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工作制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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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工作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和管理,根据校党委要求,结合机关各党支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党小组会,每年安排上一次党课。每年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自觉坚持党日活动制度,确定每月第一周周三下午为支部活动日。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应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集体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党内表决制度
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时,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进行表决。表决时要遵循党内表决制度,不论赞成还是反对,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年按上级党委规定时间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议的主题、内容、时间,向上级党委报告,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支委之间相互沟通谈心;广泛征求各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要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会议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与会的支委畅所欲言。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于解决。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送上级党委。
五、交纳党费和请假制度
党员每月按规定标准自觉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外出半个月以上或因故未能参加党支部活动,必须向党支部请假。对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党支部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六、党支部委员分工联系制度
党支部建立党支部委员分工联系制度。各党支部委员要按分工联系各党小组。联系人要根据党员的具体实际,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党员排忧解难;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换届选举制度
党支部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要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
党总支工作制度【第二篇】
一、总支委员会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系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系党员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工作。
7加强党总支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系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二、总支书记、总支委员分工及其职责:
(一)总支书记的职责:
总支书记是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总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认真完成上级党委和总支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负责召集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将总支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检查总支委员会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总支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学、科研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和教职工队伍。
4落实党总支责任制,经常与总支委员会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本系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总支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认真搞好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组织委员的职责:
组织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总支的组织工作。
1了解和掌握总支委员会所属各支部的组织情况,帮助和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5负责本系党建工作网页的组建和更新。
(三)宣传委员的职责:
宣传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总支的宣传工作。
1根据每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了解和掌握党内外思想情况,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结合本系的思想实际,提出思想教育的计划和建议。
3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以及文化业务知识,按时组织上好党课。
4指导和推动本系干部和群众组织开展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文体活动。
(四)纪检委员的职责:
纪检委员是总支委员会中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成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对党员进行党纪国法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2负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情况,严明党内监督纪律,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3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犯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改正错误情况,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5按照上级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申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
6经常向总支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系党风党纪情况。
(五)青年委员的职责:
青年委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总支的青年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和总支委员会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总支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青年党员模范作用。
2指导团总支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团员青年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信念,做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开拓者。
3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奋发有为。
(六)统战委员的职责:
统战委员是总支委员会中负责统战工作的成员。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1) 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加强本系各方面的团结工作。
(2) 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 经常广泛地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热情地帮助他们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在政治思想上不断进步。安排党员与统战对象交朋友,满腔热忱地关心他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协调一致搞好社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党总支工作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县委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务必严格遵守“群众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群众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群众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务必贴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及全局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以及落实的保证措施。
(三)以党委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制定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四)本乡镇党的建设、精神礼貌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等工作。
(五)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调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辞退等问题。
(六)本乡镇党委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七)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较大资金的使用、物资(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状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务必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务必到会。
第五条党委会议议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书记确定。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要有其它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汇报议题资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证明态度,列席人员也能够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证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应于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它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状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资料,一般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遇有特殊状况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应事先征求上级组织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做出决策。领导班子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成员的半数为透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七)构成纪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重要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状况及最后决定,说明构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职责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八)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规范
第六条党委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经党委群众讨论,对党委议事范围及应由群众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并填写《议事规范》,在本乡镇广泛征求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乡镇公布施行。
第五章:监督和处理
第七条党委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执行本规则状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应将执行本规则状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委报告执行本规则的状况。
(二)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状况,应在本乡镇定期通报,自觉理解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委成员有权提出批评。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不按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的,须立即纠正。
(二)不按本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又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主要职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转请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议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资料,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应根据本规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则系参照县委及县直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制订,由中共崇阳县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总支工作制度【第四篇】
一、落实领导职责。将党建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大局通盘考虑,制定出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直接抓党的建设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构。“中心”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网络,确保工作有专人负责。
三、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党建工作规划,明确党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同时,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党员队伍现状,分年度制定党建工作具体计划,明确党建工作目标、任务、措施、责任人和时限。
四、建立专题议事制度。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建工作,针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和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每年年底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全面工作情况和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六、班子按期换届,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选举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党务公开制度
一、除涉及党的机密不宜公开或党员有较大异议暂缓公开外,党务一律向群众公开。
二、党的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为固定公开内容;党员缴纳党费、参与活动情况、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等为定期公开内容;新党员发展公示、后备干部推荐情况、党员尽义务及缴纳税费情况等为随时公开内容。
三、党支部书记为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开及时准确,同时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问和要求。
四、要设立党务公开检举意见箱,及时了解群众反映和接受群众的检举。同时把党务公开是否规范、及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