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停车场设计案例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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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停车场设计案例范文【第一篇】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150125 实施日期:20150201

颁布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停车场设计案例范文【第二篇】

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人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

第八条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十七条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五)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价格确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范围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安装道钉、提升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第二十八条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二)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三)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五)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五)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车位检测器,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车主自助电子支付。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相关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警,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收费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与机动车所有人就车辆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停车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2024年停车场设计案例范文【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实施。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经营性停车场,并负责经营性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商住一体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有停车位的比例,公共停车泊位应当对外开放。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公安交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量化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后再次评审。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无法满足配建泊位要求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缴纳建设差额资金或进行易地补建。建设差额资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前征收,专项用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建设。

在本办法施行前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广场、车站、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低于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标准增加。

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属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的地下空间市场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投资建设。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建设规模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单建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申请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设置的机械式车库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税务、价格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相关图则;。

(二)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三)工商、税务、价格等部门审批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变更或注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后及时将停车场泊位数量、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室内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和安保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主要旅游景点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残疾人的专用泊车位。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设立电动汽车自动充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员需经岗前培训,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未在划定区域收费,或未按规定着装、不佩带上岗证、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消防、通讯和计时收费等设备;。

(四)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利用政府储备土地或企业、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区域和停车场的类别,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政等部门依据停车专项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规划。

道路临时停放规划应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行人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二十七条设置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造成安全隐患。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压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阻碍消防通道,并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设有供机动车出入的坡道或出入口,留有行人安全通行通道。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临时停放路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政等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修改临时停放规划后,方可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道路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施划停车泊位,设立统一的道路停车场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道路停车场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除标志牌、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进行停车场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下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划、城乡建设、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四)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五)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道路停车场和经营性对外开放的配建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以及市辖县的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5月27日起施行。9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停车场设计案例范文【第四篇】

一、设计理念:

现代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因此,美术课程应特别重视对学生个性与创新精神的培养,使学生思维的流畅性、灵活性和独特性得到发展,最大限度的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小挂饰》是人教版第二册当中的一堂造型表现课。在教学中紧紧围绕自主学习、与人合作、共同探究的教学线索进行教学活动,培养学生丰富的想象力和挖掘创造潜能,并使学生在动脑、动手的过程中充分享受成功所带来的快乐。

二、教材分析。

我们生活在一个美丽的星球,如何保持它的美丽并使它更加易于人类居住是每个地球公民的责任。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些留之无用、弃之可惜的纸餐具,但稍加改变,就可以成为情趣盎然的艺术品。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蕴含着美的源泉,艺术来源于生活,一件件废旧物品给了孩子太多的启迪,在这里孩子们找到了联想的立足点,擦亮了思维的火花,展开了想象的翅膀,激发了创造美、表现美、点缀美好生活的兴趣和欲望。

认知:通过实践活动,触发学生能够对手边材料去发现和认识,能够考虑到物体的特性灵活运用、适时造型,使这些废旧物品焕发新的光彩。

情感:通过尝试让学生深深感受到生活处处隐藏着美的构件,激发学生从小懂得依照美的规律去创造美,点缀生活的兴趣和欲望,形成初步的环保意识。

能力:通过对各种废旧材质进行造型的过程,培养学生初步的对艺术作品的造型表现能力,大胆创造的创新精神和与人合作的意识。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根据不同材质形态,使用多种手段进行新的造型表现。

难点:对不同材质形态的联想迁移。

五、教学准备:

教师:纸杯、纽扣、纸盒、吸管等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做成的图片课件。

学生:收集彩色纸、吸管、果核、落叶、纽扣一次性纸杯等废旧物品。

(一)、游戏。

1、变魔术:

小朋友,你们看过变魔术活动吗?

你们想不想看老师变魔术呢?

教师边说边用早准备好的一次性纸杯快速穿成一个挂饰,并把它挂到脖子上,让学生欣赏。

(教学意图:创设一个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激发孩子们的学习兴趣。)。

(教学意图:以这种形式让孩子们轻松自然地进入学习情境,及时回顾“变”的过程,形成初步的适时造型意识。)。

2、看谁脑子转得快:

教师将纸杯、吸管、费旧纽扣、果核等一一展开,让学生观察,然后随意组合,看一看谁能马上联想到最好的组合方式。

(教学意图:联想是再创造的基石,没有生动的活跃的联想,艺术作品就缺少打动人心的闪光点。活跃的课堂气氛也有助于学生放松自己的思维神经,为创造出与众不同的作品打下良好基础。)。

(一)小组合作联想。

以四人小组为单位,把自己准备好的费旧物品摆放在一起,通过大家动手拼一拼、合一合、剪一剪等方法共同探讨各种造型。

(教学意图:再次联想,给学生一个自由探究放飞理想的空间。在合作探讨的同时培养了一种共同努力、互帮互学的协作精神。)。

(二)反馈交流结果。

1、小组汇报。

用什么材料经过怎样改造能做出什么?

