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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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篇】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二篇】

一、编外人员标准

1、街道录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业务类、文秘类和其他类人员。业务类人员为从事街道业务科室日常工作相关人员,文秘类人员为从事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年度总结、汇报等文件的起草人员,其他类人员为门卫、文化管理员等定向用工人员。

2、各部门(单位)录用编外人员,必须书面向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将用人数量、要求、招考方式等报街道党建办,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公司或用人部门按照用工要求进行招录,原则上“逢进必考”。

3、新招录人员年龄要求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35周岁,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要求按各部门(单位)用人要求为准。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录用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技术工种可适当放宽),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必须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部分岗位需退休返聘的,需经街道党工委同意。

二、工资待遇

1、实习期工作待遇。

实习期工资按照分为试用期和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进入见习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实习期一般为四个月,实习期满合格的转为职员,不合格的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后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实习期工资按照本地区最低工作发放。

2、正式录用工资待遇。编外人员待遇标准按照街道党工委讨论确定的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执行。其中其他类类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业务类和文秘类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分为三级,初级职员绩效工资为200元,中级职员为500元,高级职员为800元。

三、考核晋级

1、人员考核。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和岗位特点制订考核办法,报街道党工委审定。考核工作在当年年末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街道党建办备案。

2、人员晋级。编外人员达到相应条件,经考核合格,党工委研究决定后可晋级。初级职员,在实习期满后能够熟练掌握负责的日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晋级为初级职员;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三篇】

1、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

2、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

3、不搞任人唯亲。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5、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招聘制度,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都要明确。

6、干部队伍要用人唯贤,拒绝用人唯亲,干部要用实际成绩说话,人才要以综合素质说话。

7、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相关工作,负责部门为组织人事部门。

8、事业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可以有试用期,但时限不能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必须在合同期内。

9、个人能力或个人行为受到限制,或者特殊原因不在岗,经鉴定后可以缓签合同。

10、员工的待遇要根据岗位和具体的工作来确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元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11、事业单位的员工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12、职工如果出现了严重不履行合约的情况,或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用人条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 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2、良好。年度考核评分在80-90分(包含80)的可以评为良好,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得分80以上超过10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3、合格。年度年度考核评分在60-80分(包含60)的可以评为合格。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 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X中心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  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  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  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第六章  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区、市相关文件要求或县委、政府会议决定发放(原则上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进行发放);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消防员工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六条  在册编外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依据外聘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外聘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或提起诉讼。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经常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于违反规定聘用的编外人员,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不予续聘,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数量、人员类别、薪酬待遇、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编外人员,若存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清退;

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要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劳动关系一律转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聘用的编外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编外人员或超计划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二)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编外聘用人员经费,或未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经费;

(三)聘用编外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四)聘用编外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

(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编外人员;

(六)以编外聘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吃空饷”;

(七)未按规定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类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此办法进行。其他已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特殊行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按照会议研究意见办理,并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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