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调查报告【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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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调查报告【第一篇】
电信诈骗犯罪的本质符合普通诈骗犯罪的原理,利用了网络、电信作为工具,使其具备了现代技术的特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也就变得复杂起来,不仅具有了集团化、企业化的特点还在处于该犯罪产业链条化的初期。如果不严加防控,建立起联动长效机制,其结果不仅危害到人民群众个人财产的损失还将会导致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又由于江苏省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发展迅速,因此成为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重灾区。所以,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控对策对江苏省的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江苏省公安机关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中显示,南京市共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2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其中最大单笔诈骗金额超过1000万元。随着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率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了解决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突出、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的情况,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但是在专项打击行动的开展过程中,江苏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单单依靠打击是不够的,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联动防控模式。
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电信诈骗犯罪虽在本质上属于金融类诈骗,却不同于以往的金融类诈骗犯罪,因为该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是其他金融类诈骗犯罪难以企及的。这也是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之下,电信诈骗犯罪仍然活动猖獗的原因。尽管犯罪行为人的电信诈骗手段繁多,但大多都有一个基本的模式。这个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中奖类:犯罪行为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群发中奖信息,如2013年3月南京市发生的两起案件。受害人都是收到了湖南卫视《我是歌手》的虚假中奖信息。
快递类:受害人往往收到有关问题包裹的短信或者电话,联系对方后自称是快递公司,然后被告知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包裹被公安局扣押,随后便逐步陷入骗局。
冒充公检法类:这种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不仅可以与其他电信诈骗犯罪类型互相交错使用,还可以单独使用。由于利用了人民群众对公检法机关的信任,其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危害也更大。
社保补贴类:犯罪行为人利用我国现行政策中有关发放补贴的漏洞,杜撰出“社保补贴”这一理由骗取财物。
冒充熟人类:现代都市人群的工作与生活的节奏日益加快,客户和朋友之间虽然彼此熟悉但因为忙碌而很少联系。犯罪行为人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发短信或打电话冒充受害人的朋友,并以出事或以借钱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
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在许多的电信诈骗的犯罪类型中,犯罪行为人设置受害人所在地的公检法等部门的电话,从而实施诈骗违法活动,就是利用了VoIP特定软件的改号功能。而这种功能利用一种叫做号码映射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使用地址和动态授权发现系统(DDDS)和域名系统(DNS)将电话系统与因特网统一的一组协议。ENUM是因特网工程工作组(IETF)采用的标准,它使用域名系统(DNS)将映射电话号码到网页点至或统一资源定位器(URL)。ENUM标准的目标是提供单个号码来替代多个号码和为单个家庭电话、商业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和e-mail寻址。因此,犯罪行为人只需要设置中的号861010086时,受害人的电话上就会显示来自10086的电话。而且目前黑市上,这样一套VoIP改号的软件大约1300元,每月的服务费大约3000元。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智能化手段有很多,大多是利用VoIP网络电话,黑客技术、U盾转帐等技术,加上很强的社会心理学知识进行诈骗犯罪。其中,使用VoIP系统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是最为普遍的。VoIP(VoiceoverInternetProtocol)是指将模拟的声音讯号经压缩与封包后,以数据封包的形式在IP网络环境中进行语音讯号传输的技术。在VoIP的传输过程中,首先要经过语音——数据——IP的转换,最后经过DSP路由器将数字语音转换为模拟语言。虽然其工作原理很简单,但整体设备的组装和维护是相当困难的。一般的VoIP系统需要以下的组件:
(1)电话机:可以是模拟电话机、PB_电话机、IP电话机、CiscoIPCommunicator等。其中如果电话机是模拟话机,系统中必须要有IP网关。
(2)网关:网关用于互联并为那些不能完全通过IP网络的设备之间提供通信功能。
(3)MCU:MCU(多点控制单元)属于会议系统的硬件组件,包括多点制器和可选的多点处理器,其功能是从会议方接受信息流并向所有会议方转发接收到的信息流。
(4)应用和数据库服务器:这些服务器为IP分组电话网提供各种必需和可选服务。
(5)网守:网守可以提供两种完全独立的服务功能,一是呼叫选路功能,用于在名字或电话号码于IP地址之间进行解析;二是CAC(呼叫接纳控制)功能,用于为呼叫建立请求提供接纳机制。
犯罪团伙集团化
目前,集团化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团伙成员往往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冒充电话客服、银行客服的,专门负责网络群呼,专门负责办假银行卡等。从江苏省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电信诈骗犯罪主体正逐渐职业化,大量犯罪行为人以电信诈骗犯罪为生存手段,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实施常态、持续、大规模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在手机收到每一条诈骗短信和每一个诈骗电话的背后大都隐藏着这样一个产业链条:个人信息贩卖者推销大量的个人信息,黄牛党非法办理着大量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非法VoIP开发商贩卖各种电信诈骗犯罪工具,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四处招摇撞骗。而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不仅是这条产业链的监管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国内的多家搜索引擎也在这个产业链条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对于这种搜索引擎公司的推广非法链接的行为,网络监管部门应该予以严肃处理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