为什么这样组合?你是怎样想到的?

(教学意图: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总结探讨的结果,由此上升到一个提炼经验的高度,让学生初次展示自己的学习结果,在听取别人成果经验的同时也补了自己的短处。)。

2、点拨引导。

(教学意图:让学生知道将它们改造成想象中的东西,还可以用许多手段去修饰,保留它们原有的美,稍加改进就可创造出各种美丽的小挂饰。)。

(三)小挂饰造型图片欣赏。

(教学意图:启发学生联想,为下面的创作学习做铺垫。)。

(四)各小组活动学习。

教师以合作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学生的创作活动,帮助解决学生作业中的问题。

(五)展示评价。

一段激情飞扬的音乐响起。

1、以小组为单位,各成员带着各自的作品上台展示,请小组长当解说员介绍本小组制作的成果。

2、教师手拿纸话筒以记者身份进行采访活动:

1)你们小组制作出这么多的作品,真是厉害!谈谈你们现在的心情好吗?

2)你们是怎么想到这些方法的呢?

3)看了他们的作品各位观众有什么话想对作者说吗?

(教学意图: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让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喜悦,满足表现的愿望,激发他们学习美术的持久兴趣。教师以“记者”的身份加入到评价展示活动中,既起到了活跃课堂气氛的作用,又可随时调节学生们的学习评价方向。)。

3、小组和他们的创作成果拍照留念。

(教学意图:让学生感受收获的无比喜悦,增强了小组集体荣誉感。)。

(六)课堂总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有哪些收获呢?

学到这里你有什么话想告诉大家吗?

(教学意图:回顾学习过程,加深对课业内容的理解。

(七)课后延伸。

结合班会课等时间,充分利用学生们创作的作品,作为道具,设计童话情景,进行与环保有关的剧情表演。

(教学意图:拓展延伸,升华主题思想,提供一个展示个性的空间。)。

七、反思:

(一)创新能力的培养具备敢于创新的勇气是创新的前提。有位名人说:“没有个性就没有创新。”因此,教师要鼓励学生质疑和敢于挑战权威的勇气,发展学生的个性特点,并且要在课堂上营造和谐、平等的学术氛围,让学生相信自己是具备巨大的创新潜能。但我们看到仅有创新的勇气是不够的,要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就必须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经常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大胆想象,充分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积极倡导和培养学生的主动性,保护好他们独特的视觉语言形式,张扬每个孩子的独特个性,有效地开发学生的联想和想象力。

(二)合作意识的形成长期以来,我们的学习方式是单调的,传授式的教学几乎成了唯一的学习方式。这种教学以教师的讲授为主,特别是在学习技能、技巧的课上,教师忙于示范,完全成了知识的传授者,学生只有被动的接受教师所讲的一切。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美术课程标准》所倡导的合作性学习方式,是不同以往的学习方式,它把学生立于主人的地位,教师从课堂中的主导者变成幕后的引导者、共同学习交流者,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合作学习易使人与人之间产生情感上的沟通与联系,在这里学生不仅能够充分体验到平等、民主、友情,也感受到在集体中探求知识、积极参与的乐趣。在未来的社会中,才能适应信息社会高度发展的需要,取得更大范围内竞争优势。

(三)教学评价的综合性。

传统的美术教育评价,往往只要求学生提供美术课的作业,而对于学生是如何完成这张作业并不是十分关心,对学生的教学评价完全是取决于教师对学生单一的美术作业好坏的肯定与否定来实现的。这样,压抑了学生的学习创造空间和创新意识,抹杀了学生的个性体现。教学中,我们应密切关注每个学生的创作动机、创作环境、创作条件、年龄性格等诸多因素的不同而形成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结果,更多的关注学生求知、探索和努力的过程,抱着一种充分尊重和信任的态度,耐心的运用恰当的评语说出自己的体会和对学生的期望,让孩子们感到老师是关心帮助和尊重欣赏他的。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全面发展。

2024年停车场设计案例范文【第五篇】

教学设想:

高一的新生正处在学习角色的转变期,从初中的学习内容转变到高中的学习内容上,对许多诗歌艺术手法和鉴赏技巧还处于一知半解,似懂非懂的状态中,需要老师正确的引导和点拨,让他们掌握正确的分析鉴赏方法。

课标要求培养学生阅读诗歌的兴趣,理解诗歌的思想内涵,养成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提高文学修养。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一第一单元为诗歌单元,收录了中国现当代的一些优秀诗篇。《雨巷》排在本单元第二课,属于精讲课文。这是一首象征诗,朦胧,含蓄难以理解。意象是解读诗歌的钥匙,教学中注重引导学生从意象入手,结合诗句和时代背景理解诗歌意象的象征意义,体会诗人的情感,从而掌握诗歌最重要的鉴赏方法——通过意象解读诗人的情感。

