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参考】此例优秀的办公资料“党组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由阿拉题库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编辑,以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党组会议事规则【第一篇】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民政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2、讨论审议民政局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7、审议民政局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1、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形成的党组会议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事项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做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4、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

5、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经机关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机关党委。

6、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

六、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组织的后备军的作用,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核定推荐名单,向党支部推荐;3、党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逐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七、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通过知识测试、演讲、民主测评等形式,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提供展现平台。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化建设,坚持培训制、考核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机关党委结合现实表现,对表现优异者优先发展;对行为与要求不符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暂不发展。

党组会议事规则【第二篇】

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必要时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四、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提出意见,经党组书记审定。也可由党组书记直接确定。

五、党组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研究市委、政府和内蒙古司法厅交由党组研究办理或上报意见的事项;

3、讨论研究全局工作的年度安排、中长期规划;

4、讨论研究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5、讨论研究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政治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6、讨论研究人事任免、调整、奖惩、警务管理等工作;

7、党组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党组会议议题确定后,在会议举行前,要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做好会议准备。

七、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举行党组会议时,要按规定的议题进行讨论研究,不搞临时动议。

八、要注重党组会议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党组成员要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做到言简意赅。

九、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发《中共赤峰市司法局党组决定事项通知》。

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对确需传达的内容,要按党组要求统一进行组织。

十一、党组会议的决议,要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做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议。

十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的问题,事后要向党组会议报告。

党组会议事规则【第三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署党组工作,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议事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20万元以上)。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10万元以上)事项。

(八)讨论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人员分工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本单位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十一)研究部署本单位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审议拟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十三)研究讨论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四)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五)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四)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党组会议事规则【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组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得到全面履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是体现党对检察机关领导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的核心力量,统一领导检察机关工作。

第三条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全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讨论和决定检察机关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条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党组议事范围内容主要是: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章的规定,保证全院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传达贯彻执行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决议和决定,以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的部署;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党的自身建设,负责指导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四)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拟定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巡察巡视、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部署本院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听取院机关党支部的工作汇报并做好指导;积极支持开展工会、妇委会、团支部工作;

(六)研究部署本院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检察官法》的规定,研究决定本院干部的录用、调配、任免、培训、奖惩、考核、监督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审核决定上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七)研究本院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九)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组书记职责

第六条党组书记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党组班子建设和团结;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党组一班人的集体智慧,模范地执行党组决定。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务。党组成员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党组会议的召开和程序

第七条党组议事方式,应根据议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提议,采取党组会议方式进行。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可根据分管工作的需要,提出议题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拟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将相关资料送办公室或政治处汇总整理后报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查决定,列入会议议题。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以便做好准备。党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不讨论研究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处分党员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如党组书记认为必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说明原因。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如有必要,党组书记应征求缺席成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须做会议记录。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的主要要求是:

(一)结构全面完整。要全面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记录人、缺席人等,缺席人应注明原因。要完整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会议议题,主持人讲话内容,汇报人姓名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

(二)内容客观真实。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记下发言者的原话,忠实于发言者的原意,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和改动。记录要突出重点,有详有略,重要的内容和发言要详记,不重要的或与会议无关的可以略记或不记。

(三)表达清晰准确。会议记录一定要层次清晰、表意准确、语句通顺。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发言,对关键问题、有争议问题的发言要记录清楚、仔细。会议记录的书写格式应规范、统一,书写工整、清晰。

(四)专人记录存档。应挑选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会议的记录人员。党组会议记录本不得与其他会议记录混用,做到专本专用。记录本、表决票、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应由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五章  党组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分管该方面工作的党组成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议。如在执行党组决定、决议过程中发现与党组决议不相符的情况,或需改变党组决议,要及时提交党组讨论,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组的决定、决议。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党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以党组的名义发文,一般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或者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事先须经过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传阅同意。党组成员在检查工作、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中,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组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就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之间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提倡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努力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组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党组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应向党员和群众通报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组按规定及时组织学习,并做好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均属“机密”等级,应经主持人审阅后签字,并及时存档,除党组成员外,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由党组书记批准。

69 798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