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推荐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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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一篇】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高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监督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本局内部公文及相关政务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九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15。
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或者农村计生二女结扎户和独女领证户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二篇】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
1
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三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团委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邕宁区红星路。
18。
号、办公时间:国家规定的行政班时间、联系电话。
/
传真:
4712160,。
电子邮箱:
ynqtw@.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委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公开办或者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我委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一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我委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委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15。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009。
〕
86。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团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四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
一
)
属于国家秘密的;
(
二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
三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江南区交通运输局避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
二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三
)
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
二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三
)
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
一
)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
二
)
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
三
)
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
四
)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
五
)
(
六
)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七
)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
二
)
(
三
)
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二条。
(
电话。
收到举报的办公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直接向江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投诉。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五篇】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六篇】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
一
)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
二
)
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
三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
四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
五
)
(
六
)
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
七
)
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
八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一
)
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
二
)
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
3
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
三
)
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
4
5
6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8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9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
四
)
期限。
1
2
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
15。
个工作日。
(五)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封开县物价局封开县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七篇】
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办事公开制度,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政府信息网以及我局网站公开的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人事管理、招生考试等方面的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资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
1
)个人隐私;
(
2
)考试秘密;
(
3
)国家秘密;
(
4
)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
5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或单位承办。有关科室或单位在8。
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一般情况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十一、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局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八篇】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或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暂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水务局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页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我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机构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南东路。
70。
号;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
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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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638。
;电子邮箱:
yf8982638@。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七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执法监察科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及时分转到相关科室或归口单位。承办科室或归口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办理,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后再予受理。
第八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科室或归口单位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九条执法监察科或归口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府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或归口单位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九篇】
被申请人:______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______年8月2日将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______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______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申请人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______国土资源局。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政府公开申请书样本【第十篇】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以下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xx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xx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本机关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关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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