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公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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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第一篇】

一、 秩序、管理与使用

l      居民自觉维护楼道及公用场地卫生,不随意丢弃杂物。

l      合理控制电视、音响音量,自家聚会、娱乐等不应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制造其它妨碍他人的噪音。

l      为保证学生正常上课及休息,营业性大厅不得大音量播放音乐、广告。

l      大厅进行餐饮营业的,烟气排放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专门管道,不得破坏楼体外观和影响其他住户生活。

l      营业大厅悬挂牌匾、广告不得超出一楼上沿。

l      不应在楼道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及各类杂物,各类车辆定点有序摆放。

l      造访的外来车辆按物业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停放,重载车辆不得进入硬化地段。

l      禁止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

l      垃圾按类装袋,干湿分开,定点投放。(垃圾点暂定为东墙处或医院垃圾点,每天9:00前投放)

l      不得随意改变供水、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结构。

l      各类废水在排放过程中如有造成管道阻塞可能,应进行过滤或用其它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l      自觉保护楼房外墙壁、台阶、楼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设施,避免人为损毁。搬运物品不得损坏单元门、楼梯、墙壁。

l      不得在楼房内外墙体书写文字、张贴广告。

l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l      单元门随时落锁,不得用石块等物支门或顶门。

二、公共安全

l      不得进行影响整体结构安全的各种装修和改造。

l      做好用电、用水、用火及燃气的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气、家电,控制用电负荷,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l      营业大厅不得经营易燃、易爆、有毒且易挥发泄露物品。

l      对单元门、进户门、配房门、车辆随时落锁,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l      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户外距离楼房、锅炉房30米外场地进行。

l      严禁从楼上向外倾倒、丢弃杂物。

l      维护小区秩序,严禁流动商贩及闲杂人员进入院内。

三、业主义务

l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l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l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l      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l      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公用设施、专项维修、物业服务等各种费用。即使取暖期不入住,也必须交纳取暖费。各种公共设施,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必须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l      保护小区设施设备,维护小区整体利益。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第二篇】

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2.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3.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4.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本小区住户车辆进入小区后,有车库的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严禁乱停乱放;非本小区住户的车辆,因故不能及时离开的,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5.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6.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7.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8.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应交的费用

1、业主应于每月月底之前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水、公用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半年缴纳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执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主要用于日常的基本物业服务。

2、根据菏房字〔2003〕44号和菏房字〔2005〕19号文件规定,业主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后转入市专项维修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交装修押金。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菏城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年**月**日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第三篇】

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物业业主总户数户,总建筑面积(m2);

物业座落位置:;

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第二条(订立公约的目的)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4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5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5、。

第五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10、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11、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2、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3、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2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

第六条(本物业业主大会)

本物业业主大会应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和运作。

本物业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

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应给予相应补偿。

涉及修改本公约、修改业主大会章程、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诉讼、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第七条(本物业业主委员会)

在本物业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本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在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

[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按分担]。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

本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以合同形式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分担)

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成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诉讼)

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其他业主也可依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收,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第十五条(本公约的修改补充)本物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十六条(本公约纠纷的处理)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公约的执有及备案)本公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建筑面积:m2;房屋座落:幢[座][单元]号

业主的联系电话:

业主的身份证号码:

业主(签章):

年月日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第四篇】

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内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小区业主公约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内秩序、环境、保障小区内住宅的安全、维护住宅区内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生活氛围,而由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文本。在约定公约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将小区物业管理过程总可能产生的内容写出,并合理约定。业主与物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本公约约定与《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

2.总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平方米);

4.楼宇_______栋_____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_____栋_______套,多层楼宇_______栋_______套;

5.业主数量:_______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_____元;

(2)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方米,其中:管委会_____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平方米;

(3)商业用房_______平方米;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_______方米;人行道_______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

(3)教育设施:幼儿园_______所,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小学_______所,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幼教启蒙机构_______所,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_____个,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网球场_______个,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门球场_______个,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___个,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_______个,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

(5)路灯_______盏;庭园灯_______盏;其他为灯:____________。

(6)污水检查井_______个,排污管_______米;雨水检查井_______个,雨水管_______米;化粪池_______座;明沟_______米;暗沟_______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_______个;

(8)停车场_______个,总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车位_______个;

(9)综合楼____座,建设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预计________年_____月可交会使用。

8.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大会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举产生管委会。

A.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B.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发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十四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筹委会候选人名单街头住宅区内公告‘

D.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筹委会,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第一届筹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住宅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闪,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个_____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抽标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如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是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设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机根据房屋的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到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烽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管委会、和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牧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右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事同或有在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对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如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防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共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居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_________市公共卫生条例;

(3)_________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_________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_____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本市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_________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的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自己与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牧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第四条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和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栅)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以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_________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可以依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4.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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