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投资项目范例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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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投资项目【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最新投资项目【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最新投资项目【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投资项目审批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即投资机会研究,主要目的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审立项。为提高审批效率,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在初审阶段即行介入,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集团审批。对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15%的投资开发类项目和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8%的持续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需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初审批准立项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报送初审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产业、行业政策限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方法,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项目竞争性初步分析;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以及产品的目标市场;基本确定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原则流程、环境保护、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及依托条件;合作伙伴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投资方式、规模、周期;项目的初步经济效益评价;资本金筹措方案和银行贷款意向书;风险与对策。

第十二条经初审批准的项目,可向合作方或有关部门出具投资、贷款方面的意向证明。并可正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复审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是对初审结果的进一步判断和验证,从而确定项目的规模、标准、总体安排、总投资额等。复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项目概况:经济发展趋势,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现状与发展潜力,投资方式、规模和期限,经营方向等;

(二)投资各方情况:投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合作条件与方式;

(三)产品方案及市场预测:产品国内外市场供应现状与未来趋势、产品竞争能力、销售方向、定价原则、未来销售预测与销售方式;

(四)建设规模、标准与功能: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

(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料消耗定额编制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的供应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

(六)区位选择:项目拟建地点,项目地址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震情况,人文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能源条件,投资环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条件;

(七)技术方案:技术目标、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技术引进方式及费用估算;

(八)设备方案:设备的来源、设备参数的选定及其依据、设备清单及费用估算;

(九)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方案及费用估算;

(十)土建安装方案:工程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分项建筑面积和总面积、主要建筑及配套设施、劳动安全与消防设施、安装材料、建筑周期及费用估算;

(十一)建设管理组织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与费用估算;

(十二)项目实施计划: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经营期内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

(十三)财务预算:投资估算与资本预算,流动资金估算,经营收入及税金预算,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预算,损益预算,资产、负债及权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十四)资金筹措与使用:资本金筹措方案,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本构成及资金投入计划;

(十五)效益评价:静态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与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十六)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及对策:风险与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程度及其对策;

(十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八)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经集团投资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应将审批意见及复审材料上报集团董事会。材料主要包括:审批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意见、考察及谈判进展情况、详细的实地调查复核情况、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初审需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集团董事会接到复审材料后,通过必要的考察、复核、组织论证、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程序,提出项目复审报告,并下达正式的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复审工作一般在接到材料7至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集团在项目投资审批中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其费用由报项单位支付,结算时列入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扩初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的技术设计)确定的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复审批准的总投资额。若确需超出,应控制在5%以内,超出5%的项目须重新按复审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复审报告经批准后,项目资金按使用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及开展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等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集团: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方权益的。

第五章项目拓展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根据年度项目拓展计划和拓展指标对集团及其下属各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第二十二条集团鼓励各公司和全体员工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项目拓展工作。集团设立项目拓展基金,对在项目拓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奖励。项目拓展基金的预算为项目立项利润的1%。项目拓展基金列入项目前期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拓展阶段,各子公司或员工将搜集到的项目信息汇总集团。经集团批准跟踪的项目,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和各子公司(或其它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项目拓展的前期工作。项目小组组长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

第六章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投标与工程承包、项目融资、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实施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如下项目实施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投资项目产业管理月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结束后5天内将上月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和分析报告上报集团;

(二)主要承包合同、设计方案、投资协议、融资合同、工程

组织管理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报集团批准或备案;

(三)项目进度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项目工程实施过程;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其资金支付进度;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由监理单位监督保障,项目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在产业管理月报中上报集团;

(六)集团工作人员可视情况赴项目建设现场了解项目进展状况,协调处理相关事务,费用开支计入项目成本。

第七章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先进行内部预验收,确定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限期实现;之后按当地政府规定要求组识申办竣工验收。

第八章投资项目效益考核

第二十七条集团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考核分以下两个阶段:(一)建设阶段考核,是指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效果所进行的考核,主要对项目节点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投产日期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竣工验收阶段考核,针对项目立项时所批准的各项技术

经济指标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九章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竣工后,为总结项目从前期准备、决策、实施过程以及项目当期的经济效益情况,客观评价项目建成后实际情况与项目立项前期预计情况的偏离程度及产生的原因,全面总结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为今后改进项目管理提供有价值、可借鉴的反馈信息,各项目公司对已完成投资的项目要进行自我全面总结评价,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自评报告提纲如下:

1项目概况

2项目情况简述

3项目决策目标和目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5项目实施进度

6项目总投资

7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8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

1项目前期决策总结

2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3项目建设实施总结

4项目运营情况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

1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2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

3项目经营管理评价

(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1项目环境效益评价

2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

(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1项目目标评价

2项目持续能力评价

3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集团对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简评报告》与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一并在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上报集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新投资项目【第四篇】

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34号令和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

34号令与35号令的制定依据

1、修订背景

本次两个令是以中央企业的管理实践为依据制定的,中央企业在稳增长促投资并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管工具、监管体系。

①依法所需:

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权责边界。

②改革所需:

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要协调好稳增长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历史追溯:原有办法即国资委16号令——主要突出主业报备,非主业审核,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但随着中央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需要,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单一,无法满足国际化竞争,因此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③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投资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议论,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化,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

2、修订思路

34号令旨在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①管投向

A.管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B.应加强企业主业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以是主业,也可以是非主业。

②管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A.对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就是中央企业投资命令禁止投资的行业,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对于企业而言就是红线;

B.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国资委以及中央企业管理资金投向的重要方法。

③管程序

34号令在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建立、明确行为主体方面,意义重大。

④管回报

A.设定投资收益底线,是中央企业投资的最低要求;

B.再决策与止损退出机制,保障中央企业投资的资金安全;

C.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形成投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⑤管风险

A.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督;

B.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可以将相关监管力量集成。

3、两个令的特点

①强调依法监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投资方向: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监管依据:国资委34号、35号令,负面清单(2017),中央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央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央企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管理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

②强调全方位监管:

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信息系统、负面清单、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

③强调全过程监管:

事前注重规范决策,事中坚强监控和再决策、事后强化评价和问责。

④探索创新监管:

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企业要对不能投资的产业做出更明确规定。

35号令与34号令制订的不同之处

1、监管环境不同

3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两国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

2、监管力度不同

35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

3、国资委对境内、外审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34号令第14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35号令第12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4、境内、外投资后评价要求不同

34号令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35号令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

34号令与35号令对中央企业的要求

1、现阶段中央企业需完成的工作

①报备:投资制度修订、三年滚动规划。

②备案:根据企业战略和规划,结合企业实际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申请备案。

③审核:根据企业近三年非主业投资完成比例,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其中备案、审核工作内容中央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2、投资事项需国资委批准的内容

审批:特别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

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

把关: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

3、需特别关注事项

①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需商务部协同管理

在商务部核准备案时,需在核准和备案中增加一栏备注,由中央企业承诺。

②与第三方有关的事项:

34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材料。”

评价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股权项目:“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35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总结

国资委34、35号令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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