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伴我成长 招商会议纪要大全【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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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伴我成长【第一篇】
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本来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实施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与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于是,工会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一概称为“平等协商”,并提出了平等协商制度的观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困惑。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颁发的《集体合同》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没有出现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无论是以前的劳动部颁发的还是现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事的对劳动法规定“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界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集体合同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并列规定的;由此可见,平等协商也是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集体协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特指的即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有关“平等协商”的字样出现在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仅有几处。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新《集体合同规定》在行文表述中将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正为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修正似乎在特意告诉我们,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同范畴的概念,而“平等协商”则不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两条的规定也说明,集体协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体协商须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根据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或所作规定的精神而言,集体协商是专门的概念,是特指为签订集体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关于“平等协商”的专门界定。其实这也就说明,平等协商并非集体合同制度范畴的概念。
平等协商概念的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即劳动者就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再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个文件,对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平等协商就是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并把平等协商确认为是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如果仅仅从这条的规定来看,全总所说的“平等协商”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以及与《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全新的一个概念,一种制度。但是,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并未就此为止,该文件第四条就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这里对集体合同的界定似乎与当时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如出一辙。但是,前后两条的规定却用了同一个名词即“平等协商”。因为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如果说在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时用了“平等协商”这个名词是无意与“集体协商”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全总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在专门界定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之后便在集体合同的界定中用上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则不能不说是有意识的。当我们发现在全总的这个文件中自始至终都没有采用“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就完全有理由说,全总是在有意地规避“集体协商”这个概念。
如果比较一下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可以清查地看出,全国总工会试图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统一起来并用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取代集体协商以及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
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比较分析这三个文件关于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其用意是十分清楚的,即故意将劳动法赋予给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和工会代表职员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根据全总的这个文件,我们发现工会似乎想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整合在平等协商制度之下,因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平等协商制度实际上包括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涵盖了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之内容。
这种混为一谈的作法,实际上是对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极其有害的,更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从法制的角度言之,这样的作法也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协商,在主体上是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合同了(参见《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四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即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认定为是企业工会。所以在实践中往往集体合同把职工认为是企业工会和企业的签订的与职工无干,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中也存在这样的误解;这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就是中国工会在用极大的努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而收效有限的原因之一,因为职工在集体合同中的真实主体的身份被忽略了,工会没有真正把职工行使集体协商权利而签订集体合同的觉悟、意识和热情调动起来。全总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劳动法赋予给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转嫁成了工会的平等协商权,把职工的权利取而代之,是越俎代庖的行为,这既给工会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往往是很难真正有效地在职工需要维权的时候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也淹没了职工依法行使平等协商的权利。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对职工权益取而代之。
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目的不同: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体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是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代表职工的工会指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平等协商的主体是职工个人、群体或全体与用人单位-主要表现为与用人单位管理方面的负责人;内容不同: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事宜;平等协商则的内容是直指受到侵害的职工权益-并非泛泛的劳动标准;性质不同的: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平等协商则是职工的劳动权益之一;形式不同:集体协商须采用协商会议进行,平等协商的没有严格的形式界定不拘一格;结果不同:集体协商的结果是以书目的形式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平等协商的结果是解决问题而不刻意追求最后的书面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见,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协商代表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平等协商则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约束。
工会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关于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工会的权利来自会员或职工的授权即会员或职工个人权利的让度;如果没有这样让度的形式程序,工会是没有对会员或职工合法权益取而代之之权的。即便是集体协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也都有关于对工会代表权确认的程序性的规定,否则,工会也是无权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集体谈判的。在我国,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工会的授权即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职工的就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之权,无论是在劳动法还是工会法,都没有赋予工会取而代之的规定。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也缺少必要的授权程序。工会获得对为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权之代表权,必须经过一种法定的或合理的程序。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制度,经会员或职工代表表决通过,或者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做出明确的授权约定,方可以合法地获得职工的委托,行使对职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权的代表权。
青春伴我成长【第二篇】
地 址:长沙市经济开发区××九栋201—204室
出席人:吴××、彭××、彭××
主持人:吴××
会议内容:
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
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通过以下事项:
一、 一致推选吴××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 一致推选彭××、彭××为公司监事会监事;
三、 会议确认所推选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要求,具备任职资格。
全体监事签名:
xxx年10月26日
青春伴我成长【第三篇】
会议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既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和民生问题。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领导和协调机构,制定了各项制度和措施,强化了行政监管,构建了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体系,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多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品安全事故,但由于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有待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农产品源头污染问题仍较突出等众多不利因素,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
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逐一落实工作任务,力争大幅提升大宗消费食品的安全水平。
会议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积极建言献策,加强民主监督,自觉履行职责,为把我县食品安全提升到新的水平、有效地保障“舌尖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青春伴我成长【第四篇】
11月9日上午,xx省拍卖业协会新一届监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xx市东山宾馆召开。协会xxx会长,监事会全体成员xxx出席会议,xxx长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负责人xxx主持。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1、听取协会秘书处汇报换届后的工作情况;2、传达协会8月4日会长办公会议的情况;3、学习监事会制度,讨论、修改监事会工作职责;4、研究部署监事会下一阶段的工作。
一、会议首先听取了郑晓星秘书长代表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汇报协会换届后三个月的工作情况。协会完成换届后,xxx会长和郑晓星秘书长立即组织召开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要求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务必“讲正气”、“讲团结”、“讲效率”。从7月18日换届至今,协会秘书处主要从解决事关行业命运的司法强制拍卖问题、制定xx省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加强宣传工作、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等方面着手,一共做了21件实事。郑秘书长郑重承诺,在任期内走遍全省各地会员企业,听取广大会员单位的心声和建议,帮助广大会员企业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会议认为,协会换届至今短短三个多月时间里,协会秘书处在新一届领导的带领下,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人员精神饱满、工作高效,完成了大量而且成效明显的工作。这些工作不仅有点有面,而且纵横交错。会议给予秘书处工作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二、监事会负责人xxx向会议传达了8月4日在惠州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的精神和有关情况。会长办公会议共商讨了xx省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调研工作方案、筹备司法强制拍卖研讨会相关事宜、协商协会领导班子分工、提名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人选、修订秘书处工作制度等十项议题,内容充实、安排紧凑。此外,办公会议还由协会副秘书长朱启强向与会人员通报了第四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监事的得票情况,体现了协会工作的公正民主和公开透明。从秘书处随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来看,协会工作是有条不紊、务实高效的。
三、全体监事认真学习了协会监事会制度,并逐条讨论、修改了2006年制订的监事会工作职责(修改后的工作职责详见附件)。会议认为,修改后的工作职责更加具体、细致、全面,有利于监事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责。
四、会议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1、进一步学习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检查确认会议的`合法有效性;2、收集广大会员对协会各项制度和秘书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协会反映,并就有关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3、计划明年初再开一次监事会工作会议,对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议。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当选监事,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定将尽心尽责、秉公办事。
监事会负责人xxx要求全体监事:1、与时俱进,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各司其职,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秉公办事;3、团结一致,加强监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联系;4、严于律己,积极向上,不辜负会员大会的重托。
xxx会长在会议最后讲话,对秘书处和监事会换届以来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她指出,协会换届后,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秘书处的工作态度、精神面貌和公信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是广大会员值得欣慰的事情。各位监事关心协会、热心协会工作,各司其职、秉公办事,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她要求,秘书处要继续有条不紊、务实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监事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协会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的前景,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监事会秘书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并负责会议记录、归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