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所与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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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中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公安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我国,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两者之间犹如盾和矛,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方面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针对于社区矫正方面,双方如若“所所联动”可以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乃至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提供帮助,使其安心矫正更有利于其回归社区。
《社区矫正法》自2019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仍然存在一定的宣传芥蒂,基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多部门联合仍有较大困难,基层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派出所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更重要,然而对司法所却有些迥乎不同的见解。众所周知,基层司法局长正科级,公安局长副处级,存在一定级别差异,“所所联动’在实施方面仍有较大困难。检察方面监督更侧重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较少,更不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入矫方面的公正性。那如何在基层建立相对协调的工作联动机制便十分紧迫。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一、整合政法资源,共同构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按照《社区矫正法》文件精神,司法所与派出所分别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工作动态,部署工作任务,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派出所在教育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予以配合。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干警的通力合作,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共管,形成两所共同进行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创新联合管理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发展
制定出联合管理措施,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对象的管理力度。以司法所与派出所为主导,会同村(社区),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方面制定矫正方案,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探讨摸索沟通联系渠道,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司法所和派出所的沟通联系平台。例如:制定矫正对象第一次报到登记表,做好常驻人口登记,确保矫正对象到两所报到无遗漏,若矫正对象未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及时告知派出所,会同派出所组织寻找。司法所对矫正对象每月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与派出所联系,对不服从监管、未及时报到的、脱管漏管的矫正人员联合重点加强监管。开展“所所联动”走访活动,通过走访矫正对象的亲戚朋友,对矫正对象进行个案分析,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对于经评估重犯风险高、恶习不改、规避监管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将其情况书面通报派出所,双方共同将其纳入高危人群重点管控范围。对涉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双方及时互通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和管控措施。
三、协同执法,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一是司法所邀请社区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对有违规行为的矫正对象进行训诫,共同做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二是共同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司法所接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指派书后,及时到派出所核查被告人户籍及家庭人员信息,更为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调查人表现情况,从而更好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
三是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司法所与派出所不定期共同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通过跟踪帮教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四、从派出机构编制层次方面进行创新
一、司法所长与派出所长均在基层工作,双方可以通过上级领导机关协商指派,互相调任,促进政法系统的和谐平稳发展。
二、双方上级分管领导可通过政法委、检察系统互相协作,建立协调监督机制,五年进行一次轮换调整,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纯洁性进行共同监督,为基层的稳定增砖添瓦。
三、司法所应切实充实编制数量,可从辅警队伍中进行协调,寻找合适的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
司法所与派出所通过联动,建立沟通平台,可以更好地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做到社区矫正人员无一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共同为基层乡镇(街道)的安全稳定保驾护航。