一.教学目标:

体味作者朦胧忧伤复杂的感情,关注时代和生活。

二.教学重点。

体会作者情感。

三.教学难点。

赏析诗歌意象。

四.教学方法。

朗读法讨论法探究法。

五.教学用具。

多媒体课件。

六、教学时数。

一课时。

七、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图片导入。

细雨如丝的江南,一位美丽忧郁的姑娘在雨巷中默默彳亍着。这样的画面就出现在现代诗人戴望舒的雨巷中,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雨巷》,走近这位丁香一样的结着愁怨的姑娘。

二、自主积累。

1.作者简介。

戴望舒(~)现代诗人。又称“雨巷诗人”,中国现代派象征主义诗人。戴望舒为笔名,原名戴朝安,又名戴梦鸥。浙江杭县(今杭州余杭)人。他的笔名出自屈原的《离骚》:“前望舒使先驱兮,后飞廉使奔属。”意思是说屈原上天入地漫游求索,坐着龙马拉来的车子,前面由月神望舒开路,后面由风神飞廉作跟班。望舒就是神话传说中替月亮驾车的天神,美丽温柔,纯洁幽雅。他曾赴法国留学,受法国象征派诗人影响很大。

诗集有《我的记忆》《望舒草》《望舒诗稿》《灾难的岁月》《戴望舒诗选》《戴望舒诗集》,另有译著等数十种。为中国现代象征派诗歌的代表。无论理论还是创作实践,都对中国新诗的发展产生过相当大的影响。

2.写作背景。

这首诗写于1927年夏天。当时全国处于白色恐怖之中,戴望舒因曾参加进步活动而不得不避居于松江的友人家中,在孤寂中咀嚼着大革命失败后的幻灭与痛苦,心中充满了迷惘的情绪和朦胧的希望。

三、播放录音,整体感知。

1.这首诗讲了个怎样的故事?

细雨春日,一位青年撑着油纸伞彷徨在雨巷,他希望逢着一个丁香一样的姑娘,也撑着油纸伞向他走来,走过他的身旁,走尽这雨巷,但最终他还是一个人孤零零地走在这雨巷。

2、说说你读这首诗的感受。

感受:忧伤、惆怅、凄婉、寂寥和朦胧的美。

3、你是如何获得这种感受的?

明确:诗歌内容,具体来说是诗歌的语言,诗歌的意象。

四、研读诗歌,把握意象。

我们的忧伤、惆怅等感受来自语言,作者并不是直抒胸臆,而是通过意象来表现某些情感。

合作探究1。

朗读全诗,划分朗读节奏,找出诗中描写的典型意象。

学生讨论后,明确划分朗读节奏。

学生找出诗中的典型意象:油纸伞、雨巷、我、丁香姑娘、颓圮的篱墙等。

生1问:油纸伞的特点是什么?

生2答:复古,怀旧。

生3问:作者为何要写雨巷?

生4答:雨巷朦胧悠长寂寥,雨巷与作者的心情和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

生5:作者为什么希望遇到丁香姑娘,而不是牡丹姑娘或其他姑娘?

生6:因为丁香代表愁怨,作者内心孤寂彷徨愁苦故希望遇到丁香姑娘。生7:作者描写她的颜色、芬芳,希望丁香姑娘的外表和内心都是很美丽的,作者对未来的憧憬,就是要像丁香姑娘一样的美好。

生8:丁香姑娘是一种象征性的。“芭蕉不展丁香结,同向春风各自愁”,人就把丁香作为愁心的象征。丁香姑娘形象寄托着作者的愁心和对美好理想的追求。

合作探究2。

结合诗句,请用简洁的语言对诗句中主要意象的特点加以描述。

雨巷。

细雨,如幕,笼住了这长长窄窄、窄窄长长的石巷,剥落的檐头,刻进了多少的历史沧桑?濡湿的青石板路,如蛇般蜿蜒向前,在尽头等待的是望穿秋水的欣喜,还是冷彻骨髓的幻灭?小巷无语,静默地站着,站着……雨越发的细密了。

撑着油纸伞,独自彷徨在这悠长的雨巷,暮风吹寒,吹乱了漫天的雨丝,也吹乱了我如潮的心绪。千万个日夜的盼望终于窥得你美丽的容颜,但还来不及欣喜,你已离去。留给我的是你满巷的淡淡的芬芳。就让我独自固守下去吧,终有一天,我会用我的热情解开你心中的丁香结,会让你冷漠的脸在我掌心绽开如花的笑颜。

丁香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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