同时,在整个电信诈骗犯罪产业链中,还包涵着数个子产业链。其中包括:银行卡犯罪产业链、非法贩卖个人信息产业链、VoIP的非法贩卖组装产业链等。它们与电信诈骗犯罪纵横交错,使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结构愈加复杂,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造成很大的干扰。也正是这些子产业链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犯罪工具和资源,造成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往往沉寂一段时间后很快死灰复燃。而电信诈骗犯罪作为该产业链条的末尾,也同样支撑着子产业链条的发展。同其他类型的犯罪产业链化相比,电信诈骗犯罪与其子产业链之间虽然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两者之间可以独立存在。比如,电信诈骗犯罪频频得逞的一个原因就是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力。今年的晚会就重点曝光了涉及倒卖互联网用户隐私的灰色产业,不法商家通过跨站跟踪、Cookie跟踪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其中,就包括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所掌握的的大量的个人信息。
2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根据对江苏省电信诈骗犯罪特点的分析研究表明,电信诈骗犯罪仅靠专项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该犯罪蔓延性大,发展迅速。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难以根治的,这就需要电信银行部门、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多方加强合作,及时有效的防控电信诈骗犯罪。
建立ISP级别的监控体系
针对VoIP的普及,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是大势所趋。2007年初,荷兰政府强制ISP运营商安装监控系统。同年六月,南京邮电大学应广西电信的要求设计并开发了互联网骨干网络VoIP的监控系统,并成立了实验局。该系统以分光的模式部署10G的省际网络,通过协议分析、端口匹配、流量监控和上网信息特性的等方法实现其全省互联网VoIP业务的识别与管理。
但是,由于该系统覆盖面小而成本巨大,其监控的范围和力度比较小,没有取得太大的成功。在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套ISP监控体系,化整为零,将投入分散到更大的范围。在这个体系中,至少要覆盖电信、网通、教育网、铁通等多个主流ISP省出口及入口。这样才能全面的封堵不合法的VoIP,并且不仅要将出口堵住还要堵住入口,令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无计可施。从战略的角度上来讲,ISP电信运营商在整个体系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负责着数据的采集、上传和入库。这期间担负了大量的技术工作,比如分光技术、流量采集技术、VoIP控制技术、分布式数据库技术。
大部分的电信运营商是国有经济的支柱产业,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追求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一个大环境的状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深远的影响。这就表明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可以作为潜在的经济效益来满足电信运营商的需求。因为,电信运营商通过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简单和方便的方式应对电信诈骗犯罪。这样不仅会提高电信部门的正面形象,更为重要的是该监控体系的特定对象监控、情报侦察、对象调查与监控以及舆情监测等职能还可以为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如果要建设一个覆盖全省的大规模ISP监控体系,其投入产出比是不得不考虑的。从投入来讲。首先,就该监控体系的功能划分,至少包括三个部分:
1信息获取部分:分光器、光电转换器、波分复用设备、波分附属设备
2信息处理部分:信息分析服务器、信息代理查询服务器
3数据处理成库部分:结构化数据技术与应用库服务器、非结构化分布式储存服务器
就关于该ISP监控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来看:初步估算,基础设备的采购、安装以及维护的费用大约800万人民币。同时,所需要投入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约在120人左右。相对来讲,尽管该监控体系的建设初期并不是特别完善,回报的成效又难以统计。但随着信息化技术水平的提高,ISP监控体系还可以增加若干个模块。比如增加“案件管理模块”,可以将截获的数据按照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案件”分类入库,方便公安机关进行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案件管理、案件处理、案件审核、案情分析、案情统计等功能。进一步来讲,该ISP级别的监控体系甚至可以担负起舆情监测的职能。只需要在该监控体系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研发舆情分析引擎就可以实现该监控体系的一专多能。依据现代技术发展来看,该ISP级别监控体系不仅将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防控的主干力量,还将发展成为保证互联网社会和谐安全的必需品。
明确银行、电信部门的法律责任与社会义务
江苏省公安厅调查显示,在大部分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大部分电信和银行部门由于缺少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缺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导致公安机关与电信银行之间的合作限于侦查阶段,缺乏长效的防控策略。这不仅直接导致了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被动,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两个主要的过程就是通过电信和银行部门来实现的。随着近年来银行、电信部门业务水平的急速发展,让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有机可乘。比如一些电信企业开发使用的商务电话业务),原本营商提供所谓的虚拟总机服务,与以往的商务电话业务相比较。虚拟总机降低75%上月租成本,大大节省支出,费用更低廉。这种服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门槛。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不仅是它的法律责任,也是它的社会义务。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法制的不健全,管理的不规范致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无法追究电信部门的刑事责任,也就更无法从电信部门上制止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
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银行卡必须在银行柜台办理,而且必须实名办理。然而,江苏省公安厅近几年组织侦办多起电信诈骗专案中,共查明电信诈骗涉案银行卡2万余张,涉及国内各大银行,开户地遍及全国各地,但是没有一张涉案银行卡是犯罪嫌疑人实名办理的。同时,各大银行为了开展业务,网银或手机银行没有明确的限额限次和境外分解资金限制。这让犯罪行为人能够短时间内将骗取的赃款快速分解、层层转账,最后从ATM机提走现金。令公安机关来不及冻结账户资金,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对此,银行应该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讲,银行在防范金融类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的优势,而且处于拦截电信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电信诈骗犯罪的最后一个流程。因此,银行应当充分地表现出“为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行业理念,切实践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建立统一、规范的转帐支付风险提示制度。同时,除公安机关配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核查储户真实身份而有限开放证居民身份证号及姓名查询的部分系统功能外,银行在补充、完善储户个人身份资料时还应该为账户办理者现场采集肖像信息,备份留作底档。而将帐户转借给他人进行诈骗犯罪的,帐户本人也要负连带责任。
