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如何守住生活关
党员干部如何守住“生活关”
生活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修身正已提出明确要求,指出“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强调“端正思想品行,提升道德境界”,“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生活纪律有关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锤炼道德品行,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党员如果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
一、严明党的生活纪律的意义
(一)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党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真正做到思想不变质、行为不失范,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二)是履行党员义务的必然要求。党章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予以细化,列出负面清单,规范党员日常行为,督促和引导党员强化身份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
(三)是带动引领社风民风的必然要求。党员的一言一行,是党的形象的具体表现,对人民群众、社会风气都会产生带动作用。如果党员都能够严守生活纪律,保持崇高的道德境界,那么群众就会自发向我们党看齐,从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反之,如果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带头搞奢靡享乐、铺张浪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必然败坏党的形象,带坏社风民风,失去群众的信任。严明生活纪律,有助于引导党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
二、严明党的生活纪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一)牢固树立艰苦朴素的价值理念。党员干部在物质生活上树立艰苦朴素的理念,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既是个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更是形成良好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的必要条件。《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对党员“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如果党员在日常生活中炫富斗阔、挥金如土、铺张浪费、声色犬马,只顾个人享乐甚至追求低级趣味,就不能称之为合格党员,因为这些行为明显偏离了党的性质宗旨与初心使命,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要求,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尚俭戒奢”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不少党员干部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开始“变质”,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发展到骄奢淫逸、道德败坏,最终走上了违法违纪的不归路。
(二)严格守住两性关系的道德红线。两性关系既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关系,也是生活纪律规范的重点领域。《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关于两性关系的约束条款,与2015年、2018年修订的《条例》完全相同,都删掉了党的十八大之前旧《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将其统称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样修订,体现了纪律处分的范围更宽、管理更严,防止因条款规定过于具体而出现“漏网之鱼”。在被查处的党员干部中,见色起意、因色致贪而身败名裂、家庭破碎、身陷囹圄的并不少见。因此,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家庭观,把两性关系严格限制在道德和婚姻家庭范围内,管好自己,守住道德和法纪的底线。
(三)坚决守牢家庭生活的道德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员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不正、家教不严,往往是党员干部出问题的重要原因。有的党员干部不仅自己利用职务职权大搞权钱交易,还出现了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兄弟串通、七大姑八大姨共同敛财等家族式腐败。因此,党员干部必须重视家风建设,对子女亲属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决不能搞“封妻荫子”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那一套。党员干部要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以反面典型为戒,经常对照生活纪律标准,从严管好家属子女,教育引导他们安分守己、本分做人,过好家庭关、亲情关。
(四)严格遵守公共生活的道德界线。共产党员的身份、义务、纪律标准等并不随着时空变化而变化,“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是“八小时之内”工作的延伸,并不能因为下了班、出了单位,就降低对自身的要求。《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党员生活在群众之中,一言一行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因此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条例》修订,首次把党员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明确纳入党的生活纪律之中,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开展活动等,同样应当以公序良俗为标尺。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应体现在线下,也应体现在线上。党员、干部带头在网络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党员、干部如果不注重身份和形象,在网络上恣意妄为、违背公序良俗,出现失德失范言行,极易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群众强烈不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条例》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不当网络言行的处分规定,就是要促进党员、干部慎独慎微、自省自警,在线上、线下都自觉遵守和维护道德规范,始终发挥表率作用。
生活作风不是小事,生活纪律不可小视。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党员干部要以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刻认识严守生活纪律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生活纪律的内在要求,坚持把生活纪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防微杜渐,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带头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塑造队伍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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