可能造成失误。竞争上岗的资格,应该鼓励破格,这样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健全引咎辞职制度,畅通干部“能下”的出口。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是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的需要。干部的引咎辞职是建立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科学的考评、可信的凭据,实现干部“能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能下”的出口才能真正畅通,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才会主动下台,正常的淘汰机制才会建立起来。当然,要制定干部“下”的配套措施,对干部的淘汰出口制定出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办法。对那些“有咎”“不辞”的领导干部,还要启动罢免、弹劾等程序,以追究其责任。

5.逐步完善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参与的立体监督体系。首先,要建立责任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在明确干部推选、考察责任的基础上,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其次,以专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构为依托,构建社会参与的立体监督体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依法监督,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以党的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为依托,充分发挥人大、政协、舆论、群众等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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