江苏省公安厅统计显示,2012年2月至11月间,江苏全省银行员工成功防范电信诈骗案件1700余起,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8400余万元。江苏省公安厅通过对银行柜员、保安、大堂经理等一线员工集中开展防范诈骗犯罪专题培训,推广“三问二看一核对”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标准化流程和大额转账汇款签署安全告知单制度,落实银行员工提醒义务。在有些地区,地方公安局和银行监管机构已经组织各派出所与银行网点签订案件联动防范协议书,对防范电信诈骗犯罪表现优秀的同志予以双重奖励,颁发证书与奖金。
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间的联动
江苏省某市的检察官讲到:截止到目前,公安机关破获的多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中,不少案件在移送检察院批捕起诉时,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电信诈骗犯罪的大部分证据是电子证据,很容易被销毁于无形。这是基于公安机关以往办理电信诈骗的案件中吸取的经验。一方面,因为电子证据恢复难度大,公安司法机关很难独立完成,只有与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合作才能完成其恢复。另一方面,被害人的钱款都是被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骗走的,他们与犯罪嫌疑人从来没有过见面,更无法上指认对方。这不仅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线索的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所以就需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合作。
首先,公安机关应发挥“金盾二期工程”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力量,在ISP级别监控体系建立的基础上,组建公安情报队伍。对ISP运营商上的数据库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分析,以实现电信诈骗犯罪的信息共享和及时有效的控制。同时,与银行、电信企业建立起一个长效的快速反应机制,防止电信诈骗犯罪中涉案资金被瓦解、通过这些社会力量的支持来掌握侦查的主动权。
其次,很多电信诈骗犯罪案涉及到民事权益。如果电信诈骗犯罪案完全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解决,会导致警务资源分配不均;如果民事权益调解不当,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就受到侵犯。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整合资源,联动处理和防控电信诈骗犯罪具有现实意义。
在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处理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进行合理安排,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信息技术水平上还是比较薄弱的,一旦电子证据被毁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往往没有办法独立解决。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同社会上具有数据恢复能力的专家或者硬盘鉴定公司来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这些社会力量的介入来重新掌握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以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或审判。
最后,多方联动处理的问题并不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数量,而是对犯罪团伙施加的影响。将视角延伸到打击之外,才是整个防控模式的主要目的。
公安机关领导,多方组织社会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在总结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经验基础上,应该及时将典型的犯罪案例向辖区内的人民群众进行网络或传单式的宣传。比如平安江苏微博;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的小警故事多和愤怒汤姆猫;常熟市公安局拍摄的防范电信诈骗微电影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一定范围内收到了较好的社会防范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此类犯罪的发案率。然而,这种成效往往持续的时间不长。笔者认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进行案例解释虽然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其教育面却是有限的。在整个社会的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中,公安机关和法制宣传部门要具有领导性而不是主导性。具有主导性的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和与人民群众切身接触的社会力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方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行政单位。这些部门应该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公安机关分析出的电信诈骗犯罪的最新趋势,不定期组织有关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调查显示,基层工作者的宣传工作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很大盲区。比如新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离退休、下岗失业的城市社区居民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等。这些对象往往文化水平薄弱,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受害者。所以,在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教育面时,注意要加大宣传力度以覆盖更广阔的范围。
大学的社会志愿者作为一支强劲的社会力量对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江苏省教育十分发达,省内高校众多。各高校组织志愿者面向社会进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不仅会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受益面,还将会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被犯罪行为人冒名的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等,应该积极主动向人民群众公开其办事的正规流程,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减少人民群众偏听偏信盲从的行为。
电信诈骗调查报告【第二篇】
报告从诈骗电话整体形势、诈骗电话类型、诈骗电话号源类型与归属、诈骗电话号源地域分析、电信诈骗攻击目标地域分析、诈骗电话攻击时间特点、电信诈骗识别力地域排行、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拆解等角度,将当下猖獗的电信诈骗做了全方位解读。
报告显示,仅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亿次,平均每天拦截骚扰电话约亿次。其中,共拦截诈骗电话亿次,占到了当月骚扰电话拦截总量的%,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约1435万次。考虑到诈骗电话可能给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诈骗电话显然已经成为危害最为严重的骚扰电话类型。
金融理财类与身份冒充类诈骗占比近七成
据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用户的“吐槽信息”的统计分析显示,在用户接到所有的诈骗电话中,虚假的金融理财诈骗最多,占%,此类诈骗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尤其盛行;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占%。两类诈骗相加占比%。在身份冒充类诈骗中,冒充电信运营商的诈骗数量最多,占比为%;其次是冒充领导,占%;排名第三的是冒充快递,占%。
接到不认识的固定电话和400/800电话时,要多加小心!
