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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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第一篇】
考勤管理
一、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9:00,特殊情况按客人需求改变作息时间。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二、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
三、请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经部门负责人核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人事异动
辞职管理: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工作移交和工具清还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不予发放工资,本厂有权索取损失赔偿。
行为规范
一、职业准则
基本原则1、本厂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厂规章制度。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本厂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本厂形象或名誉的事。3、本厂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严禁侮辱伤害同事,有意见应该相互理解沟通,不得过激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矛盾。
二、本厂禁止下列情形兼职1、利用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2、兼职于本厂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3、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本厂形象
4、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本厂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惩罚条件
一、每位员工必须认真热情接待顾客,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造成客人投诉及丢失客户者损失者每次扣50元。
二、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遗失经管的物件和工具,按价赔偿。发现损害公司利益,浪费公物听之任之者按损失扣罚。
三、玩忽职守或违反本厂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扣除本次维修费。
四、对有期限的维修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按情况扣除本次维修费。
五、违反厂部安全操作规章等制度每次按轻重罚款10至100元.
扣罚款项由每个部门月底统一扣除,具体扣罚由部门负责人落实到违纪责任人。
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第二篇】
为了加强我厂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力度。根据县运管所传达的《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落实责任,全面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影响我厂安全稳定的因素和隐患,加强我厂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
我厂成了以厂长黄润林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班组安全稳定排查工作的职责及任务,多角度排查我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我厂广泛动员,全员参与,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各项检查共查出大小问题15个,其中监督现场整改问题5个。通过检查与考核的有机结合,促进全厂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提高。
二、狠抓汽车维修质量关,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作为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不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影响托修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影响整个修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1、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制度。收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厂将这些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厂的相关制度相结合组成了我厂质量保证体系文书。
2、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
一是认真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严格实施采购登记制度,清楚掌握配件来源去向,以便质量问题溯源;
三是规范旧件处理,换下来的配件总成及时提醒托修方处理,如在修理环卫处的车辆时,我们是送回旧件之后领取派修单据的方式在进行处理。
四是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每次二维车辆出厂,均由试车员试车、检验人员检验签字后填写合格证方能出厂。
3、诚信为主、公开透明。
一是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明确标价,绝不欺骗隐瞒托修方;
二是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修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的规定办理。在此基础之上,我厂放宽了质量保证期限,这既是对维修质量的承诺,更是对维修技术的保证。
三是公示服务机构、流程、服务人员照片和作业投诉渠道。
四是增强维修透明度,车辆在检修检测时,按照车主要求认真查找车辆存在的故障和安全隐患,对车主没有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对目前可以使用,但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件,在车辆出厂时告知车主注意,并适时电话提醒车主。
五是合理收费,严格按照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收费。通过以上措施,一年来,我厂没有出现只收费不修理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行为,不存在损害维修行业信誉的行为,也没有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发生。
三、消防安全。
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对各班组专用的灭火器等进行逐一排查,及时更换失效的灭火器。
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第三篇】
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申请”。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其中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修改为“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十、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十三、删去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2)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二十、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见附件2”修改为“见附件3”。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修改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删去第二款。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删去第五十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九、将第五十一条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一、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将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并删去第九项。
三十二、将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三十三、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三十四、增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作为附件1,《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修改为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修改为附件3。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修理厂出租合同【第四篇】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
4、必须按规定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6、加强对易烯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7、在车间、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坚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8、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
9、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0、手湿时不得拉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1、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业结束后,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坚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
1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人员培训制度
1、员工的培训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厂负责具体措施落实。
2、每次组织一次集中政治学习,及时向员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规定。
3、修理厂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结合生产情景,适时开展技术学习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员工不断涉取新知识、新技术,为生产经营服务。
4、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营造“人人刻苦钻研技术,个个争当生产能手”的浓厚氛围。
5、鼓励员工开展自学、互帮互学活动,对学有成就的视情作适当奖励。
6、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组织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设备管理制度
1.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实行严格的上岗证制度,专人专机的岗位职责制。
2.严格、合理地使用设备,遵守设备使用和维修规程操作;严禁设备使用中不讲科学的蛮干作法,严禁“重生产轻保养维修的拼设备”现象,杜绝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的四超现象。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逐步做到一专多能。
4.设备安装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做到平、稳、正、全、牢和四不漏(漏电、漏气、漏油、漏水),保证安装质量,不贴合安装标准的设备不准投产使用。
5.认真做好每一天的例行检查和巡回检查,根据不一样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不一样的日常例检,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6.厂办每周定时对各班组的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严禁设备带病工作,违章使用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7.遵守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贴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坚持整齐有序。
6、坚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
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一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坚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到达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到达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
三、合格证的适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能够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资料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供给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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