据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拦截诈骗电话情况的抽样分析显示:在诈骗电话的号码源中,固定电话呼出的诈骗电话数量最多,占所有诈骗电话呼叫量的%;其次是400/800电话,占比为%;手机呼出的诈骗电话占诈骗电话呼叫总量的%;此外,还有%的诈骗电话来自境外呼入。可见,固定电话和400/800号码更应该成为诈骗电话治理的重点对象。
骗子们的作息很规律
据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拦截诈骗电话情况的抽样分析显示:每周五到下一周的周一,每天诈骗电话呼叫量均超过了一周总量的15%,而周二到周四的呼叫量则相对较低。报告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周末很多人都会独自在家,有空闲时间,而且身边没有可以给自己提醒的人,被骗子成功诈骗的几率也就更高。骗子们也因此选择在周末来拨打更多的诈骗电话。
不过从一天24小时的情况来看,骗子们的作息规律和普通人差不多。诈骗电话的高峰期出现在早上8点至11点,而晚上10点钟以后就相对较少,凌晨1点至5点是诈骗电话呼叫量的低谷期。此外,根据用户举报及媒体报道,报告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亲友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购物退款诈骗、假冒证券公司诈骗、利用无卡折业务退款诈骗、积金积存交易诈骗、邮政活期转定期诈骗等9类典型电信诈骗案例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此外,根据用户举报及媒体报道,报告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亲友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购物退款诈骗、假冒证券公司诈骗、利用无卡折业务退款诈骗、积金积存交易诈骗、邮政活期转定期诈骗等9类典型电信诈骗案例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电信诈骗调查报告【第三篇】
一、加强电信诈骗防范意识教育
ⅩⅩ支行在室内、外电子屏进行防范电信诈骗的提醒,通过自助机具屏幕向客户提示电信诈骗风险,提示提醒客户谨慎操作,等等,全方位宣传电信诈骗常识、解读电信诈骗骗术。
二、严把柜面客户资金流出关口
银行柜面是客户资金流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成为堵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ⅩⅩ支行通过细化柜面流程规范与执行,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按照“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流程,向每位个人汇款的客户提示防范电信诈骗;指引客户认真阅读《防范电信诈骗告知书》,并通过让其签字确认的方式再次提示防范电信诈骗风险;对新开通网银、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核实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否为客户本人所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利用老年人存、取款的机会,重点加强对老年人防范电信诈骗常识的宣传;对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神色慌张、对汇款用途、收款人信息含糊其辞的客户进行重点防范。
三、加大自助服务区巡堵力度
目前,利用自助机具转账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重要途径。为了提高对自助服务区电信诈骗案件的堵截力度,ⅩⅩ支行大堂经理、网点保安加大了对自助服务区的巡查力度,严格做到“一问二看三提醒”,全力防范自助机具转账类的电信诈骗案件。(“一问”就是问清楚客户操作ATM机办理什么业务;“二看”就是看客户神态是否合乎常理,看是否边接电话边操作,或边翻看小纸条、手机短信边操作等;“三提醒”就是提醒客户小心上当受骗,提醒客户与家人或熟人核实相应汇款内容,提醒确认属实后方可转账汇款。)
我支行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加大对防电信诈骗的宣传,提高储户对电信诈骗的防骗意识,为了广大储户的财产安全尽心尽力。
电信诈骗调查报告【第四篇】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13800138000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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